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上古五刑)

五刑

上古五刑一般指本詞條

“五刑”,是指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稱。五刑為正刑或主刑,“五刑”之外的則為閏刑或從刑。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宮、大辟。漢代經過刑制改革,肉刑逐漸廢除。以後隨著流放刑罰的不斷發展,其地位不斷提升,至南北朝時期流刑正式納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體系,這種體系穩定下來,一直延續到清末,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刑
  • 外文名:five penalties
  • 發源地 :中國
  • 套用領域:刑罰
概念釋義,五刑與五行,早期肉刑為主的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後期自由刑為主的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近現代刑法中的五刑,

概念釋義

“五”是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也包含完備之意。“五刑”究竟源於何時,眾說紛紜。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進入階級社會,就開始有了刑罰。《國語·魯語下》有“昔禹致群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的記載。《尚書》中夏書《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故“天用剿絕其命”。《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說明禹時已開始大量運用刑罰手段。商代的刑罰記載略詳於夏代,從古代文獻、甲骨卜辭和青銅銘文的記載來看,已有黥、劓、刖、醢、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刑罰。商代是否存在一個文獻所記載的“五刑”體系,學界仍有爭議。然而,古代刑罰體系的五刑化顯然受到了五行學說的影響當屬無疑。

五刑與五行

遠古時期,出於解釋自然的需要,逐漸產生了原始的五行學說。五行是華夏先民宇宙觀、世界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樸素的辯證法思想,簡單明了地解釋事物之間互相聯繫、互相轉化、相生相剋的關係。隨著夏代王權國家的形成,五行學說開始被廣泛套用於各種統治思想之中,逐漸形成了“五行生萬物”的思想。《史記·五帝本紀》指出:“天有五行,水火金木土,分時化育,以成萬物,其神謂之五帝。”《尚書》中也有五典、五端、五禮、五教、五罰、五過等,後世更有五穀、五美、五帝、五霸、五祀等說法,不勝枚舉。古人也開始用五行學說來解釋治亂伐罪,如《尚書·大禹謨》中就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的表述,《皋陶謨》中也有關於五刑、五教的記載。《尚書·呂刑》更明確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簡,正與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對於五刑與五行的具體對應關係,後世也有進一步的論述。如《公白虎通義·五行解》記載:“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五行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五行大義》進一步解釋說:“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以上兩段史料儘管說法有所不同,但均從五行出發論證五種刑罰的合理性,構建出了五刑與五行之間的一一對應關係。

早期肉刑為主的五刑

據文獻記載,早在傳說時代,“苗民弗用靈”,由其統治者仿效蚩尤重刑作“五虐之刑”,這可以說是五刑的最早記載。早期王權國家形成後,刑罰也開始逐漸正規起來,大禹時代就已經有了正式刑罰的雛形。《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這裡的五刑一般是指墨、劓、剕、宮、大辟五種主要刑罰方式。除了大辟是直接剝奪生命的刑罰外,其它都是對犯罪者身體進行殘害的肉刑。

上古時期懲戒輕罪者的一種刑罰,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刻符號或字跡,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刻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周禮·秋官》已有“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門”的記載,說明西周時期墨刑已經普遍使用,統治者還常把受過墨刑的人充作守門人。因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響勞動,而且這些人的臉上帶有記號,走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
春秋戰國時,許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護城牆的苦役工。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在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就有許多受過墨刑的囚徒。漢初被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就在年輕時因犯小罪而受墨刑。墨刑在秦漢時又稱“黥刑”。《說文解字》云:“黥,墨刑,在面也。”漢初文帝廢除肉刑,以髡鉗城旦舂代替黥刑。魏晉南北朝時期間或適用,隋唐律典無此制。五代後晉恢復黥刑,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不盡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最終廢止。墨刑成為中國古代社會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正如沈家本在奏請刪除刺字之刑時所說:“夫肉刑久廢,而此法獨存。”

割掉人犯鼻子的刑罰,重於墨刑,輕於剕刑。劓刑起源較早,甲骨文中已有“劓”字,從刀從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徵用刀割去鼻子。周代劓刑行用更加廣泛,受過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關。戰國及秦時常把俘獲的軍士施以劓刑,有時也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漢初亦沿用劓刑。
漢文帝除肉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後又改為笞二百。但直至南北朝時,劓刑尚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只有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一般平民。元代也曾恢復劓刑,對部分偷盜罪及再犯者處以劓刑。

也稱刖,剕”、“刖”,其意相同,都是指斷足,是斷除人犯腳的殘酷刑罰,僅次於死刑。春秋戰國時期刖刑普遍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斬左趾。漢文帝除肉刑,改斬左趾為笞五百,斬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斬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後,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後被廢止。

