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著作權條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WCT)的簡稱,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主持,有120多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締結的,主要為解決國際網際網路環境下套用數位技術而產生的著作權保護新問題。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著作權條約》的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WIPO著作權條約
  • 時間:1996年12月20日
  • 主持: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國家:120多個國家
簡介,主要內容,關於保護客體,關於權利,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簡介

《WIPO著作權條約》由25條組成,第1-14條系實體條款,15-25條系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9條,對條約中一些可能發生歧義的問題作進一步解釋。《WIPO著作權條約》第1條規定,該條約是《伯爾尼公約》第20條意義下的專門協定,締約各方應適用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實體條款。其中,第2條有關著作權保護範圍、第4條電腦程式保護、第5條數據彙編(資料庫)的保護以及第10條有關限制與例外,基本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相一致。《WIPO著作權條約》是對《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發展與補充,

主要內容

有:

關於保護客體

。《WIPO著作權條約》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電腦程式;二是數據或資料庫編程。

關於權利

。《WIPO著作權條約》新增加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者有權許可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

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WIPO著作權條約》要求締約各方應在法律中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法律準許,規避(包括破解)由權利人為實現著作權保護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為侵權行為。

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WIPO著作權條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去除權利管理的電子信息屬侵權行為;未經許可發行、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複製品也屬於侵權行為。“權利管理信息”包括: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權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條件以及相應數字或代碼等。條約規定必須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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