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ttor是英語名詞,中文譯為“教唆犯”或“唆使者”,指通過慫恿、誘導促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主體,常見於法律術語,英式/美式發音分別為/əˈbet.ər/和/əˈbet̬.ɚ/。作為普通法體系中的專業術語,其詞源可追溯至共同犯罪責任劃分,強調非直接實施者的唆使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係。
在法律語境下,abettor需滿足嚴格構成要件:教唆內容須與實行行為具有重合性,過失教唆一般不被承認。司法實踐中通過判例確立了責任邊界,如教唆未遂需以實行行為完全偏離教唆內容為前提。該詞通過短語搭配延伸出輔助性概念,例如化學領域的“熟化劑”或機電領域的“幫助電機”,但核心仍聚焦於法律範疇。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逐步形成界定標準,現代法律理論圍繞教唆犯的未遂形態、獨立性等問題持續完善規則。例如中國刑法理論提出教唆犯具有獨立性、從屬性與獨特性的三重性質,而司法實踐中對單獨定罪持謹慎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唆犯;唆使者
- 外文名:abettor
- 詞性:名詞
- 英式讀音:[ə'betə
- 美式讀音:[ə'bɛtɚ]
- 屬性:英語單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