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

三讀

三讀(Reading) 是立法機關的一種立法程式。由於進行該程式時,法案或議案的草案之標題會被三度宣讀,因而該程式被稱為三讀。其中以英國議會為首的西敏制(威斯敏斯特體系,Westminster System)議會的三讀程式最為典型。另外三讀多為“全會中心制”議會採用,而“委員會中心制”議會則可能不採用或者採用其變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讀
  • 外文名:Reading
  • 定義:首讀(First Reading)等
  • 規定:由立法機關的規則作出具體規定
程式簡介,簡要定義,一般程式,我國情況,

程式簡介

簡要定義

首讀(First Reading),即法案或議案在立法機關首度曝光並宣讀其標題。
二讀(Second Reading)是對法案、議案之內容及原則展開辯論,並交付議會專責委員會研究和修正。其後大會通過該法案、議案後,第二度宣讀其標題。
三讀(Third Reading)是對經修正或無經修正之法案、議案的草案作文字上辯論。通過後,第三度宣讀其標題。

一般程式

三讀程式由不同國家、地區立法機關的議事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例如美國眾議院,首讀後該草案旋即付委討論,之後方進行二讀。對於紐西蘭議會,草案首讀後旋即付委討論,但經由內閣政府動議跳過付委程式並獲簡單多數通過時,該程式可被省略。而大多受到英國議會影響的立法機關,付委討論則多數發生在二讀與三讀之間。
以下是議會三讀的一般程式。首讀前,動議人會向大會預告,經得議長批准後,由秘書處安排具體日程,該法案方可在大會動議。大會當日,由秘書長首度宣讀法案標題。法案在議會首度曝光後,動議人旋即動議該法案進行二讀。動議後,議員可就議案整體原則發言辯論,表示支持或反對。辯論結束後,議長旋即提出對二讀該法案的動議付諸表決。若通過,則由秘書長再度讀出法案標題,此為二讀;若否決,大會不再就該法案進行任何程式。二讀後,該法案即自動交付議會全體委員會(簡稱“全委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並由全委會逐句審議法案。同時議長宣布會議變為全委會,隨後離開議長席,由副議長或其他指定議員擔任全委會主席主持全委會會議。在全委會階段,議員可以就法案細節進行發言辯論,同時可以動議修正案和“修正案的修正案”對法案草案進行修正。修正案需逐一表決,若通過,則納入該法案。修正案表決結束後,全委會由主席宣布轉變為大會,並向大會作報告。報告後,動議人旋即動議對法案進行三讀。動議後,議員可就法案整體進行辯論,以及提出字面修改,但修改不得改變法案實質內容。辯論結束後,議長提出對三讀該法案的動議付諸表決。若通過,秘書長旋即讀出法案標題,此為三讀;若否決,大會不再就該法案進行任何程式。三讀後的法案,由議長簽署並交付另一院進行三讀(僅限兩院制議會)或交付國家元首簽署並發布。部分時候,二讀動議後,動議人或其他議員會動議“終止待續”的議案或“交付專責委員會”的議案,使法案有更充分時間被討論或完善。討論後,任何議員均有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的議案,使得法案二讀辯論恢復。

我國情況

“三讀”制是資本主義國家議會審議和通過議案的一種程式。而“三審”制是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在實踐中逐漸完善起來的立法審議程式。第五屆全國人大以前,對法律案的審議只有一次,從第六屆全國人大起改為兩審。《立法法》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在原來二審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關鍵問題和有較大爭論問題的協調環節,由法律委員會在統一審議的基礎上向常委會報告審議結果,再進行“三審”。
我國立法程式中的“三審”制與西方議會的“三讀”制,除了法律案提出的主體不同,審議程式上主要有以下區別:
首先,審議的主體不同。西方議會的“三讀”一般都是在議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的。在我國,由於人大立法有代表大會立法和常委會立法之分,其審議程式也不完全相同。因為代表大會人數較多,不太可能由代表在大會上討論辯論,故除了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律案的說明及進行最後表決外,審議主要由各代表團、專門委員會、大會主席團進行。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三審”程式,則是在三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的。
第二,每次審議的內容有所不同。在“三讀”制中,一讀一般只宣讀法案題目和要點;二讀法案全文及有關委員會審查結果的說明;三讀原則上只做文字上的修正,並由議會進行正式表決。在我國的“三審”制中,一審是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進行初步審議;二審是在委員們對法律草案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後,圍繞法律草案的重點、難點和分歧意見,進行深入審議;三審是在專門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再作審議,如果意見比較統一,即交付表決。
第三,審議的時間要求有所不同。西方議會的“三讀”制對於“三讀”的時間、辯論發言時間限制等一般都有規定,如紐西蘭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法案登記後,在一讀後的第三個開會日進行二讀程式等。當然各國做法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對於一審、二審、三審的時間、審議發言時間等還沒有規定嚴格的時間限制,通常以常委會會議開會的時間間隔為準;但在實踐中,有的法律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由於意見分歧過大,往往擱置數月、一年以上再進入審議程式,甚至還有“跨屆審議”的現象。
另外,就審議的次數來說,在我國對於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表決通過;對一些爭議較大的法律草案還不止三審,可能還要進行四審、五審。而西方各國“三讀”的做法也不完全一樣,有的“三讀”之後還要移交另一院再進行“三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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