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

《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於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目的是為了規範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實現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保護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三江源國家公園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共八章七十七條,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
  • 施行時間:2017年8月1日
條例全文,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解讀,

條例全文

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
(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四章資源保護
第五章利用管理
第六章社會參與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實現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保護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三江源國家公園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三江源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社會參與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三江源國家公園由長江源(可可西里)、黃河源、瀾滄江源三個園區構成,具體範圍以國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為準。
第四條三江源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實現全民共享、世代傳承。
第五條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社會參與、改善民生、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建立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生態保護、生態補償、技術協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機制,積極推動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和建設。
第七條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社會共同參與的資金籌措保障機制,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所需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請中央財政解決。
第八條建立健全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績效考核制度,通過監測與評估,考核生態保護工作成效。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三江源國家公園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文化,增強全民生態文明意識,促進三江源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的宣傳報導,並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條對在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為主體、管理委員會為支撐、保護管理站為基點、輻射到村的管理體系。
第十二條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長江源(可可西里)、黃河源、瀾滄江源園區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下設保護管理站。
第十三條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統一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園區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承擔自然資源管理、生態保護、特許經營、社會參與和宣傳推介等職責。
保護管理站承擔有關生態管護工作職責。
本條例所稱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園區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保護管理站,以下統稱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三江源國家公園所在地州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推進轄區內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三江源國家公園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負責行使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等職責。
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站的職責。
三江源國家公園內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三江源國家公園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涉及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保護的行政管理職責,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行使。
第十六條省和三江源國家公園所在地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文化新聞出版、林業、商務、科技、旅遊、扶貧開發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園內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國際國家重要濕地、水利風景區等各類保護地的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青海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未納入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的區域,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加強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三江源國家公園設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構,履行資源環境綜合執法職責,承擔縣域園區內外林業、國土、環境、草原監理、漁政、水資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管護公益崗位制度,合理設定生態管護公益崗位,聘用國家公園內符合條件的居民為生態管護員。
生態管護員經培訓持證上崗,協助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生態環境進行日常巡護和保護,報告並制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監督禁牧減畜和草畜平衡執行情況。
實行管護補助與責任、考核與獎懲、勞動報酬與績效獎勵相結合的生態管護員動態管理機制。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二十一條編制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應當遵循生態保護規律,重視三江源生態系統區域分布特點,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相銜接,實行多規合一。
第二十二條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江源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批。
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應當通過座談、論證、聽證或者其他公開形式,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的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二十五條三江源國家公園按照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目標和利用價值劃分為核心保育區、生態保育修復區、傳統利用區等不同功能區,實行差別化保護。
核心保育區以強化保護和自然恢復為主,保護好冰川雪山、河流湖泊、草地森林,提高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服務功能。
生態保育修復區以中低蓋度草地的保護和修復為主,實施必要的人工干預保護和恢復措施,加強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護,實行嚴格的禁牧、休牧、輪牧,逐步實現草畜平衡。
傳統利用區適度發展生態畜牧業,合理控制載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六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制定規劃編制、系統保護、修復治理、生態監測、遊憩體驗、工程建設、公園管理及社區發展等技術規範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的系統保護和管理,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採用先進適用的恢復和治理技術,保持生物多樣性,有效提升水源涵養等生態功能。
