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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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ball,籃網球又稱為投球或英式籃球,是一種發源自籃球的團隊球類運動,一般被視為系以女性為主的運動項目。籃網球是澳大利亞、紐西蘭兩國最盛行的女子團 隊運動,此項運動也流行於西印度群島、斯里蘭卡及英國等地,主要在大英國協國家展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式籃球
  • 外文名:netball
比賽規則,設備,球員著裝要求,比賽時間,場上職員,球隊,遲到處理,暫停規則,比賽範圍,球員越區,出界,比賽進行,罰責的執行,紀律,

比賽規則

設備

1-1.1
球場地面必須堅固,長30.5公尺,寬15.25公尺。
長的線為邊線,短的線為底線。
1-1.2
球場由兩條與底線平衡的橫切線分成3等份:
發球區及兩個攻擊區。
1-1.3
射球區於攻擊區內;其區域應以底線正中點畫一個半徑4.9公尺之半圓形。
1-1.4
球場中心畫有一個直徑90公分之發球圈。
1-1.5
所以界線均屬於場內一部份,寬度須為5公分。
1-1.6
在室內舉行的國際型賽事,比賽場地應是富彈性的木頭地板。
1-2.1
直立球柱高3.05公尺,放置在兩個側場底線的正中點。球框內部直徑為38公分,與地面平衡並緊接著球柱頂端。而球框與球柱頂端之距離應為15公分,配有清楚可見 圖二球柱
上下開孔的球網。球框及網均為“球柱”的一部份。如須在球柱上圍上軟墊,其厚度不應超過5公分。
1-2.2
球柱直徑應為6.5公分至10公分,或不超過10公分寬之四方柱。球柱可插放在球場預定的承接口上或以金屬架支撐。唯該支架不能延伸入場內。球柱正確位置是要使球柱背在底線外。國際賽事時,球柱應是插放在場地的承接口或藏在地板下。
比賽用球應為籃網球。圓周為6.9公分至7.1公分,而重量則為400公克至450公克。球可以用皮革,橡膠或近似之物料製造。

球員著裝要求

球員可穿著適當之鞋或靴,鞋或靴應由輕量材質所製造,禁止穿著釘鞋。
1-4.2
球員必須穿著前後簡寫名稱的球衣,位置名稱須配在腰部以上,而字型高度須為15公分。
1-4.3
除結婚戒指及藥用手鐲外,任何飾物一律不可穿戴,比賽時結婚戒指及藥用手鐲亦須分別用繃帶或貼布固定。
1-4.4
球員不能戴任何能危害其他球員之飾物出賽。
1-4.5
球員必須將指甲剪短及磨平。

比賽時間

2-1
比賽共分4節進行,15分鐘為一節,上、下半場休息時間為3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5分鐘,每節結束後比賽雙方須換場比賽。
2-2
若其中一隊需要在一天內進行兩場或兩場以上的比賽,由雙方球隊職員協定,如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比賽便分成兩節,以20分鐘為1節,發球區休息5分鐘,下半場雙方須換場比賽。
2-3
裁判員可因緊急事項而延長休息時間。(請參閱規則三3-4.1)
2-4
因暫停而耗去的時間應在該節內予以補足(請參閱規則七)。如裁判員判罰-傳或投射球,而在鳴笛完結一節比賽後,球員在完成該罰球後才結束該節比賽。

