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物質

VOC物質

VOC物質是指易揮發的有機物質。由於電子設備中的元器件使用了樹脂和膠合劑,它們也含有VOC。在使用電子設備時溫度又較高,一些常溫下有揮發的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在較高溫度下便會揮發出來,部分氣化點在40℃以上的VOC,放射量就會迅速增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VOC物質
  • 本質:易揮發的有機物質
  • 危害:頭痛或眼花
  • 特性: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
  • 屬性:化學專業術語
危害,各種定義,VOCs污染防治,

危害

在有VOC物質的建築物內工作和生活,有些人就會頭痛或眼花,即所謂的“新房症候群”。這對人類健康有影響。不僅是家裝材料的VOC問題已得到重視,近年人們對電子設備的VOC問題也開始關注起來。

各種定義

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常壓下,沸點或初餾點低於或等於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
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最方便和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於VOC,而最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於或低於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高於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範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在中國國家標準GB/T 18883-2002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中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的定義是:利用Tenax GC和Tenax TA採樣,非極性色譜柱(極性指數小於10)進行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s污染防治

一、源頭和過程控制
(1)在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於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畫,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後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
(2)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清潔轉化,並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3)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採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採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VOCs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4)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塗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採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並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後處理。
(5)在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環保型塗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塗料、高固份塗料、粉末塗料、紫外光固化(UV)塗料等環保型塗料;推廣採用靜電噴塗、淋塗、輥塗、浸塗等效率較高的塗裝工藝;應儘量避免無VOCs淨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塗作業;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塗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製鞋、皮革製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保型膠粘劑,在複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複合及共擠出複合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後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採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並對收集後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後達標排放。
(6)建築裝飾裝修、服裝乾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塗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塗料的使用;
2.在服裝乾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乾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製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乾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乾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二、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1)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並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2)對於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採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並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於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採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淨化後達標排放。當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淨化時,應進行餘熱回收利用。
(4)對於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採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後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採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電漿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淨化後達標排放。
(5)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採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6)惡臭氣體污染源可採用生物技術、電漿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淨化。淨化後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採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7)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並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採用高效油煙與VOCs淨化裝置淨化後達標排放。
(8)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於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後達標排放。
(9)對於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淨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三、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和推廣:
(1)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2)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淨化技術和低溫電漿淨化技術等。
(3)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矽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4)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四、運行與監測
(1)鼓勵企業自行開展柏美迪康VOCs監測,並及時主動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2)企業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台帳等日常管理制度,並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
(3)當採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電漿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並開展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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