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區人民檢察院

三水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權和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水區人民檢察院
  • 性質:法律監督機關
  • 屬性:非營利性
  • 地址:三水區
性質,職權,主要職責,

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干業務機構。
1.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 反貪污賄賂部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 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 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5. 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 監所檢察部門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等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8. 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防範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落實;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並受理查詢等工作。
9. 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10. 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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