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

上城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負責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等。

上城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重點專項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發展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措施。
(二)負責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研究提出我區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建議;組織或參與綜合性改革試點;組織擬訂投資、計畫、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
(三)研究分析全區社會發展形勢,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經濟與社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研究事業單位改革等有關改革事項,完善相關政策。
(四)組織編制全區產業發展和布局意見;編制能源發展、資源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海洋經濟、現代物流、應對氣候變化等發展戰略、規劃,引導和促進我區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合理布局;促進工業及高技術產業進步,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
(五)組織制定全區現代服務業(包括樓宇經濟、總部經濟、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綜合協調現代服務業發展;提出加快全區中介服務行業發展的實施建議,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推進全區文化創業產業發展。
(六)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基本建設項目以及用地計畫的審批和立項申報工作;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計畫,並負責考核、指導和監督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重大項目布局,編制中長期重大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協調、指導實施。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區域內招投標工作。
(七)負責全區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全區工業經濟的分析和指導,負責制定促進我區工業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加強全區工業企業的行業管理,規範工業企業行為規則;指導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負責或參與全區能源綜合利用、節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環保產業等重大建設項目的有關管理工作;提出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指導並組織實施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負責推進工業循環經濟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清潔生產,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九)組織擬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審批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實施;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機制建設和產學研聯合。
(十)負責審批並辦理全區跨地區項目及控制性行業、限制產品的申報工作;負責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審批工作;負責引進設備的申報工作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審批工作;負責全區重點骨幹企業、重點發展企業的評審,對大中型企業轉型、上規模企業的申報審批手續。
(十一) 負責擬訂全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措施;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動態,為區政府推進金融業發展的部署、戰略和決策提供依據;牽頭全區各項金融工作,落實各項金融政策;負責培育企業上市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和監管;負責協調解決全區金融業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研究規範民間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取締、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
(十二)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工作,提出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推進制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產業的發展;負責工業、信息化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負責全區高新技術產業推進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十三)參與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實施和跨部門業務協同;推進電子商務和經濟社會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指導推進全區政務和社會公共服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區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區直屬有關部門的價格工作;負責制定和調整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服務、公益服務價格。
(十五)負責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指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負責全區價格公共服務工作,宣傳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價格誠信建設,協調價格矛盾;負責全區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制定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制度;負責全區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制定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價格管理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區價格協會工作。
(十六)指導協調全區整頓與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組織擬訂有關政策和措施,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負責牽頭協調區工商、公安、質監等執法部門搞好市場經濟秩序的整頓,嚴格執法檢查,查處和打擊違法行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十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