場上職員

比賽職員包括:裁判員、計時、記錄
球隊職員包括:教練、助理教練、領隊、隊長及最多2位合格醫務人員,以治療或處理受傷及身體不適的選手。
球隊席:最多僅能坐5位場外球員及球隊職員。
3-1裁判員
3-1.1
每場比賽應有2名裁判員,依據規則進行執法工作,裁判員亦應適當處理一些規則未能兼顧的事項(請參閱規則十九),裁判員的決定為最終判決,其他人不得抗訴。
3-1.2
比賽開始前:
(一)裁判員應檢視比賽場地四周、球柱及球是否符合規則要求。(請參閱規則1-1.1-2.1-3)。
(二)裁判員應在場外檢查球員的服裝、飾物、指甲,是否符合規則要求。(請參閱規則1-4)。
3-1.3
裁判員鳴笛:
(一)比賽開始及結束。
(二)每節和半場結束。
(三)每節和半場休息後,從新開始比賽,由負責比賽開始時進入場區的裁判員執行。
(四)處罰任何犯規。
(五)進球得分。
(六)暫停時。
3-1.4
裁判員須在雙方隊長擲錢幣決定進攻方向後,立即擲錢幣決定執法場區,擲錢幣得勝之裁判員須負責“A”場之執法,須在擲錢幣前決定哪一個是“A”場。
3-1.5
裁判員服裝顏色應與比賽球員有明顯的分別,最適當為白色或淡黃色,裁判員應穿著適當的鞋子。
3-1.6
裁判員須知:
(1)比賽場地以球場中央,分為2個球場,由2名裁判員分別執法。
(2)可請求另半場的裁判員協助做出判決,所以裁判員須隨時對此等請求作準備。
(3)當自己責任區之半場有進球後,重新在發球圈開始比賽,裁判員必須立刻只是由對隊發球(用球隊的進攻方向指示),並負責鳴笛重新開始比賽,當2名裁判指示發球方向不一時,可要求記錄員作出指示。
(4)當負責開球之中鋒尚在發球圈內,負責執行發球之裁判員須負責判罰任何犯規。
(5)處理及決定己場的底線及一整條邊線的界外球,負責邊線的裁判員須留意擲界外球之球員及對方防守球員有無違例,球擲出後,負責該半場之裁判員將恢復控制該半場。
(6)除處理爭球外,裁判員應在球場外執法,若比賽期間球觸及裁判員或裁判員阻礙球員的動作,比賽不應中斷,但如因以上情況而不利其中一隊時,該隊應獲-自由球。
(7)須負責執行在自己責任區之半場射球區內的爭球,若爭球的地點在射球區外時,應由較接近的裁判員負責執行,並須遵照規則第肆章規則十八18-5爭球之條文處理。
(8)延邊線及底線外走動,以便監督球賽及做出裁決。
(9)如鳴笛停止比賽,處罰某隊而不利於非犯規隊時,裁判員應大聲說:“得利”以表示查看到該犯規而選擇不判罰,但如已鳴笛停止比賽,便應做出適當罰則,除非(非犯規隊)已進球得分。
(10)球賽進行期間不能批評或指導任何球隊。
(11)在球員受傷或身體不適而停止比賽時,檢視其他球員是否留在比賽場地內,在比賽暫停時,球員可以接受教練的指導。
(12)判罰任何犯規時必須要以手勢說明(請參閱第六章),可暫停比賽以處理緊急事故(請參閱規則七 7-3)。
(13)裁判員必須在下一節開始前通知另一位裁判員,所有已執行之球員紀律性犯規的行動(請參閱規則二十)。
3-2 記錄
3-2.1
每場比賽應有2名記錄,記錄必須一起工作及記錄比賽結果,記錄須為法定比賽記錄。
3-2.2
記錄職責包括:
(1)比賽前記錄參賽球員姓名(每隊最多12名),須包括隊長(請參閱規則四 4-4)。
(2)記錄雙方分數。
(3)記錄所有被暫停比賽及被驅逐出場球員之資料。
3-2.3
如有裁判員要求記錄也須記錄發球之球隊。(請參閱規則三 3-1.6)
3-3計時員
3-3.1
每場比賽應有2名計時員,其職責包括:
(1)裁判員鳴笛指示比賽開始時計時。
(2)每節比賽時間剩下一分鐘時,停止所有顯示大會比賽時間之計時器。
(3)如比賽中採用電子計時儀器,可用來通知裁判員每節或半場結束之用。
(4)但還是依據裁判員之鳴笛聲作為每節或半場的結束。
(5)記錄每次暫停時間,裁判員應於暫停及繼續比賽時鳴笛,以告知計時員。
(6)經裁判員指示後,應確保暫停所耗之時間在該節內予以補足。
3-4球隊職員
3-4.1
如在休息時間發生緊急事故,球隊職員可向裁判員要求額外暫停時間作處理該事故之用(請參閱規則七 7-3),獲批准後,裁判員應向各隊職員及計時員說明所增加之時間。
3-4.2
在球隊席上球隊職員及球員不可作出不恰當之批評及行為,包括在比賽進行期間延邊線或底線走動。
◎違反規則3-4.2之罰則,對方球隊可於停球地點得-自由球。在有需要時,如球隊職員及球員有任何被認為不洽當之言行舉止時,裁判員可在判罰任何罰球後向該等人士發出警告。(請參閱規則二十 20-1.1)
3-5隊長
3-5.1
球賽開始前以擲錢幣方式選擇進攻方向或開球權,並將結果通知裁判員及記錄員。
3-5.2
隊長有權於每節休息時間或球賽完畢後,向裁判員要求澄清比賽規則。

球隊

4-1 此項運動是為單一性別的競賽而設。
4-2 每隊應有7名球員而其位置名稱為:
射球手 (GOAL SHOOTERS)
攻擊手 (GOAL ATTACKGA)
翼鋒 (WING ATTACK WA)
中鋒 (CENTREC )
翼防衛 (WING DEFENCEWD)
後衛 (GOAL DEFENCEGD)
阻攻手 (GOAL KEEPERGK)
4-3 球隊須有最少5名球員出席才可以比賽,其中1人必須為中鋒。(請參閱規則二十一)
4-4 比賽開始前,必須把球員名單交到記錄手上,參賽隊員最多為12名,當中必須包括隊長(請參閱規則三 3-2.2),在一場比賽中,球員替補將不限次數。(請參閱規則六 6-1.1及6-1.2)

