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是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三亞市人大常委會任期同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三亞市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簡稱:三亞市人大常委會
  • 成立時間:1989年9月
  • 專門委員會:5個
  • 現任屆數:第六屆
  • 現任主任王鴻建
職權,歷史沿革,組織編制,組織,機構設定,組成人員,

職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三亞市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在三亞市的遵守和執行;
  2. 主持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 召集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 討論、決定三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 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三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 監督三亞市人民政府、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 撤銷三亞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 在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10. 在市長和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三亞市人民政府、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11. 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12. 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三亞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海南省人民政府備案;
  1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區(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4. 在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
  15. 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三亞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16. 在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並由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17. 在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應由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8.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歷史沿革

三亞市第一屆人大常委會(地級)於1989年9月由市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委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員11人組成。下設辦公室和法律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華僑工作委員會五個工作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至今共產生六屆。

組織編制

組織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市六屆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1月經市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委會組成人員共27名,即常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書長1人,委員19人。

機構設定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室、研究室和財經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室。

組成人員

三亞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現任)組成人員:
  • 主任王鴻建
  • 秘書長符黨
  • 委員:崔亞宗、王裕雄、白靜(女)、蘭恆、蘇瓊英(女,黎族)、李永和(黎族)、李洪海、吳玉英(女)、陸丹、陳志勇、陳鴻志、周敬民、柯俊標、唐進明、黃堅(黎族)、董麗華(女,黎族)、蒙明珠、蔡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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