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權利

一般權利

一般權利,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受教育,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權利
  • 外文名:general right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二、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上述由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就是政治權利,而民事權利由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與肖像權、名譽權與榮譽權、自由權、隱私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等,因此民法實際上就是權利法,又是侵權行為法,它從法律上保護那些受到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得到相應的賠償。醫療中的侵權行為就是民法中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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