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修正文書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修正文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7年06月19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97年06月19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97年6月3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85屆會議,並
決定對《國際勞工組織章程》通過一項修正案——包括在本屆會議議程第七個項目中的一個問題:
於一千九百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以下修正《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文書,引用時可稱之為1997年《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修正文書》。
第一條
自本修正文書生效之日起,《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十九條須按在第8款之後插入以下新款予以修正。
“9.根據理事會的建議,大會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可以廢除根據本條規定通過的任何公約,如果該公約看來已失去其意義或是對達到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不再起有益的作用。”
第二條
本修正文書一式兩份須經大會主席和國際勞工局長簽字確認,其中一份存入國際勞工局檔案,另一份須按《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送聯合國秘書長登記,局長將向國際勞工組織所有成員國送交一份經核證的該文書副本。
第三條
1.本修正文書的正式批准書或認可書須送交國際勞工局長,局長須將收到修正文書的批准書或認可書的情況,通知本組織的成員國。
2.本修正文書將按《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生效。
3.本文書一旦生效,國際勞工局長須將此生效通知國際勞工組織所有成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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