第二十八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嚴格保護,除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不損害生態系統的居民生活生產設施改造,以及自然觀光、科研教育、生態體驗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保護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
建設項目不符合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三江源國家公園內不得新設礦產資源類開發項目,現有依法建設的礦產資源類開發項目應當逐步有序退出。
第二十九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備案,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第三十條經依法批准的國家、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採取避讓三江源國家公園核心保育區的措施,並充分論證、科學設計和合理施工。
省人民政府、三江源國家公園所在地州、縣人民政府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及為國家公園提供支撐服務的機場、鐵路、公路、電力、通信、水利、環保以及醫療救護、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三江源國家公園內村落和居民點的建築風格應當彰顯民族文化特色,與國家公園自然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相關技術標準,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項目公示制等制度,加強資金和檔案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建立健全建設項目驗收、審計、評估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專項稽查。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建設大數據中心,實現國家公園的智慧型化、信息化、精細化管理,逐步建成智慧國家公園。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園區內設定界標、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三江源國家公園的界標、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設施設備。
第四章資源保護
第三十四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整體系統保護與分區分類保護,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處理好生態保護與民生改善、文化保護的關係,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三十五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園區內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進行系統調查,形成本底資料庫。
第三十六條三江源國家公園主要保護對象包括:
(一)草地、林地、濕地、荒漠;
(二)冰川、雪山、凍土、湖泊、河流;
(三)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
(四)礦產資源;
(五)地質遺蹟;
(六)文物古蹟、特色民居;
(七)傳統文化;
(八)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第三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對三江源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產權制度。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
保持三江源國家公園內草原承包經營權不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並按照國家政策發展相關產業。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三江源國家公園統計調查制度,以統計調查數據為基礎,編制土地、林木和水資源等主要自然資源實物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九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三江源國家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四十條三江源國家公園應當建立健全天地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路體系,完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預警服務、技術保障、評價服務系統。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和會商分析機制,實行年度評估綜合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制度,提高生態環境監測、預警和評估能力。
支持當地居民、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監測,形成覆蓋國家公園的監測網路,為生態保護提供數據支撐。
第四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提高雷電、大風、暴雪、沙塵暴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災害,乾旱、洪澇災害,地震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有害生物、外來有害物種入侵等防災減災能力。
第四十二條氣象部門應當加強三江源國家公園人工增雨(雪)作業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作業水平和技術保障能力,科學開展以生態保護為目的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四十三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家公園內的動植物檢疫和草原、森林有害生物的監測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定期對可能入侵的有害生物進行風險分析,評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措施與控制技術。
發生疫情或者生物災害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回響級別,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的保護,防範外來物種入侵。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功能明顯、野生動植物集中、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地、重要物種棲息地。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受到威脅且原生境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種,應當採取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等措施。
第四十五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內實行封湖(河)禁漁,保護瀕危魚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投放水生物種,或者阻斷水生生物通道。
第四十六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保護文物、遺址等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十七條完善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財政投入為主,流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技術、實物、安排就業崗位等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方式。
構建保護野生動物長效機制,健全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補償制度,鼓勵開展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商業保險。
第四十八條禁止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採礦、砍伐、狩獵、捕撈、開墾、採集泥炭、揭取草皮;
(二)擅自採石、挖沙、取土、取水;
(三)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四)撿拾野生動物屍骨、鳥卵;
(五)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
(六)改變自然水系狀態;
(七)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利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三江源國家公園建立特許經營制度,明確特許經營內容和項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特許經營收入僅限用於生態保護和民生改善。
三江源國家公園涉及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三江源國家公園內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三江源國家公園草原利用應當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創新牧民生產經營模式,完善生態畜牧業合作經營機制,提升發展生態畜牧業能力。
草原承包經營者和草原使用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載放牧。
第五十二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和引導園區內居民發展鄉村旅遊服務業、民族傳統手工業等特色產業,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實現居民收入持續增長。
