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97年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關
  • 簽訂日期:1997年06月04日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97年修正案[1]
(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號決議通過)
第V章特定類型船舶的船員特殊培訓要求
第V/2條對滾裝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1在第3款未尾加上下列條文:
“或需要提供在過去的5年內已達到規定的適任標準的證據。”
2在現有的第V/2條後加上下列新的第V/3條:“第V/3條對除滾裝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1本條適用於在從事國際航行的、除滾裝客船外的其他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主管機關應確定這些要求是否適用於在從事國內航行的客船上服務的人員。
2在被分配客船的船上職責前,船員應按其職務、職責和責任完成下列第4至8款的培訓。
3需按下列第4、7和8款接受培訓的船員應每隔不超過5年接受一次適當的進修培訓或需要提供在前5年達到規定的適任標準的證據。
4在客船應變部署表中被指定在緊急情況下幫助旅客的人員應完成《STCW規則》第A-V/3節第1款規定的人群管理培訓。
5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和被分配具體職責和責任的其他人員應完成《STCW規則》第A-V/3節第2款中規定的熟悉培訓。
6為旅客提供直接服務的客船人員應完成《STCW規則》第A-V/3節第3款中規定的安全培訓。
7船長、大副和被指定對旅客上、下船負有直接責任的每一人員應完成《STCW規則》第A-V/3節第4款中規定的經認可的旅客安全培訓。
8客船的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和在緊急情況下負責旅客安全的任何人員應已完成了《STCW規則》第A-V/3節第5款中規定的經認可的危機管理和人的行為的培訓。
9主管機關應確保向被查明具有本條規定的資格的每一人員頒發已完成培訓的書面證明。
注釋:
[1]1999年1月1日生效——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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