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發行國產電影片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現對《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第43號)作出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 發布日期:2005-03-07
  • 施行日期:2005-05-08
  •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
發布令,正文,修正,

發布令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50號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正文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發行國產電影片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現對《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第43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試點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產電影片。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規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修正

依《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第一條第十六項修改。
“16、《〈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50號)
刪去第一條中的“發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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