根據自然資源承載能力控制區域外人口內遷。因保護需要確需遷出居民的,由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居民自願遷出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十三條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開展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
(一)科研、科考、教學實踐;
(二)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的;
(三)影響生態環境的影視作品拍攝;
(四)採集野生生物標本;
(五)設定、張貼廣告;
(六)在指定區域外搭建帳篷;
(七)使用無人飛行器。
第五十四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設定生態體驗區域和線路,形成空地一體的生態體驗網路,完善自助服務等生態體驗服務體系。任何生態體驗活動都不得破壞公園內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第五十五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開發公眾教育培訓項目,通過參觀和生態體驗活動,促進公眾提升生態環保意識。
第五十六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展覽展示、講解諮詢、發放訪客手冊、提供網上服務等方式,向訪客提供相關的公園信息。
第五十七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生態監測結果,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對訪客進行容量控制,實行限額管理和提前預約制度。
國家公園門票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門票價格及收入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訪客管理應急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為訪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救助服務可以委託專業救助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三江源國家公園應當推廣使用綠色產品和清潔能源,與訪客簽訂生態環境保護承諾書,引導和規範訪客消費行為,營造綠色消費環境。
第六十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享有形象標識專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形象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對其商業目的使用和非商業目的使用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經營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社會參與
第六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社區共建、協定保護、授權管理和領辦生態保護項目等方式參與三江源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制定管理保護措施,應當徵求當地居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第六十三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當地居民的教育培訓,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態保護活動,發揮生態保護主體作用。
第六十四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鼓勵支持社會資金、生態保護基金、社會各界捐贈、國際組織和國外政府援助等多種形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國家公園建設。
三江源國家公園設立保護基金,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志願者服務保障制度,吸引社會各界志願者特別是青少年志願者參與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工作,提升社會各界生態環保意識。
第六十六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研合作參與機制,共同組建專家庫,為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開展科學研究,為國家公園規劃設計、生態保護、科研監測、社區共建、人才培養提供科技支撐和技術服務。
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等活動的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第六十七條三江源國家公園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八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對口援建省市、幫扶單位的合作,利用對方在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提高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內外有代表性的國家公園及所在地政府開展合作交流,推廣宣傳三江源國家公園品牌,提高三江源國家公園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或者調整三江源國家公園規劃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建設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項目的,由國家公園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破壞三江源國家公園的界標、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設施設備的,由國家公園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公園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採礦、砍伐、狩獵、捕撈、開墾、採集泥炭、揭取草皮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採石、挖沙、取土、取水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撿拾野生動物屍骨、鳥卵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改變自然水系狀態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進入三江源國家公園開展下列活動的,由國家公園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科研、科考、教學實踐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拍攝影視作品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採集野生生物標本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設定、張貼廣告,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指定區域外搭建帳篷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無人飛行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自然資源資產,是指可給人類帶來福利、以資產資源形式存在的稀缺性物質資產,包括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資產。
(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是指明確各類國土空間開發、利用、保護邊界,實現能源、水資源、礦產資源按照質量分級、梯級利用。
(三)種質資源,是指選育、生產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的基礎材料。
(四)遷地保護,是指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因生存條件不復存在,物種數量極少等原因,生存和繁衍受到嚴重威脅的物種遷出原地,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立國家公園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生態制度設計。2016年3月5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廳字〔2016〕9號),3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青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在超過12萬平方公里的三江源地區開展全新體制的國家公園試點,努力為改變‘九龍治水’,實現‘兩個統一行使’闖出一條路子,體現了改革和擔當精神。要把這個試點啟動好、實施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保護管理經驗,努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8月22日至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青海視察工作時,再次強調“青海的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須擔負起保護三江源、保護‘中華水塔’的重大責任”。“要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加強三江源和環青海湖地區生態保護,築牢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堅決守住生態底線,確保‘一江清水向東流’”。
制定《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是貫徹落實試點方案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的部署意見》(青辦發〔2016〕9號),做好體制試點工作的“規定動作”和“必答題”,是實現依法建園和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備要件,更是為全國提供可複製、可推廣保護管理經驗的現實需要。
二、《條例》起草過程
