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英文名稱:WORLD TRADE CENTER ASSOCIATION SHANGHAI (縮寫WTCA SH)。是由上海地區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相關企事業、經濟團體組成的民間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
  • 外文名:WORLD TRADE CENTER ASSOCIATION SHANGHAI
  • 地點:上海
  • 屬性:非盈利
建設宗旨,協會任務,商會章程,

建設宗旨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的宗旨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世界貿易中心成員的聯絡與交流,促進和推動上海地區對外貿易、吸引外資及其它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規定》依法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接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指導。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為世界貿易中心協會(WTCA)的正式會員。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會址設在上海。

協會任務

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加強同國內外世界貿易中心協會的聯絡交往,組織會員同國內外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成員開展有關貿易、投資和技術合作,促進相互間的業務往來;
2.充分利用世界貿易中心協會信息網路和信息資源,為會員提供各類經貿信息;
3.以"引進來,走出去"相結合的方式,邀請國內外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會員來滬投資考察、開拓業務;組織會員出國進行專題經貿考察,洽談業務;
4.興辦服務設施,為會員和國內外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成員開展經貿活動提供服務;
5.通過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商事調解、商事仲裁、國內外展覽、商務諮詢及商務服務與經貿考察等服務;
6.承辦政府部門或有關經濟團體授權、委託交辦的其它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國際商會。英文名稱: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HANGHAI ( 縮寫:COICS )。
第二條 上海國際商會是由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經濟團體組成的民間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推動雙向投資;通過專業性的服務,積極提高會員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上海的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上海國際商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規定》依法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五條 上海國際商會接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及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指導。
第六條 上海國際商會為中國國際商會(CCOIC)團體會員。
第七條 上海國際商會會址設在上海。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任務是::
(一) 向會員單位介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發展;
(二)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共同要求,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三) 為會員開展國際貿易、服務和投資、進行先進技術交流和各種形式的經貿合作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並在市場競爭中,對企業自律行為進行監督,維護上海國際商會誠信形象;
(四) 提供國際商業活動的各類信息,溝通並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強同國內外商會及海外商會駐滬機構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現代企業經營者素質的要求,為培養企業外向型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做好培訓工作;
(七) 出版發行有關刊物、書籍;
(八)辦理政府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為:政策諮詢、提供信息、商務服務與考察、培訓人才、出版刊物、國際間交流交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第十條 上海國際商會實行會員制。
(一) 凡在上海地區經合法登記、從事有關國際商業活動、信譽良好、承認《上海國際商會章程》的以下企事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1. 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企事業;
2. 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滬投資企業;
3. 境外企業駐滬代表處。
(二)凡在上海地區合法登記、從事與國際商業相關活動、信譽良好、承認《上海國際商會章程》的以下團體或辦事處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聯繫會員:
1. 與國際商業活動有關的團體;
2. 境外經貿團體駐上海辦事處;
3. 業務受本會指導的區、縣國際商會組織。
(三) 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組織、機構、協會及學術團體可以成為中國貿促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3.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4. 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給予的協助;
5. 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
(二)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會員連續兩年未交納會費,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費標準及繳納辦法細則另定。
第十二條 聯繫會員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免繳會費外,其它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上海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國際商會章程》;
(二) 選舉任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決定上海國際商會的終止解散;
(五) 決定上海國際商會其它重大事項;
(六) 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上海國際商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上海國際商會的工作,對外代表上海國際商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 選舉任免上海國際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等領導成員,並聘任秘書長;
(三) 聘請上海國際商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 審議並批准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五) 審定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 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七) 擬訂上海國際商會終止解散的方案;
(八) 討論、起草《上海國際商會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 決定重大工作事項和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二) 指導和協調上海國際商會的工作與活動;
(三) 決定吸收會員和撤銷會員資格;
(四) 制定上海國際商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每屆任期五年。
會長有以下職權:
(一) 主持上海國際商會日常工作,對外代表上海國際商會。需要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理其職權;
(二) 召開及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四)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上海國際商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也可承擔由會長委託的相關職能。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駐會會長、副會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非駐會副會長實行輪值工作制。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一般由所在單位推薦其負責人作為候選人,經選舉產生。如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離開該單位,可推薦增補該單位新任負責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條 上海國際商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公機構,其職責是制定年度工
作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上海國際商會可按有關法規,按國別、地區或專業事務設立有關專 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也可設立分支機構和海外代表機構。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二條 上海國際商會財務獨立,依法管理本會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由理事會聘任財務主管負責日常財務管理事務。年度財務報告由財務主管起草,由社團管理局指定機構審計,經理事會批准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或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服務收入;
(三) 社會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上海國際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根據業務需要,待條件成熟時可設立上海國際商會基金。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其領導成員由發起人和捐資人共同商定候選人,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基金管委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基金的工作條例另立。

第二十九條 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第三十條 經上海國際商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上海國際商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國際貿易、服務和投資的中外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上海國際商會榮譽會員"稱號,並由會長簽發證書;對為上海國際商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獎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根據本章程制定的上海國際商會內部細則,與本章程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上海國際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於2003年 月 日生效施行。修改時同,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