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中西部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幼師國培)管理,依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國家級教師培訓計畫的通知》(教師〔2010〕4號)、《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畫的通知》(教師〔2011〕5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4-01-20
  • 相關檔案:教師〔2011〕5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培訓對象和模式,第三章 職責分工,第四章 組織實施,第五章 培訓管理,第六章 績效考核,第七章 經費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中西部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幼師國培)管理,依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國家級教師培訓計畫的通知》(教師〔2010〕4號)、《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畫的通知》(教師〔2011〕5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的主要目標任務是:通過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和農村幼稚園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整體素質,引導各地規範教師培訓管理,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普及學前教育提供師資保障。
第三條 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由教育部、財政部統籌規劃,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和引導,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對象和模式

第四條 中西部項目分為置換脫產研修、短期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三種模式。
(一)置換脫產研修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中青年骨幹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採取院校集中研修和優質中國小“影子教師”(參訓教師與指導教師如影隨形,全方位參與備課、授課、研課等教育教學全過程,下同)實踐相結合的培訓方式,組織高年級師範生或城鎮教師到農村中國小校頂崗實習或支教,置換出農村骨幹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進行3個月左右的脫產研修(院校須組織教師到優質中國小進行不少於1個月的“影子教師”實踐),為農村學校培養一批在深入推進課程改革、實施素質教育和開展教師培訓中發揮輻射帶頭作用的優秀教師。
(二)短期集中培訓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骨幹教師。採取集中培訓方式,組織骨幹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10-20天的培訓,著力解決農村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促進專業能力發展。
(三)遠程培訓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採取網路遠程培訓和線下研討實踐相結合的混合培訓方式,遴選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對教師進行80學時左右的專項培訓,幫助教師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培養教師遠程學習的能力,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五條 幼師國培分為置換脫產研修、短期集中培訓和轉崗教師培訓三種模式。
(一)置換脫產研修對象為農村幼稚園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中青年骨幹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採取院校集中研修和優質幼稚園“影子教師”實踐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高年級學前教育專業師範生或城鎮幼稚園教師到農村幼稚園頂崗實習或支教,置換出農村幼稚園骨幹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進行3個月左右的脫產研修(院校須組織教師到優質幼稚園進行不少於1個月的“影子教師”實踐),為農村培養一批在促進學前教育發展、開展教師培訓中發揮輻射帶頭作用的優秀教師。
(二)短期集中培訓對象為農村幼稚園園長、骨幹教師。採取集中培訓方式,組織農村幼稚園園長、骨幹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10-20天的集中培訓。項目針對學前教育實踐性、操作性強的特點,以“參與式培訓”為主,重視優質幼稚園觀摩實踐,促使幼稚園教師更新教育觀念,解決教育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科學保教能力,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三)轉崗教師培訓對象為農村幼稚園未從事過學前教育工作的轉崗教師和非學前教育專業的高校畢業生,優先培訓新入職的轉崗教師。以院校集中培訓與優質幼稚園實踐為主,組織轉崗教師和高校畢業生到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120學時左右的集中培訓,可根據需要輔以遠程培訓方式,遠程培訓學時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幫助教師樹立學前教育專業思想,掌握學前教育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科學保教能力。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的總體規劃、統籌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國培計畫”項目執行辦公室負責項目組織協調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國培計畫”總體要求,制訂項目規劃和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項目工作機制,監督檢查項目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每年5月,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專項經費預算,從本地區農村幼稚園和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出發,制訂培訓方案。
採取招投標方式,遴選符合資質條件的院校(機構)承擔培訓任務。要發揮省域內外高水平院校的作用,承擔集中培訓任務的省外院校比例不少於25%。各省(區、市)的招投標通知要在“國培計畫”網站公布。
第九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年度實施方案和招投標結果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按照培訓方案啟動實施培訓工作。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核定承擔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任務的院校(機構)資質,指導各地遴選優質幼稚園和中國小作為教師實踐基地。
第十一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明確參訓學員條件要求,採取教師申請、學校推薦、教育部門審核的方式確定選派教師。要充分考慮學員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則上參加過集中培訓項目的教師3年內不再選派參加同類項目。要加強學員管理,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培訓課程管理,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幼稚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國小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培計畫”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相關要求,最佳化課程設定,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教師培訓者隊伍建設,組建專家團隊,設立首席專家,負責方案設計和統籌指導等工作。要優先遴選“國培計畫”專家庫專家,省域外專家原則上不少於35%,一線優秀教師、教研員不少於50%。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培訓課程資源整合,根據“國培計畫”課程標準要求,開發建設新資源,加工利用生成性資源,充分利用“國培計畫”資源庫,促進優質資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教育部、財政部採取網路匿名評估、專家實地考察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區、市)項目實施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中央專項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自我評價和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績效考核,要將考核結果作為資質調整、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各省(區、市)要於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工作總結,主要包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培訓任務承擔機構培訓工作簡報(每單位不少於5期)、績效考評報告、學員信息統計表等,績效考評報告須報送文本及電子版,其他材料報送電子版。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支持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實施,主要用於支付培訓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租用費。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省(區、市)農村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數、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省級教師培訓經費投入力度等因素核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 農村中國小教師外出參加培訓的交通費,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5號)有關規定,從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向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提出撥付經費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省級財政部門將項目經費撥付至培訓任務承擔機構。
第二十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預算執行、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規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財政部對各地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區、市)要按照本辦法,參照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和示範性遠程培訓項目管理辦法,制訂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項目管理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