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6年12月3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12-31
【生效日期】1996-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中國證監會1996年)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規範上市公司運作,維護投資者利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對上市公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定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檔案是否真實、完整、準確;信息披露是否及時。
(二)公司募集資金是否按照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披露的項目使用;若籌集資金的使用項目發生變更,是否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後,公司是否就募集資使用的變動情況及時向股東進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定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公司章程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股東大會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討論決議及表決情況;少數股東的權利是否得到保護。
(五)公司董事會的召開情況,董事會、董事長、董事法定職權的行使情況和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公司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候選人提名方式、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及董事會對重大投資決策的討論記錄等。
(六)公司監事會法定職權的行使情況,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議規則及表決程式,監事職責的履行情況等。
(七)公司總經理(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權的行使情況,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情況以及對公司職能部門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況等。
(八)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的設定、秘書的職權範圍及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組織與協調情況。
(九)中國證監會認為其它應予檢查的事項。
第五條檢查工作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組織。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需要、抽調、聘請地方證管部門和執業水平較高、聲譽較好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關人員組成檢查小組,由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負責領導和組織具體檢查工作。
第六條檢查人員對上市公司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公司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檢查;接受檢查的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
第七條檢查人員檢查上市公司時,可以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第八條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工作證和中國證監會開具的證明。
第九條被檢查公司和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檢查人員提供的檔案主要有:
(一)公司會計報表、相關帳簿和憑證以及其它涉及會計報表的資料;
(二)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以及公司經理辦公室會議檔案和其他有關管理制度檔案;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資的有關資料和檔案;
(四)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告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應該查閱的檔案。
第十條檢查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檢查結果未公布前,檢查人員及被檢查公司均不得透露與檢查結果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被檢查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決定,檢查主要採取抽查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檢查時間由中國證監會決定,並通知被檢查的公司。
第十三條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給予處罰,超出中國證監會處罰範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檔案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診法在職權範圍內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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