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R(會話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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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帳單位,亦稱“紙黃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組織分配給會員國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會員國在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用它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匯,以償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基金組織的貸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當國際儲備。但由於其只是一種記帳單位,不是真正貨幣,使用時必須先換成其他貨幣,不能直接用於貿易或非貿易的支付。因為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原有的普通提款權以外的一種補充,所以稱為特別提款權(SDR)。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別提款權
  • 外文名:Special Drawing Right
  • 發行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發行時間:1969年
  • 亦稱:紙黃金
  • 構成:美元、歐元、人民幣、英鎊和日元
特別提款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首先,特別提款權是參加國(指參加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部的成員國)在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賬戶下享有的對其自有儲備資產的提款權,它不同於成員國對基金組織一般資源賬戶下享有的借貸性提款權。根據《基金協定》的規定,參加國使用特別提款權除應符合《基金協定》要求的國際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其提款無須償還,並且參加國對於其在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賬戶下分配擁有的特別提款權資產有權獲得利息收益。
其次,特別提款權是由基金組織根據國際清償能力的需要而發行,並由基金成員國集體監督管理的一種國際儲備資產。依據《基金協定》的規定,特別提款權應根據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對國際儲備資產的要求而每幾年發行一次,該發行應以保持全球國際儲備的穩定發展為目標;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原則上以成員國在基金一般資源賬戶下的配額為基礎 (近年來適當考慮到開發中國家方面利益) ,任何關於特別提款權分配或撤銷某成員國特別提款權的決議均需得到特別提款部參加國85%加權投票的贊成,每一參加國不僅有權在通過特別分配決議時投票反對,而且可以在分配表決前通知基金其不參加分配。開發中國家通常認為,基金組織目前對特別提款權的發行限制過於嚴格,難以滿足國際儲備手段增長的需求,且目前特別提款權在國際儲備資產中所占的比例過低(占國際儲備資產總值的4%);同時認為,基金目前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辦法不合理,其中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考慮不夠。
再次,特別提款權本質上是由基金組織為彌補國際儲備手段不足而創製的補充性國際儲備工具,其基本作用在於充當成員國及基金之間的國際支付工具和貨幣定值單位,同時也可在成員國之間兌換為可自由使用的外匯。根據《基金協定》和基金組織決議的規定,特別提款權目前可用於以下用途:
(1)根據《基金協定》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參加國基於國際收支平衡或儲備地位的需要,可申請基金組織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安排向其他參加國兌換為可自由使用的外匯;基金組織在收到申請後,可協調指定某些參加國(國際收支情勢好、國際儲備地位強)為承兌特別提款權的對象,並在規定期限內與申請國兌匯;申請國的此種兌匯沒有比例限制,可將其持有的全部特別提款權兌為可自由使用的外匯。
(2)根據《基金協定》第19條第2款(b)的規定,某一參加國也可通過與其他參加國達成協定的方式,以特別提款權兌換為等值的其他通貨(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匯),而不必徵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關規定與原則(包括有關兌匯“需要”的限制);但此類交易以不違反《基金協定》第22條規定的原則為準(改變國際儲備結構)。
(3)依《基金協定》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參加國可以申請將其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持有的特別提款權轉入一般資源賬戶,以補足該參加國在一般資源賬戶下儲備部分不足其配額25%所形成的債務,或者用於償還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債務(如依《基金協定》第5條第6款所欠債務);基金特別提款權部收到該申請國的申請後,實際上須將該特別提款權向其他參加國兌換為所需的通貨,並轉入該申請國的一般資源賬戶,故此過程中,基金須徵得相關兌匯國的同意。
(4)依基金組織目前的決議,特別提款權按照可調整的比例,集合表示著五種可自由使用貨幣的幣值(稱為”特別提款權籃”),其幣值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可以作為貨幣定值單位。
(5)根據《基金協定》第30條的規定,只要經基金組織《批准,特別提款權還可以用於基金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的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從基金組織已有的決議和目前的實踐來看,特別提款權已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之間被用於遠期貿易付款、特定的貸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業務保證金、基金利息與紅利支付、贈款等等。
最後,特別提款權作為一種較為穩定的國際儲備資產,又是一種貨幣定值單位,基金組織依《基金協定》第15條第2款的授權,可在任何時候改變特別提款權(SDR)的計價方法與原則。特別提款權在創立時曾與黃金直接掛鈎 (ISDR價值為0.888671克黃金),《基金協定》第二次修訂後,曾與十六國貨幣掛鈎;根據1980年基金執行理事會通過的第6631號決議和第 6708號決議,特別提款權自1986年1月1日起將以國際出口貿易和服務貿易額最高的五個基金成員國的貨幣組成特別提款權貨幣籃,以後每五年調整一次,該五國貨幣被定為可自由使用的貨幣。按照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別提款權貨幣籃,特別提款權集合表示著美元馬克法郎日元英鎊五國貨幣的價值,即特別提款權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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