遲到處理

5-1 球賽開始後,任何遲到之球員均不能取代已在場中比賽之球員,但如遲到隊員按照規則六:球員替補及換位作替補則除外。
5-2 如沒有球員填補遲到球員的空缺,當球賽進行時,遲到球員不得進進球場比賽,除了下列情況及經裁判員允許下則可:
(1)進球得分後,遲到球員可入場填補空缺的位置。
(2)因球員傷病而暫停時(請參閱規則七 7-1及7-2)。
(3)每節休息後或半場休息後。
◎違反規則5-2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於停球地點得-自由球,而犯規之球員須立刻離場直至有進球得分獲至該節休息時間為止。
5-3 遲到球員須給裁判員按規則3-1.2檢查後,才能進進球場比賽(請參閱規則五 5-1及5-2)。
規 則 六 球 員 替 補 及 換 位
6-1替補是場外球員替換場內球員,球員換位是場內球員交換位置。
6-1.1
兩隊比賽球隊在下列情況下能做出替補或換位:
(1)在休息時間中
(2)在球賽因傷病而暫停時,但該替補或換位須包括肇事傷病之球員。(請參閱規則七 7-1及7-2)。
6-1.2
替補及換位次數不限,但替補及換位之球員必須是球員名單上12名球員其中之一。(請參閱規則四 4-4)。
◎違反規則6-1.2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於停球地點得-自由球,涉及此違規之球員必須離場。離場球員所空出之位置將騰空而不能再被替補,如果該位置為中鋒,則其餘之其中一位將要補上這位置。
6-1.3
如有球員因傷病離場而缺少隊員時,替補球員不能在比賽進行中入場比賽,但在通知裁判後再下列情況則可:
(1)進球得分後,在這情況下替補球員只可填補空缺位置。
(2)受傷或因病而暫停時(請參閱規則七 7-1至7-2)。
(3)休息時間後即時入場。
◎違反規則6-1.3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於停球地點得-自由球,涉及此違規之球員必須立即離場,直至有進球得分後或休息時間後方可入場比賽。

暫停規則

7-1受傷或身體不適時:
(1)比賽可因應在球場比賽中球員之要求而暫停,裁判員有權決定是否就球員之要求而暫停比賽,即於何時暫停比賽。
(2)如要暫停比賽,必先由裁判員鳴笛示意通知計時計算暫停之時間。
(3)如有球員受傷或身體不適時,比賽可暫停,暫停時間不超過2分鐘為限,在此時段內,該隊職員應決定替換或讓該球員繼續比賽。
(4)因受傷或身體不適而暫停時,雙方球隊可做替補或球員換位,但該替補或換位必須包括肇事受傷或身體不適之球員。(請參閱規則六6-1.1)
(5)繼續比賽時裁判應鳴笛通知計時。
(6)暫停過後,應在暫停前球所在位置繼續比賽,但如:
a.球已出界,則需擲界外球。
b.裁判員未能確認控球者,或球在比賽暫停時已著地,在此情況下須進行爭球,由雙方各派出一名可於該場區活動之球員,在停球位置進行。
c.如比賽是因阻擋或身體接觸犯規而暫停時,則應在球員犯規時所站地點執行罰球或可傳或投射,除非這對非犯規球隊不利,如在此情況下,應在球員被阻擋或接觸之地點開出罰球。
(7)如球員因受傷或身體不適離場而未有進行替補時,受傷或身體不適之球員不可在比賽進行中入場比賽,但可於通知裁判員並經允許後返回場內比賽。
a.進球得分後,在這情況下替補球員只可補空缺位置。
b.受傷或因病而暫停時。(請參閱規則七 7-1至7-2)
c.休息時間後即時入場。
◎違反規則7-1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於停球地得-自由球,涉及違規球員必須立即離場,直至有進球得分後或休息時間後方可入場比賽。
7-2處理受傷流血之程式
(1)如在比賽中裁判員發現有球員受傷流血時,而在球場內其他球員並沒有叫暫停時,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
(2)裁判員需鳴笛暫停比賽並通知計時計算暫停之時間。
(3)採取之程式應與處理受傷及身體不適之條款相同(請參閱規則七 7-1)與此同時亦請留意:
a.傷口必須洗淨包紮妥當。
b.必須洗淨或更換染血之衣服。
c.如有需要,亦應清洗皮球及場地。
(4)繼續比賽時裁判員應鳴笛通知計時。
7-3緊急事故
(1)裁判員有權因某些特殊或被認為緊急之情況而暫停球賽,包刮:
a.器具。
b.場地。
c.天候。
(2)裁判員須鳴笛暫停比賽並通知計時計算暫停之時間。
(3)裁判員應決定暫停時間之長短,亦應儘快恢複比賽(請參閱規則七 7-1)。
(4)繼續比賽時裁判員應鳴笛通知計時。

比賽範圍

球員越區

9-1名球員越區
9-1.1
球員無論是否持球在手,如進入非所屬場地即屬越區。
9-1.2
球員可伸手進入非屬球場區接球,或把身體放在非所屬球場上的球上(請參閱規則十三 13-1)。
◎違反規則9-1.1及9-1.2之罰則對方球隊在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9-2雙方球員越區
當雙方球員同時進入越區範圍時:
(1)如雙方均沒有觸球,雙方均不應被罰而比賽繼續。
(2)如其中一名球員持球或觸球,則應在有關球員所屬場區進行爭球唯依據規則九9-2(4)之情況除外。
(3)如雙方持球或觸球,則應在有關球員所屬場區進行爭球,為根據規則九9-2(4)項之情況除外。
(4)如有一名只限活動於攻擊區之球員進入發球區而越區,而在同一時間對方球隊亦有一名球員因進入攻擊區而越區,而其中一名球員觸球或雙方球員同時觸球,均應在發球
區進行爭球,雙方各派出任何一名可於該場區活動之球員參與爭球。