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的刑罰。據說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閉,古有兩說。一說為禁閉於宮,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入膣道,以妨交接。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後來也適用於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秦統一六國後曾大量適用。漢文帝除肉刑而宮刑不廢。漢景帝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自漢至南北朝時期,宮刑時存時廢,到隋開皇(581~600年)初年正式廢除。後來遼穆宗應歷十二年(962年)又一度恢復,以後各朝律令沒有宮刑。

大辟

隋代之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之後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稱死刑。《尚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孔傳:“死刑也。”孔穎達疏:“《釋詁》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不盡相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還有不載於律書的凌遲(即分割犯人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瘞(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歷代還有法外酷刑,如棒殺、剝皮、醢等。
另外,根據文獻記載,五刑還有兩種說法。一是《國語·魯語上》記載根據刑具所劃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二是周禮根據統治範圍所劃分的五刑:“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秦漢時期,統治者還發明了一種對一個人實施多種殘酷刑罰的處死方式“具五刑”。《漢書·刑法志》記載:“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詛詈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即對被判處夷三族罪者,要先施之墨劓之刑,又斬左右趾,再以笞杖殺之,然後割下首級懸掛木桿之上示眾,最後將屍體剁成肉醬。有誹謗辱罵行為者先把舌頭割掉,殘忍至極。根據《史記·李斯列傳》記載:“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秦相李斯即以具五刑之法,處死於鹹陽,並誅滅其三族。另漢朝開國名將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的。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周懷政及朱能等等偽造天書,謀作亂事敗,真宗為除其黨,降詔:“劉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並活釘令眾三日訖,斷手足,具五刑處死。”可以說,具五刑之法結合殘害身體的肉刑與死刑,殘忍至極,後世仍有復活。

後期自由刑為主的五刑

西漢初文景帝時期廢除殘傷肢體的肉刑,以笞、杖代替。雖至漢末肉刑並未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歷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到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於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該五刑體系除了笞、杖刑是對人犯身體進行打擊的身體刑外,殘害身體的肉刑已經基本不復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為主,顯然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笞刑

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秦漢時期已經普遍行用。漢文帝廢除肉刑,曾規定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人犯多有被笞殺。漢景帝主持重定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他又頒布《箠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新五刑制度形成後,笞刑逐漸確定下來,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杖刑

指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尚書·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說法。後來杖作為一種刑罰,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打兒子那種教誨、訓誡的含義,所以古人也稱笞杖這樣的刑罰為教刑。杖刑的起源也很早,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隋代廢止鞭刑,以笞杖代之。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為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徒刑

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早在《周禮》中就已有徒刑的記載:“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春秋戰國以後,使用徒刑的記載逐漸增多,且多於肉刑複合使用。秦代刑徒眾多,大多為官府的奴隸。出土的秦代竹簡里有大量關於“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記載,這些均屬於早期徒刑的範疇。
漢代文帝廢除肉刑後,徒刑逐步確定了刑期,期限也逐步縮短。到了隋唐時,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罪人關押在本地監獄,為當地官府服役勞作。到了明代,被處以徒刑的人將被送至外省,在確定的時間之內,從事煉鐵或製鹽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流刑

流刑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之中是與笞、杖、徒、死並列的五刑之一,位於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流刑出現,可追溯到堯舜時期。《尚書·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記載,並規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據傳舜與周邊部族大戰,勝利後“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漢律》改流為徙,分徙遠郡、徙邊二等。六朝互有變易,北魏開始將流刑升格為主刑,介於死、徒之間,但並未劃分等級。北周流刑拘守《周禮》,按道里遠近劃分為五等,自距離皇畿二千五百里起,每加五百里為一等,分別為衛服、要服、荒服、鎮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數量有差。隋始定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變其法,改為流遼陽,流湖廣,流迤北。明清改從唐律,三流並加杖一百。為解決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明代創充軍刑,清代又有發遣刑,皆是流刑的變形與補充。

死刑

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罰,古稱大辟,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斬者身首異處,絞者可以保全屍身,因此斬重而絞輕。明清時期,內外死罪人犯根據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立決人犯,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監候人犯,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近現代刑法中的五刑

清末的司法改革,援用西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近代意義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大清新刑律》作為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徹底顛覆了延續上千年的傳統刑制。它將刑罰分主刑和從刑兩大類,主刑仍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從刑分褫奪公權和沒收財產兩種。儘管此後已無五刑之正式法律概念,但從法定主刑來看,五刑的形式得以保留下來。中華民國成立以後,採用了經過修訂的《大清新刑律》,定名為《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頒布實施才失去效力。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援用西例,先後於1928年和1935年頒布兩部《中華民國刑法》。兩刑法在總則均對刑種有具體規定,規定“刑分主刑及從刑”,主刑仍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從刑為褫奪公權和沒收。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也是五種。其中,管制是我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不斷總出來的獨創成果,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
以上說明,綿延數千年的五刑文化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歷史慣性,其背後的文化因素值得重視。五刑制度能夠自覺不自覺地流傳至今天,並非因其作為政治工具或立法模式,而是基於特殊的文化內涵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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