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罰款處罰辦法在1993.09.0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9.04
- 實施時間:1993.10.01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三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據《條例》第三十八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處以的罰款處罰。
第三條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市、區、縣勞動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行使罰款處罰權。
第四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辦學,情節嚴重的,處以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對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非法牟利的,處以責任單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本辦法中數額所稱“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在內。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文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