出界

10-1以下情況應當球出界:
a.球觸及場外地面。
b.球觸及場外地面的人或物體。
c.球由與場外地面接觸的人或物體持有。
◎違反規則10-1之罰則
可由最後觸球球員之對方球隊在球越過界線處擲界外球。
10-2當球觸及球柱任何一部份而反彈入內不算出界。
10-3當球員觸球或接球時身體任何一部分觸及場外地面、場外的人或物體,該球員應當出界(請參閱規則十八 18-4.1)。
10-4球員在未觸球時可在場外站立或移離球場,但須先進進球場內及完全沒有觸及場外地面時方可觸球。
◎違反規則10-3及10-4之罰則
可由對方球隊在球員出界之地點擲界外球。
10-5如雙方各一名球員同時持球而其中一名球員著地時觸及場外,裁判應判爭球,由該2名球員在場內最接近該球員出界之地點進行。(請參閱規則十八 18-5.1)
10-6球員離開撿球或擲界外球後,應予該球員直接返回場內。
◎違反規則10-6之罰則
對方球隊在球員犯規時所站地點得-罰球或可傳或投射。
10-7如球員在沒有確切之原因之下離開球場,即:不因為開界外球、撿球或爭取更佳位置,則不能在比賽進行期間再度進場,該球員須先得到裁判員允許後,在下列情況可進場
比賽:
(1)進球得分後。
(2)受傷或因病而暫停時(請參閱規則七 7-1及7-2)。
(3)每節休息後或半場休息後。
◎違反規則10-7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於停球地點得-自由球,涉及涉及此違規球員必須立即離場,直至有進球得分後或休息時間後方可入場比賽。

