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c(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

cgc(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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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C(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的英文縮寫),又稱國家註冊鑑定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從事珠寶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
  • 外文名:cgc
  • 又稱:國家註冊鑑定師
  • 指的是:從事珠寶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
國家對在珠寶玉石質量檢驗關鍵崗位上工作的質量檢驗師實行註冊管理。取得《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註冊手續。經註冊的《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時間內,全國範圍有效。
國家對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每三年註冊一次,其間質檢師必須一直從事與珠寶玉石質量檢驗有關的工作,並接受一定課時的再教育,以確保其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質量檢驗技術,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報名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申請參加考試:
1.取得珠寶玉石(含地質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5年;或非本專業中專學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7年。
2.取得珠寶玉石(含地質類)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2年;或非本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4年。
3.取得珠寶玉石(含地質類)專業本科學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1年;或非本專業本科學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3年。
4.取得珠寶玉石(含地質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半年;或取得非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檢驗工作滿1年。
5.受聘擔任珠寶玉石(含地質類)專業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6.取得國外有較大影響的珠寶玉石檢驗的鑑定考試合格證書(如FGAGIGGIA)。
●考試科目
《寶石學基礎理論及有關法律法規》、《寶石學專業知識》、《寶石鑑定》、《鑽石鑑定與分級》。其中,前兩門科目為理論考試,閉卷筆試;後兩門科目為實踐考試,需要考生使用儀器實際操作。
●考試時間
考試每兩年一次,一般在7月初進行。單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
一、申報條件申請參加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認定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目前在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崗位上工作;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本人系獲得省(部)級珠寶玉石專業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或在省(部)級以上刊物至少發表過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珠寶玉石專業論文兩篇, 或有重要珠寶玉石專業著作、譯著(國家正式出版物);
(四)連續從事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專業工作滿五年,或累計滿十年。
二、認定組織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人事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國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技術監督局人事勞動司。
三、認定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技術監督部門申 報。
(二)申請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認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提交下列檔案:
(1)《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認定評審表》一式三份;
(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申報條件
(三)款中要求的獲獎證書及業績材料,業績材料總數不超過4件。
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或專著(原件及複印件,有專著、譯著者需提供封面、封底和著作權頁的複印件),總件數不超過4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技術監督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申請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審核,在規定數額的,提出推薦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技術監督部門在規定的時間、數額內,將推薦名單和推薦材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本地區、本部門的人事(職改)部門負責核實被推薦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情況並簽署意見。
(五)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區、各部門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認定。
(六)領導小組對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格者報國家技術監督局、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四、認定要求
(一)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僅在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首次全國統一考試之前進行一次。
(二)資格認定實行數額控制,申報材料於7月31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請有關的地區、部門切實加強領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即停止該單位的推薦權或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凡是在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在工作中出現過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者不得申報、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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