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2P

保護責任英語: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又譯為國家保護責任,簡稱R2PRtoP。簡而言之,保護責任意指國家有保護其人民免受種族滅絕、戰爭罪等嚴重危害的義務,如果一國沒有能力行使此義務,則國際社會必須隨時準備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集體行動保護人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R2P
  • 外文名: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 意義:國家保護責任
  • 時間:1997年
  • 推動者:安南
會議起源,基本原則,其它相關,

會議起源

2002年,非洲國家在南非德班舉行首腦會議,正式成立非洲聯盟。接受了盧安達大屠殺的教訓,聯盟通過的檔案里,聲明如果某成員國聽任其人民遭受反人類罪行,聯盟有責任干涉。非盟成了第一個將R2P納入指導原則的地區組織。

基本原則

2005年9月,聯合國成立60周年首腦會議上,180位各國元首無異議通過的大會公報里,規定了R2P在聯合國框架內的基本原則(此處並非明文正式規定,而是由138,139條總結而出)。
(1)必須是集體行動,而不是單個國家對他國採取行動,以避免侵略之嫌。
(2)必須安理會授權
(3)最可能受到軍事行動影響(比如難民過界)的鄰近國家必須願意配合。
(4)和平手段試過了無效。
(5)某國政府明顯地讓民眾受到反人類罪行的威脅。

其它相關

1994年的盧安達大屠殺,震驚了世界的良心。慘案的發生,說來實在出乎任何人預料。盧安達當時有來自歐洲的聯合國維和部隊,但歐洲人怎么想得到,胡圖族人拿著粗陋的砍刀,竟能殺死八十萬圖西族人。當時的美國總統比爾·柯林頓,後來在回憶錄里說,未能制止盧安達大屠殺,是他八年總統任期內最遺憾的事。柯林頓那位負責非洲事務的白宮顧問蘇珊·賴斯,則發了一個重誓:下次再遇上這種危機,哪怕烈火燒身下地獄,也要站在斷然行動一邊!
大屠殺發生時,聯合國內負責維和事務的是後來當了秘書長的科菲·安南。面對慘案現場,他發誓“永遠不再”。1997年元旦,安南蒞任聯合國秘書長。在他和其他人士推動下,一個簡稱為R2P(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新概念開始在國際政治圈流傳即政府有責任保護平民,如果一國政府做不到,國際社會可以採取行動。
《Hotel Rwanda盧安達飯店》這個片子真實的再現了當年在非洲發生的近百萬人喪命的民族屠殺,而當時西方的態度也非常的猶豫不決。正是那個事件,讓聯合國一致通過了這項R2P法案,允許對一個國家的反人類罪行予以外部武力干涉!
原則的套用
2005年,在聯合國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180個國家元首簽署的大會公報里,包括了R2P原則,中國也簽了。但直到最近的利比亞,才真正套用了這個原則,這是因為各種因素相加,同時滿足了這五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集體行動,而不是單個國家對他國採取行動。北約對利比亞的干涉滿足了這條。
第二,必須由安理會授權。安理會3月17號通過的1973號決議,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並授權採用“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平民。雖然決議沒有明說“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軍事措施,但決議只說明排除直接軍事占領。也就是說,直接軍事占領之外的任何“必要”軍事措施都是允許的。當然,對到底如何理解和使用這樣的措施會產生爭議,中國和俄羅斯反對使用空襲手段,則是基於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那個必要。
第三,需要最可能受到軍事行動影響的(比如難民過界)的鄰近國家必須願意配合。這次是阿拉伯聯盟主動提出設立禁飛區,不管是埃及,還是突尼西亞,都對過界難民加以安置。
第四,事先要嘗試和平手段,沒有效果才能採取軍事行動。1973號決議之前,2月26號,安理會先有了1970號決議,要求卡扎菲停火,但老卡沒有接受。而在1970號決議里,已經點明了利比亞當局的國家保護責任,也就是不能坐視利比亞人民遭受反人類罪行。而這次和盧安達不同的是,利比亞發生的不是部落或者種族之間的清洗和屠殺,而是政府行為。
第五,某一國政府明顯的讓民眾受到反人類罪行的威脅。這點能否符合,在於卡扎菲自己的配合,他僱傭外國兵,並且在電視講話里威脅班加西民眾:“我們今晚就來,如果不在軍隊進城前放下武器,那就無仁慈、無寬恕,軍隊一家一家搜,躲到女人的衣櫃裡也要抓出來”!
1970號決議能通過,在於利比亞駐聯合國大使主動要求聯合國進行干預,保護利比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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