比賽進行

比賽開始時球員位置
在下列情況下,球員須在比賽開始及比賽每次重新開始時應確保自己處在適當之位置:
11-1有發球權的中鋒應持球在手並以單或雙腳站在發球圈內(請參閱規則八 8-2)。
11-2對方球隊之中鋒應位於發球區,並可自由活動。
11-3其他球員則應在其所屬的攻擊區,並可自由活動,但在裁判員鳴笛比賽開始或重新比賽前不能進入發球區。
◎違反規則11-1及11-2之罰則
當裁判員鳴笛示意發球圈發球後,會再鳴笛判罰,對方球隊可在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違反規則11-3之罰則
(1)如一名球員於裁判員鳴笛前進入發球區,對方球隊可在違例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2)如雙方各一名球員在同一時間於裁判員鳴笛前進入發球區:
a.如雙方均沒有觸球,他們均不會被罰而球賽繼續。
b.如其中一名球員接球或觸球時,則應在接球或觸球地點由該兩名球員進行爭球。
c.當一名裁判員鳴笛判罰,而另一位裁判認為應判得利時,便應作出相應的罰則(請參閱規則三 3-1.6)。
球賽開始
12-1球賽開始時的安排
12-1.1
裁判員應在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鳴笛示意。
12-1.2
裁判員鳴笛示意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後,中鋒在發球圈所發之球為發球圈球。
12-1.3
每一節休息或每次進球得分後,球賽應重新在發球圈開始,由雙方之中鋒交替地發球。
12-1.4
當裁判員鳴笛示意該節或半場比賽完結時,正在開發球圈球之中鋒手仍持著球,而其中並沒有任何犯規,則該隊在下一節比賽開始時可在發球圈發球。
12-2控制發球圈球
12-2.1
負責開發球圈球之中鋒應於裁判員鳴笛後3秒內將球傳出(請參閱規則十三 13-3),並遵守步法之規定(請參閱規則十四)。
12-2.2
發球圈球須由以下之球員接著或觸及:
(1)在接觸球前已站立在發球區內。
(2)接球後,以雙腳或單腳完全在發球區內落地。
12-2.3
屬於開發球圈球的同隊球員不可在球還沒有在發球區(按規則十二12-2.2)被接觸之前於攻擊區接球。
◎違反規則12-2.3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攻擊區在求越過橫切線之地點上得-自由球。
12-2.4
如對方球員在攻擊區,或雙腳橫跨橫切線時觸及或接著剛開出之發球圈球,球賽繼續,此球員其後所傳之球亦算在攻擊區傳出。
12-2.5
如所發出之發球圈球在未被球員觸及之情況下由發球區越過邊線出界,對方球隊應在球出界之地點得-界外球。
持球或觸球時的動作
13-1球員可以做出以下舉動:
(1)用單手或雙手傳球。
(2)可控制或重新控制由球柱反彈的球(請參閱規則一 1-2.1)。
(3)無須先持球而立即拍或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4)無控制性地拍球一次或多次
a.接著球。
b.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5)用手拍球一次,然後接著球或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6)將球彈地一次,然後接著球或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7)將球滾向自己以便接著。
(8)如接著球後失去平衡而跌倒,需立即取得平衡即將腳著地,並於接球後3秒內將球傳出。
(9)為避免越區而倚靠(lean on)球。
(10)為保持平衡而在球場內倚靠(lean on)球。
(11)在球場內起跳以觸球,唯在觸球過程中球員及球均不能接觸球場外的地面人或其他物體。
13-2球員不可以做出下列舉動:
(1)用拳頭擊球。
(2)跌坐球上,從而獲得控球。
(3)臥、坐或跪在地面意圖獲得控球。
(4)臥、坐或跪在地面時傳球。
(5)利用球柱:
a.保持身體平衡。
b.作扶持時將球撿回場內。
c.作其他任何用途,但不包括球從球柱反彈回來(請參閱規則十三 13-1)。
(6)故意踢球。
◎違反規則13-2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13-3球員接球獲持球後須在3秒內傳球或射球,球員可:
(1)用任何方式及向任何方向將球傳給另一球員。
(2)用單手或雙手持球向任何方向將球傳給另一球員。
13-4球員接球獲持球後不可:
(1)將球滾向另一球員。
(2)將球傳出後再次用手控球,而期間沒有其他球員觸球。
(3)將球隨意拋向空中後再次用手控球。
(4)將球擲落地上後再次用手控球。
(5)將球觸地後再用手控球。
(6)射球不入後再觸球,除非球觸及球柱任何一部份(請參閱規則一 1-2.1)。
◎違反規則13-4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13-5傳球距離
13-5.1
短距離傳球
(1)在球場內,當球傳出時,傳球球員與接球球員之距離應有足夠空間容許第三名球員在球場內移動。
(2)擲界外球時,當球擲出時,擲球球員與接球球員兩手之間之距離應有足夠空間容許第三名球員在球場內移動。
◎違反規則13-5.1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接球點得-自由球。
13-5.2
橫越場區
(1)傳球時,球不可橫越-整個場區,除非期間由再接觸球時已站立在該場區內之球員觸及或接著,或以單腳或雙腳完全在該場區內落地之球員觸及或接著。
(2)若球員在接球後以單腳在合法場區內落地,便應被裁定在該場區內接球,其後所傳之球算在該場區內傳出。
(3)若球員在接球後以雙腳同時落地,一腳落在合法場區而另一腳卻落在不合法之場區,該球員應被罰。
◎違反規則13-5.2之罰則
由對方球隊在球橫越第二條線之地點處發自由球,唯當球由發球區傳出而越過底線出界時,則應在越過底線之地點處擲界外球。
步法
14-1球員可在接球時已有一腳觸及地面,或在起跳接球後以單腳首先落地,然後:
(1)以另一隻腳踏向任何一方,提起軸心腳並在軸心腳再次觸地之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2)以另一隻腳無限次踏向任何一方,並以軸心腳做軸心轉動這軸心腳可以提起,但須於此腳再次觸地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3)以軸心腳起跳後已另一隻腳落地後再跳起,但須於任何一腳觸地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4)以另一隻腳踏步起跳,但須於任何一腳觸地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14-2球員可在接球時雙腳已在地面上,或在跳起接球後已雙腳同時落地,然後:
(1)以任何一隻腳踏向任何一方,提起另一隻腳並須在此腳再次觸地之將球傳出或投籃。
(2)以任何一隻腳踏無限次踏向任何一方,並以另一隻腳做軸心腳轉動,這軸心腳可以提起,但須於此腳再次觸地之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3)以雙腳跳起後以其中一隻腳落地,但須於另一隻腳觸地之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4)以任何一隻腳踏步起跳,但須於任何一腳落地前將球傳出或投射。
14-3持球球員不可:
(1)以落地腳在地上滑行或拖行。
(2)以任何一隻腳做單腳跳。
(3)以雙腳跳起後雙腳落地,唯在落地前將球傳出除外。
◎違反規則14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進球
15-1當射球手或攻擊手在射球區內任何一點,把球投向球框而球又完全地穿過球框,即算進球。射球區之界線亦為射球區一部份。
(1)如其他球員將球投射進球框,此球不算進球而比賽繼續。
(2)如防守球員將球岔開而令該球完全穿過球框則算進球。
(3)在射球區內進行爭球時奪得球後,射球手或攻擊手可直接將球投射或傳球。
(4)如再裁判員鳴笛完結一節比賽前,球未能完全地穿過球框,此球不算進球。
(5)如裁判員鳴笛完結一節比賽時,在射球區內有一可傳或射罰球已判罰該罰球必須執行(請參閱規則二 2-4)。
15-2當球員投球時應:
(1)在接球或持球時不可觸及射球區外之地面,如球員倚靠在區外地上之球,不算與區外接觸,但如該球越過底線時,則算出界(請參閱規則十)。
(2)在持球或接球後3秒內將球投框(請參閱規則十三 13-3)。
(3)遵守步法規則(請參閱規則十四)。
◎違反規則15-2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射球區內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15-3 防守球員不可碰觸球柱以干擾投球。
◎違反規則15-3之罰則
對方球隊得-罰球或可傳或射罰球:
(1)在犯規球員所站立之地點上開罰球,如該地點對開罰球球隊不利者除外。
(2)如球員在犯規時身在場外,應在場內最接近犯規球員所站之地點上開罰球。
阻擋
16-1防守球員可於地面上距離持球球員不少於90公分之地點進行攔截傳球或防守,當接球時,此距離以下列方法計算:
(1)如控球員之落地腳、已觸及地面之軸心腳留在地面,距離應以此腳與防守球員最接近控球員之腳為準。
(2)如球員提起落地腳、已觸及地面之腳或軸心腳,距離應以此腳離地前之點與防守球員最接近持球球員之腳為準。
(3)如球員以雙腳站立或以雙腳同時落地後並沒有移動任何一隻腳,應以雙方球員最接近之腳之間之距離為準。
(4)如球員以雙腳站立或以雙腳同時落地而移動其中一腳時,應以留在地上之腳為量度90公分之標準。
16-2在標準距離外(請參閱規則十六),防守球員可以在以下情況進行攔截或防守傳球:
(1)向上跳起或跳向持球球員,但如在少於距離持球球員90公分之地點著地,而又妨礙控球員之傳球或射球動作時,並屬違反阻擋規條。
(2)如控球員踏向防守球員而縮短與防守者之90公分距離。
16-3球員可站立在距離持球球員90公分之範圍內,但不能做出攔截傳球、防守與任何干擾該球員傳球或射球之動作。
16-4阻擋非控球員
16-4.1
除保持身體平衡外,如球員在地面上距離對方球隊非持球球員少於90公分之範圍內將手向外伸展,無論是進攻或防守,便屬違反阻擋規則,在此距離內以下情況雙手向外伸展時不算犯規:
(1)接、擋或攔截傳球,或以回應假動作傳球動作時。
(2)搶奪射失反彈之球。
(3)突然示意傳球或指示準備移動的方向。
16-5威嚇性阻擋
無論球員持球與否,威嚇對方球隊球員,即屬犯規。
◎違反規則16-1至16-5之罰則
對方球隊在球員犯規所站地點得-罰球或可傳或投射球,如該地點不利於執行罰球球隊時,則應在受阻擋隊員站立之地點執行罰球。
16-6防守在場外球員
16-6.1
球員可以防守選擇走出球場外球員,但防守球員在防守時不能離開球場或所屬場區。
◎違反規則16-6.1之罰則
對方球隊在球場內最接近犯規球員開始防守動作時之地點上得-罰球或可傳或投罰球。
16-6.2
球員如因撿球或擲界外球而走出球場,應予該球員在離場或擲界外球之地點再次進進球場,對方球員如有阻擋動作應被叛罰。
◎違反規則16-6.2之罰則
對方球隊在犯規球員所站之地點得-罰球或可傳或投罰球。
16-7場外球員阻擋
16-7.1
站在場外的球員不可意圖阻擋球場內之對方球隊球員。
◎違反規則16-7.1之罰則
對方球隊在球場內最接近犯規球員所站之地點得-罰球或可傳或射罰球。
接觸
17-1球員不能故意或無意地接觸對方球隊球員,以求阻礙該球員的活動或迫使該球員造成接觸之規則。
17-2為求攻擊、防守或觸球,球員不應有的行為:
(1)強行移動在接球者將要落地的地點,而該球員不可能在其他地點落地。
(2)站在太接近對方球員的地方而迫使對方球員在移動時觸犯接觸之規條。
◎違反規則17-1至17-2之罰則
對方球隊在球員犯規所站之地點得-罰球或可傳或投罰球,如該地點不利於執行罰球隊時,則應在被接觸者所站立之地點執行罰球。
17-3如雙方球員同時接觸對方,裁判應執行爭球(請參閱規則十八 18-5.1至18-5.3)。

