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香港證監會)

sfc(香港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外的法定組織,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該組織成立目的是為了通過有效的監管和指引,促進香港證券期貨市場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SFC
  • 簡稱:香港證監會
介紹,監管目標,監管方式,

介紹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外的法定組織,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該組織成立目的是為了通過有效的監管和指引,促進香港證券期貨市場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發展。
在1970年代中以前,香港的證券及商品市場大致上是不受監管的。1973年~1974年的股災爆發後,政府首先作出干預,繼而制定了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核心法例。
當時執行有關法例的,是兩個非全職的監察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及商品交易事宜)及其行政要員(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由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掌管的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則屬政府部門。
上述的監管架構維持了超過10年,期間大致上並無任何改變。然而,在這段期間,不論是國際或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都出現了急劇的變化。當時的監管架構無可避免地與時代脫節。1987年10月的股災,不但導致香港股市及股票指數期貨市場停市4日,而且明顯地暴露出當時的監管架構的弊端。
股災之後,當局成立了以戴維森(Ian Hay Davison)為主席的6人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研究香港的金融監管架構及機制、探討有關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重現1987年10月股災時的混亂情況。
1988年5月,該委員會發表報告書,指出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資源不足,以致未能妥善地監管迅速發展及急劇轉變的香港市場。該委員會發現,有關當局耗費太多資源在效用不大的例行審查工作之上,而沒有主動地監察及監督市場及中介人。該兩個監察委員會由於缺乏明確的工作方針,以致未能有效地進行監管,不單沒有採取積極主動和防患未然的監管措施,而且顯得被動和後知後覺。
該委員會建議在公務員架構以外,成立一個法定機構以取代當時的監管制度。該機構的主席及職員由全職的專業監管人員擔任,而經費則主要由市場承擔。委員會認為,該機構應擁有廣泛的調查及實施紀律處分的權力,從而有效地履行其監管職能。
1989年5月,隨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制定,證監會即告成立。

監管目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證監會條例》及另外九條涉及證券期貨的條例已合併成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執行監管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同時亦有責任促進及協助這些市場的發展。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法定規管目標是:
  • 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 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
  • 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 儘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穩定性。
在實踐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使命時,旨在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能夠繼續取得成功並向前邁進。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架構上劃分成企業融資部、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法規執行部及市場監察部這四個營運部門。法律服務部及機構事務部則為證監會提供支援服務。

監管方式

1、制定發牌準則,確保所有從業員都是獲準發牌的適當人選
2、審批牌照及備存持牌人公眾紀錄冊
3、發表守則及指引,使業界知悉證監會所要求的操守水平
4、監察持牌人的財政穩健性及遵守所有相關法例、守則、指引、規則及規例的情況
5、處理針對持牌人的失當行為而提出的投訴
6、就失當行為進行調查及採取行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