2016年10月18日,馬順清常委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就條例制定工作,要求省政府法制辦、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認真領會試點方案精神,學習研究國內外國家公園管理制度,抓緊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及時協商,組成由實際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環境資源法專家參加的起草小組。之後,起草小組採取分頭起草和集中討論相結合方式,開展起草工作。11月14日,形成初稿並徵求意見,共徵求到省人大法制委,玉樹州、果洛州、瑪多縣、雜多縣、治多縣、曲麻萊縣人民政府及省內4名專家學者、國家公園管理局內部處室及其管委會、管理處意見120餘條,在充分吸納意見的基礎上,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11月24日,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再次廣泛徵求意見,共徵求到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意見建議113條,經反覆研究修改後,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12月16日,將徵求意見稿報送國家發改委,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徵求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領導小組13個國家部委的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建議65條,起草小組經認真研究討論後,進行了充分吸納。12月30日,省政協就條例徵求意見稿專門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省直相關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省委負責人、省政協立法協商智庫專家、宗教界人士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起草小組梳理採納相關意見建議並進一步修改後,經我局局務會研究形成條例送審稿。期間,根據高華副省長的指示,省政府法制辦就條例名稱和相關內容向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匯報溝通。在此基礎上,又徵求了省編辦和州縣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邀請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進行了論證。根據論證意見建議,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共青海省委第132次常委會同意。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指導思想。草案起草工作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3·10”講話和“四個扎紮實實”重大要求為指導,以試點方案為依據,貫徹落實“四個轉變”新思路,堅持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統籌兼顧、破舊立新、宜簡不宜繁的原則,總結近年來三江源生態保護經驗,既體現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要求,又體現山水林草湖一體化保護和管理要求,著力解決“九龍治水”、監管執法碎片化等突出問題。
(二)關於資源保護。突出並有效保護修復生態,是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首要任務,為實現“保護優先”,草案從國家公園本底調查、保護對象、產權制度、資產負債表、生物多樣性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生態補償、防災減災、檢驗檢疫等方面作了規定(第四章)。
(三)關於管理體制。試點方案明確要求,“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對保護區功能最佳化重組,實現對三江源典型和代表區域的山水林草湖等自然生態空間的系統保護,統一用途管制,統一規範管理,有利於更好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原真性”。為此,草案設立“管理體制”專章,明確“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第十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園內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國際國家重要濕地、水利風景區等各類保護地的管理職責(第十五條)”,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九龍治水”問題。
(四)關於公園建設。根據三江源國家公園項目建設實際,草案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警示標誌建設、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智慧公園建設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如要求“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備案,制定科學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採取有效防控措施,保護好自然資源(第二十八條)”等。
(五)關於利用管理。為實現三江源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傳承,促進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草案確定“三江源國家公園建立特許經營制度,明確特許經營內容和項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特許經營收入僅限用於生態保護和民生改善(第四十八條)”,此外,還對管理與經營分離、生態體驗與環境教育、民生改善、訪客管理、形象標識、草原利用、綠色消費、應急和安全管理等作了必要的規定。
(六)關於社會參與。社會參與是國際上國家公園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實踐,三江源地區開展社會參與具有良好的實踐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據此,草案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當地居民的教育培訓,形成居民主動保護、社會廣泛參與、各方積極投入建設國家公園的良好氛圍。鼓勵和支持當地居民開展生態保護活動,發揮當地居民生態保護主體作用,在村規民約中增加完善有關生態保護的內容(第六十二條)”。同時,對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的社會參與,社會投資與捐贈、志願者服務、國際合作交流、村民培訓、社會監督等也進行了規定。
(七)關於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問題。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在嚴格遵守試點方案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於各類保護地管理的制度作出調整。據此,草案在管理體制和法律責任規定方面,適當突破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管理部門和處罰責任設定上作出了創設性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納了初審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內容全面,符合我省實際,已比較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6月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二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建立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省份生態補償合作機制,健全流域協作制度。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建立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生態保護、生態補償、技術協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機制,積極推動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和建設。”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完善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財政投入為主,流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技術、實物、安排就業崗位等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方式。”(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聘用生態管護員時,應當著重考慮當地牧民民眾利益,讓牧民民眾充分參與國家公園建設,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管護公益崗位制度,合理設定生態管護公益崗位,聘用國家公園內符合條件的居民為生態管護員。”(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保持草原承包經營權不變的同時,要按照國家政策發展相關產業,切實保障牧民民眾合法權益。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保持三江源國家公園內草原承包經營權不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並按照國家政策發展相關產業。”(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四、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將第七條中“申請中央財政逐步解決”修改為“申請中央財政解決”;二是將第二十七條中“有效提升水源涵養等生態功能”修改為“保持生物多樣性,有效提升水源涵養等生態功能”;三是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鄉村服務業”修改為“鄉村旅遊服務業”。