罰責的執行

判罰各項罰球
如有球員在比賽時違反規則,裁判應判罰以下之罰則,判決得利除外(請參閱規則三 3-1.6):
● 自由球
● 罰球
● 可傳或投罰球
● 界外球
● 爭球
此外裁判員有權在規則沒有訂明之犯規(請參閱規則三 3-1.1)或有球員違反比賽之精神時,判罰犯規之球員(請參閱規則十九及規則二十)。
18-1處理各項罰球須知
18-1.1
除了爭球外,所有罰球都是由裁判員判給其中一隊,該等罰球可由任何一名屬於該隊而又可於開罰球場區活動之球員開出。
18-1.2
開罰球之球員必須站在由裁判清晰指示之適當位置,並應在3秒內執行罰球及遵守步法規則(請參閱規則三 3-1.6及規則十九 19-2)。
18-1.3
在開自由球、罰球、可傳或射罰球或界外球時,球員需按步法規則在指定地點以一腳接觸地面開球,這腳相等於跳起接球後以單腳先落地或在接球時,已有一腳處及地面之落地腳。
18-2自由球
18-2.1
自由球是用來判罰輕微的犯規而由裁判員判給其中一隊,可由任何一名可開該自由球場區活動之球員於犯規地點開出。
18-2.2
射球手或攻擊手不可投射判罰在射球區內之自由球。
◎違反規則18-2.2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射球區內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18-3罰球、可傳或投罰球
18-3.1
罰球、可傳或投罰球是用來判罰重犯規而由裁判員判給其中一隊:
(1)阻擋(請參閱規則十六)。
(2)接觸(請參閱規則十七)。
(3)當防守球員觸動球柱以干擾射球時(請參閱規則十五 15-3)。
該罰球可由任何一名可於罰球場區活動之球員於球員犯規時所站的地點開出,如該地點不利於執行罰球對時除外。
18-3.2
被判罰之球員必須站立在執行罰球的球員旁邊,與之保持一定距離,確保不會妨礙該球員活動,,並在球離開執行罰球球員的手之前不可移動或意圖參與球賽,無論是在身體或言語上參與球賽。如犯規者在球離開執行罰球球員的手之前移動或意圖參與球賽,不論是否在身體或語言上參與球賽,該罰球便須重新執行,除非該球以成功第傳出或套用得利規條。
18-3.3
(1)犯規之球員外,其他球員可攔截罰球。
(2)如開罰球時受到其他球員阻擋或接觸而犯規時,裁判應在第二次犯規地點在判罰球,如該地點對開罰球對不利者除外。
(3)第一及第二名犯規球員必須站立在開罰球球員旁邊,與之保持一定距離,並在球離開開罰球球員的手之前不可在身體或語言上參與球賽。
18-3.4
如同隊兩名球員在同一時間違反阻擋或接觸規則時,該兩名犯規者必須同時站立在開罰球球員旁邊,保持一定距離,並在球離開開罰球球員的手之前不可移動或意圖參與球賽,不論是否在身體或語言上參與球賽。
18-3.5
如射球手或攻擊手在射球區內得罰球、傳或射罰球時,可以傳球或直接投射。
18-4界外球
18-4.1如球出界時:
(1)其中之一名球員為最後觸球者,應由對方球隊球員擲界外球。
(2)其中一隊之球員觸球或接球時身體任何一部份觸及球場外之地面、球場外之任何物件或球場外之任何人士時,應由對方球隊球員擲界外球。
18-4.2擲界外球之球員應:
(1)在擲界外球前確保所有參賽球員已在球場內。
(2)站在球場外最接近球出界之地點,並以雙腳或單腳放置於最接近界線的地面上。
(3)站在適當的位置後,在3秒內將球擲出。
(4)符合所有步法及控球規則。
(5)在界外球擲出後才踏入場內(包括不能踏在邊線或底線上)。
(6)留意在持球時,不可踏入所有屬於該球員越區範圍之邊線或底線外。
(7)再底線開界外球時,應只擲入最接近之場區內,如在邊線擲界外球時,應擲向最接近或接連之場區內。
◎在擲界外球時違反規則之罰則
(1)在違反第(1)至第(6)條時,對方球隊在犯規地點得-界外球。
(2)在違反第(7)條時,應以橫越區之罰則處理(請參閱規則十三 13-5.2)。
(3)如在擲界外球時未被場內球員觸及而出界,對方球隊應在球最後出界之地點得-界外球。
(4)如球在同一時間地由雙方各一名球員拍出或裁判未能確認最後觸球者,則應在場內最接近球出界之地點進行爭球。
(5)如在擲界外球時未能進進球場內,對方球隊應在同位置上得-界外球。
18-5爭球
18-5.1以下情況應判爭球:
(1)雙方球員同時以-單手或雙手持球。
(2)雙方球員同時將球拍出場外。
(3)球出界後,因涉及雙方球員而裁判未能確認最後觸球者。
(4)雙方球員同時越區而其中一名球員觸球或持球(請參閱規則九 9-2)。
(5)雙方球員同時發生身體接觸(請參閱規則十七 17-3)。
(6)意外發生後,裁判員未能確認最後持球者,或當時比賽暫停時球已在地面上(請參閱規則七 7-1)。
18-5.2
爭球應由雙方一名有關球員在最接近事件發生之地點上進行,其他球員可以在所屬場區內站立或活動,唯他們不能幹擾爭球進行。
18-5.3如爭球因界線的規範下不能在事件發生之地點上進行,應遵照以下方式處理:
(1)當事件發生在一條分隔場區之界線上,而其中一個場區均為2名有關球員的共同場區,爭球應在共同場區內進行。
(2)當事件發生在一條分隔場區之界線上,而所分隔之場區非該2名球員共同場區,則應在發球區進行爭球,由雙方各派1名可於該場區內活動之球員參與。
(3)如雙方球員同時將球拍出場外,而該球橫越界線的場區非該2名球員的共同場區時,則應在該場區內最接近球出界之點進行爭球,由雙方各派1名可於該場區活動之球員參與。
18-5.4
2名球員應面對面站立及面對已方進攻之球柱,他們的手應垂直放在身旁,旦角可以處於任何位置,2球員腳與腳間之距離90公分,裁判須在執行爭球前負責確定球員站立在正確的位置,在裁判位鳴笛前球員不得移動離開該位置。
◎違反規則18-5.4
對方球隊可在犯規地點得-自由球。
18-5.5
裁判員應在2球員中間,應平穩站立,用單手以掌心持球,持球之高度應於較矮小的球員之肩膀高度以下,當鳴笛時須將球垂直上拋不超過60公分之高度。
18-5.6
球員可以接球或將球拍向任何方向,不得直接拍向對方球員。
◎違反規則18-5.6
對方球隊可在球員犯規時所站之地點得-罰球、或可傳或投罰球。
18-5.7
在爭球時,如射球手或攻擊手在射球區內成功控球,可傳球或直接投射。

