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辦法

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辦法

《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旨在規範三亞邊境旅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三亞市
  • 對象:邊境旅遊
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邊境旅遊管理,培育我市邊境旅遊品牌,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旅遊局關於禁止中國公民通過出境旅遊渠道參與賭博活動的有關要求,確保我市邊境旅遊健康有序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等,結合三亞邊境旅遊的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邊境旅遊,是指經批准的旅行社組織我國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遊活動。
第三條 成立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旅遊的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旅遊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外事僑務辦、市國家安全局、市海防口岸辦、市物價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三亞海關、三亞海事局、武警三亞邊檢站、武警海警二支隊、鳳凰島國際郵輪港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旅遊委,辦公室主任由旅遊委主任擔任。
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制度,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開展三亞市邊境旅遊管理工作;依法規範邊境旅遊市場的經營,打擊各種違法行為(重點是黃、賭、毒等違法行為);指導處理邊境旅遊突發事件,促進全市邊境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三亞市邊境旅遊的主管部門是市旅遊委,邊境旅遊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組團,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邊境旅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旅行社經營邊境旅遊業務,必須取得《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亞市管轄範圍內的旅行社申請《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由三亞市旅遊委初審合格後逐級上報申請,其他旅行社取得《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需要經營三亞市邊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三亞市旅遊委申請備案。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旅遊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邊境旅遊業務或任意擴大邊境旅遊範圍。已依法取得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公司)不得出租、出借邊境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不得將邊境旅遊業務委託給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已依法取得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公司)需要對邊境業務做出委託的,應當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公司)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契約,確定接待旅遊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任何未依法取得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均不準以“掛靠”、“代理”等方式經營邊境旅遊業務,亦不準以“借用”、“租賃”、“受讓”經營許可證等方式經營邊境旅遊業務。
第六條 市旅遊委在邊境旅遊管理領導小組、上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承擔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邊境旅遊風險提示機制,負責邊境旅遊的風險提示工作;
2.在海南省旅遊委的指導下,對具備組織邊境旅遊經營資質的旅行社實行監督管理;
3.監管邊境旅遊線路;
4.對組團社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5.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邊境旅遊中存在的問題;
6.監督檢查承辦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經營、履行契約。
7.開展邊境旅遊宣傳工作。
8.受理邊境旅遊者投訴,依法處罰違法違規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市公安局負責辦理參加郵輪邊境旅遊人員及服務人員的出入境證件,依法打擊偷越國境、賭博、嫖娼、賣淫、滯留不歸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 邊境旅遊辦證實行統一收費管理,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統一收取和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市物價局負責全市郵輪邊境旅遊辦證收費許可證的審批和管理,市公安局、三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全市郵輪邊境旅遊辦證項目收費的審批和管理。郵輪邊境旅遊價格由組團旅行社(公司)根據旅遊路線、活動日程自行制定,報市物價局備案。同時要製作明碼標價公示牌,公布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具體標明收費項目名稱、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
第十條 市監察局負責加強對全市公職人員相關法制教育,防範公職人員利用邊境旅遊潛逃、參賭、嫖娼、賣淫、滯留不歸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市外事僑務辦負責承辦市政府相應的外事工作,建立健全並牽頭落實我方人員在境外遇難遇險救助應急機制。
第十二條 市海防口岸辦負責組織協調口岸聯檢單位,依法簡化通關手續,最佳化查驗程式,安全便捷地做好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出入境通關保障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邊境旅遊的郵輪經營方不得與不具有邊境旅遊經營資質的企業開展郵輪經營業務。在運營期間,應保持郵輪的正常工作狀態。應有必要的保障安全設施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郵輪經營方有服從和配合中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及檢查的義務。
第十四條 中國內地公民參加邊境旅遊需持用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持用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等出入境手續;
台灣居民需持用本人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需持用本人有效的《回鄉證》證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等出入境手續;
外國遊客的國籍國如與越南國有免簽證協定的,需持用本人有效的護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參加邊境旅遊守則和注意事項:
1.保守國家機密,遵守外事紀律。
2.遵守當地國的法律法規。
3.自覺接受口岸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4.出境旅遊必須隨團活動,不得擅自分團、脫團,不得非法滯留不歸。
5.自覺服從團長和導遊人員的管理。
6.不得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進出境。
7.尊重當地國風俗習慣,不酗酒鬧事。
8.衣冠端正,舉止大方。注意禮節禮貌。
9.不做任何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第十六條 如參加邊境旅遊的遊客發生滯留不歸、外逃或因違反當地國家法律被扣留或陷入困境或遇特殊困難及安全問題等涉外事件,組團社、領隊必須及時向公安、旅遊、外事、邊檢、中國駐當地使領館、駐外機構等部門報告,並協助各方妥善解決。
第十七條 嚴禁中國公民利用邊境旅遊參加各種形式的賭博。
第十八條 邊境旅遊實行“一團一導”、“整團出入”管理。中國遊客參加邊境旅遊活動,必須向有出境旅遊經營資質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提出申請,並由組團社以團隊形式組織出境旅遊。
第十九條 組團社組織邊境旅遊團隊必須委派領隊或導遊帶團,隨團出入境,並全場陪同。如因未達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契約,但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遊者。
第二十條 組團社在旅遊團出境前應進行出國前教育、確定旅遊團團長、選派導遊、按組團名單核查護照或出入境通行證。組團社要按規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如實申報邊境旅遊團遊客的資料和人數,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審核後,不得臨時加團加人。
第二十一條 組團社須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簽署《邊境旅遊承諾書》、與領隊簽訂《邊境旅遊領隊禁賭保證書》、與郵輪經營方及地接旅行社簽訂《邊境旅遊禁賭協定》、出境前須向遊客發放《邊境旅遊注意事項告知書》。
第二十二條 組團社和領隊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旅遊局“六不準”等有關旅遊管理的規定,接受旅遊部門和公安部門的監管。組團社和領隊要加強對邊境旅遊團遊客的管理,維護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依據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如發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尚不夠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旅遊委、市公安局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全市邊境旅遊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管理。組團社及領隊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三亞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