(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五、建議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修改、調整。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草案)制訂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1月24日,參加了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論證會,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2月13日,我委根據第94次主任會議要求,協調省政府法制辦提前將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條例草案稿傳送給我們,並於2月14日至18日專程赴全國人大環資委徵求意見,同時將條例草案印送省人大各專委、法制諮詢組成員、環資委委員;海西州、玉樹州、果洛州、治多縣、雜多縣、曲麻萊縣、瑪多縣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徵求意見。2月25日至3月3日,委員會先後赴玉樹州、果洛州實地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兩州人大、政府情況匯報,徵求長江源、黃河源、瀾滄江源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3月8日,收到省政府報送的條例草案議案後,環資委又徵求了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水利廳的意見。
3月15日,環資委召開第三十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徵集到的121條意見逐條進行了充分討論和認真研究。同時,邀請省政府法制辦、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對委員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3月16日至19日,曹文虎副主任帶領調研組赴浙江省學習考察,召開座談會,聽取錢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情況介紹。委員會綜合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後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符合中央和省委關於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的要求,總體框架較為合理、規範,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已基本成熟。目前,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草案)先行先試,待上位法出台後,及時修訂。
根據主任會議提出的意見建議,綜合各部門反饋的意見及委員會審議情況,經主任會議同意,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第一條“實現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調整到“保護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之後;將“促進”修改為“推進”。
二、建議將第三條修改後調整為第二條,第二條調整為第三條。首先明確三江源國家公園的定義,然後提出條例適用範圍。具體修改為:
本條例所稱三江源國家公園,是指由長江源(可可西里)、黃河源、瀾滄江源三個園區構成的區域,具體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國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區域;
(二)依法最佳化調整的區域。
三、建議將第二十條“重視三江源生態系統特點”修改為“重視三江源生態系統區域分布特點”。
四、建議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應當通過調研、座談、論證、聽證或者其他公開形式”修改為“應當通過調研、座談、聽證或者其他公開形式進行廣泛的科學論證”;“有關部門”後增加“、專家”一詞。
五、建議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生態保育修復區”修改為“生態修復區”。在第二款“自然恢復為主,”後增加“嚴格限制人類活動干擾”一語。
六、建議在第二十六條中“有效提升”後增加“生物多樣性及”一語。
七、建議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實施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項目”。
八、建議在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保持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後增加“村級組織”一語。在“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後增加“促進生態畜牧業發展”一語。
九、建議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支持居民、志願者”修改為“支持當地居民、社會組織、志願者”。
十、建議刪除第四十條第二款。
十一、建議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和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防火期內”一語刪除。
十二、建議將第五十條第一款“完善生態有機畜牧業合作經營”修改為“完善綠色畜牧業經濟合作形式”。在第二款“不得超載放牧”後增加“不得隨意建設網圍欄設施”一語。
十三、建議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有機綠色產品,增加居民收入”修改為“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實現居民收入持續增長”。第二款“由國家公園”後增加“管理機構和”一語。
十四、建議在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後增加“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一語。
十五、建議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調整為第九條第一款,原第九條的內容調整為第九條第二款。
十六、建議將第六十八條中“與國內外有代表性的國家公園”修改為“與國內外相關的國家公園”。
十七、建議將第七十條“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項目建設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修改為“在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實施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建設項目的”一語。
十八、建議將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的“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改為“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與《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規定保持一致。
此外,對條例草案中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將第十三條中的“劃轉到”修改為“由”;將第十七條“河道”修改為“河湖”,“工作”修改為“職責”;在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兩處“草原”後增加“、森林”一詞;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科研”前增加“從事”一詞;將第六十九條中“未經批准”修改為“未經國家批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7月11日,記者從青海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將於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我國首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各項管理與保護工作今後將有法可依。
據悉,6月2日,該《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3·10”講話和“四個扎紮實實”重大要求為指導,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的《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為依據。貫徹落實“四個轉變”新思路,堅持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統籌兼顧、破舊立新、宜簡不宜繁的原則,總結近年來三江源生態保護經驗,既體現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要求,又體現山水林草湖一體化保護和管理要求,著力解決“九龍治水”、監管執法碎片化等突出問題。
《條例》共分八章七十七條,由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社會參與、法律責任等組成,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三江源國家公園的權屬和功能劃分;管理體系、機構設定、機構職責、生態公益崗位;規劃編制規劃分類、規劃調整程式、功能區劃分、生態保護建設;保護理念、資源本底調查、主要保護對象、生態補償、禁止性行為等。
《條例》重點對三江源國家公園資源保護、管理體制、公園建設、利用管理、社會參與、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和要求。根據三江源國家公園項目建設實際,《條例》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警示標誌建設、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智慧公園建設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並設立“管理體制”專章,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九龍治水”問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