紀律

球員及球隊職員之責任
任何犯規行為或任何規則未包括之行為,而有損這項運動的精神者,均不能容許彥比賽中發生(請參閱規則三 3-1.1及3-4.2)。這包括:
19-1犯規行為:
a.於進球得分之後和重新開球期間。
b.於在球出界和擲界外球期間。
c.於被判罰球和執行罰球期間。
◎違反規則19-1之罰則
比賽繼續進行之後,裁判員應立即處罰犯規者,因應不同情況而給予對方球隊自由球、罰球、可傳或投射、界外球,除套用得利規則外,在b和c的情況下,裁判員可選擇在犯規後即時判罰。
19-2故意延遲比賽進行
◎違反規則19-1之罰則
對方球隊可在球員犯規所站之地點得-自由球,如該地點不利於執行罰球球隊時除外,如有球員在裁判員提供足夠及清晰的指示下仍不依循該等指示(請參閱規則三 3-1.6),裁判員有權把該等球員視為有意與裁判員爭執並判罰(請參閱規則十九 19-3)。
19-3 跟裁判員爭執
◎違反規則19-3之罰則
裁判員可選擇用規則判罰爭執之球員,包括可將罰球之開球點向對方球隊進攻之方向推前。
規則 二十警告、暫停球員比賽或驅逐出場
如球員有危險或粗暴、持續或故意不合乎規則,或有不恰當及所有被認不恰當之行為,除判罰外,裁判員還可:
(1)警告犯規球員或球隊職員。
(2)暫停犯規球員比賽(離場)一段指定時間。
(3)驅逐該等球員離場並不能繼續比賽。
(4)在極度嚴峻的情況下,如球隊職員在裁判員發出警告後再有不恰當的批評或不恰當的行為而影響比賽進行時,可以暫停比賽取消資格並令其離開球場範圍。
20-1警告
20-1.1
裁判員可向被認為有任何不恰當之批評或行為之球員及球隊職員做出警告。(請參閱規則三 3-4.2)
20-1.2
如在該等警告發出後,球員在沒有發出警告的那位裁判的管轄範圍內再有不當的行為時,此裁判員有權採取任何有效且恰當的行動來懲罰該等球員,包括驅逐該等球員離場;先前所發出警告就當被認為由2位裁判員同時發出。第2位裁判員的裁決不應受到先前發出之警告影響。
20-2 暫停球員比賽
20-2.1
在比賽中,球員有機會被暫停比賽一段指定的時間,除了在極度嚴峻的情況下,球員在被暫停比賽之前將會接到裁判員適當的警告。
當球員被暫停比賽時,裁判員應做以下程式:
(1)向計時員發出暫停時間之指示。
(2)向該等被暫停比賽之球員說出被暫停之原因及被暫停比賽之時限(例如:直到下一個進球得分之後;直到下一節比賽開始時;或五分鐘),暫停比賽時限之長短應與球員所做之不當行為之嚴重性成正比。
(3)通知計時員暫停比賽之時限。
(4)向計時員示意及鳴笛指示比賽繼續進行。
20-2.2
被暫停比賽之球員須留在計分席上或在賽前已指名之地點。
20-2.3
當球員被判暫停比賽時,其席位及其位置不可被替補,其位置將被懸空直到暫停比賽之時限結束,除非被暫停比賽之球員為中鋒。
在這情況下,該隊可調動一位球員作中鋒以便比賽繼續,該球員必須繼續擔任中鋒之位置直至被暫停之時限屆滿為止。
20-2.4
當暫停比賽之時限屆滿後,所有被暫停比賽之球員必須返回先前位置,而北調動擔任中鋒之球員亦必須返回先前之位置。
20-2.5
再暫停比賽之時限完畢時,被暫停比賽之球員可在知會裁判後,及在下列情況下進場繼續比賽:
(1)進球得分後。
(2)下一節比賽開始時。
20-3 驅逐出場
20-3.1
如果有球員在比賽中有非常嚴重之不恰當行為或在被暫停比賽後,有更嚴重之不恰當行為發生時,裁判可下令驅逐球員離場,不得再繼續比賽。
20-3.2當球員被驅逐離場時,裁判應做以下之程式:
(1)向計時源發出暫停時間之指示。
(2)向該等被驅逐離場之球員說被驅逐之原因。
(3)向計時員示意鳴笛比賽繼續進行。
20-3.3
被驅逐之球員須往指定之球員席報到。
20-3.4
當球員被驅逐離場時,其位置將被懸空不得被替補及,但當被驅逐離場之球員為中鋒時,該隊可調動一位球員作中鋒以便比賽繼續。
球隊或球員沒有如時進場
21-1.1 在比賽開始或每一節休息時間後,球隊(請參閱規則四 4-3)須在裁判示意時立刻進場比賽,在以下情況下,裁判員須通知球隊剩下30秒:
(1)在比賽開始前。
(2)在休息時間完結前。
21-1.2 如有球隊未能在該30秒內完結前進場比賽,裁判員須向該隊發出1分鐘警告。
21-1.3 球隊必須在該時限內進場比賽。
◎違反規則21-1.3之罰則
如球隊在該1分鐘警告時間完結時,仍沒有進場,裁判員可判另一隊勝出該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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