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Chinese State-owned Property Exchanges Association,CSPEA),是由民政部批准成立,由國內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首批機構會員66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State-owned Property Exchanges Association,CSPE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4902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28681N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主要職責,組織宗旨,組織結構,機構設定,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日前在京成立。該協會的成立將有利於促進交易機構行為自律,維護正常的產權交易市場秩序,進一步推動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和最佳化配置。
國務院國資委針對全國26個省份的統計結果顯示,2010年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轉讓國有產權921億元,比評估結果增值143億元,平均增值率為17.8%。
國務院國資委表示,通過推動建立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實現行為陽光化、交易電子化,大大減少了行政權力對資源配置的干預,有效防止了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的各種腐敗現象。
協會成立後,將督促會員機構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的相關法規、政策,通過制定行規行約、行業標準、機構自律守則等,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我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範和健康發展;通過統一發布行業相關信息,促進行業資源共享,進一步推動國有產權在更大範圍的最佳化配置;通過引導會員機構在國家政策法規的框架下開展業務創新,為各類投資者提供更加高效的市場服務。

組織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堅持創新性、自律性原則,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為我國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範發展服務,為維護協會會員的正當利益服務,為政府的決策和監管服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協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下設(暫設)辦公室(綜合部)、會員部、信息部。
協會下設5個專業委員會為分支機構:國際交流與合作培訓委員會,負責組織行業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培訓、會員合作等項工作;業務標準研究委員會,負責研究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交易規則和業務標準,組織調研並逐步完善風險動態監督防範和預警機制;政策研究與自律委員會,負責對全國產權市場政策法規的完善進行研究,起草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履行義務;糾紛調處委員會,負責對全國產權市場會員在產權交易合作中的利益和工作糾紛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市場創新委員會,負責對全國產權市場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業務創新提出意見和建議。

理事成員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總裁蔡敏勇當選為首屆會長,北京產權交易所董事長熊焰當選為首屆副會長,國務院國資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夏忠仁任秘書長。
會長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黨委書記、總裁
南南全球技術產權交易所理事長
蔡敏勇蔡敏勇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
上海農村產權交易所理事長
歷任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企業幹部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主任、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總裁、上海科學技術開發交流中心主任。還擔任上海金融業聯合會副理事長、上海市經濟學會副會長、上海國際商會、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會副會長、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理事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職務。
副會長
熊焰個人簡介:
北京產權交易所董事長、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全國工商聯併購公會第三屆輪值主席,中央黨校、哈爾濱工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兼職教授,中國產權市場創新聯盟常務理事,亞傑商會常務理事,百人會常務理事。
熊焰熊焰
1978年—1988年,就讀於哈爾濱工業大學,獲通信專業學士學位,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哈工大校團委書記、校黨委委員、黑龍江團省委委員、副教授。
1993年—2000年,任團中央實業部開發處處長、團中央高新技術產業中心常務副主任、主任,主持中國青年科技園建設。
2000年—2002年,任中關村百校信息園有限公司總裁(2000年被哈工大聘為兼職教授)。
2003年,任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總裁。
2004年,任北京產權交易所總裁。
2009年,任北京產權交易所董事長。
秘書長
夏忠仁個人簡介:
夏忠仁,本科學歷,中國共產黨黨員。 1970年-1989年在部隊工作,歷任股長、副參謀長;軍事法院幹事、幹部部副團級幹事;1985年被授予中校軍銜。
夏忠仁夏忠仁
1989年-1993年在國家物資部工作;1993年-2000年在國內貿易部工作;2000年-2003年在國家經貿委工作;2003年至今在國務院國資委工作。歷任副處長、處長、綜合室主任、辦公室主任、正司級監察專員、監察局副局長(正局級)、紀委副書記。曾任監察協會內貿分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英文全稱:Chinese State-owned Property Exchanges Association,縮寫:CSP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堅持創新性、自律性的原則,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為我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範發展服務,為維護協會會員的正當利益服務,為政府的決策和監管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內大街338號港中旅大廈903室、928室、9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相關政策,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單位監督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
(二)研究產權交易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相關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收集並發布行業信息,研究開拓新業務,促進行業資源共享;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自律規則,督促會員執行;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
(六)開展行業統計分析等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七)開展有關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理論學術研究和業務開發等工作;
(八)組織行業的培訓、推動業務交流與合作;
(九)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十一)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機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且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願意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協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業務活動以及財務收支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申訴、聽證的權利;
(六)要求本協會依法依規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社會形象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事項;
(四)按規定繳納會員會費;
(五)服從本協會的協調;
(六)向本協會提供本機構產權交易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七)本協會議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函告本協會,並同時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處分和取消會員資格:
(一)會員有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視其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批評、通報、警告等處分;
(二)會員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可建議業務主管單位暫停或取消其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
(三)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1.違反協會章程,情節嚴重的;
2.給本協會或全行業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本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2年一屆,每屆召開1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開會時間應該提前15日書面通知會員單位。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提議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處分;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的聘免,並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免;
(八)審議批准秘書長提出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聘用的方案;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查、批准本協會的財務預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視頻、電話等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視頻、電話等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2年。會長一般不得連任,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如會員單位增加可增設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方案,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協會的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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