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認證

PED認證

PED於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壓力設備(PED) 認證
  • 外文名:PED認證
  • 生效時間:1999年11月29日
  • 定義:承受高於0.5巴的壓力設備及組件
認證基本詞義,認證適用範圍,主要工作,

認證基本詞義

PED認證全名是:壓力設備(PED) 認證。 PED是歐盟成員國就承壓設備安全問題取得一致而頒布的強制性法規。
區別
假如和ASME取證作一簡樸對比,PED認證是指定產品的安全認證,而ASME取證則是指定標準的工廠認證,這是兩者在性質上的最大差別。值得大家注重的是,在PED認證中,指令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強制執行的,而產品的技術標準不是強制執行的。除非用戶指定,製造者可自由選擇任一技術標準。這一點和國內規定:必須強制執行國標、部標或行業標準也是很不相同的。
PED
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68/EU)是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櫃、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認證適用範圍

最大承受壓力高於0.5巴的壓力設備及組件。
“壓力設備”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壓力部件。
PED適用於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定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
高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符合設計、製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l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式
l 貼附CE標誌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製造
l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誌)
PED範疇的所有承壓設備均必須強制性的滿足基本安全要求:
(1)設計:設計承壓設備時必須考慮與預期使用相關的所有因素,確保承壓設備在整個預期壽命內的安全。必須用綜合的方法加入相應的安全係數,針對所有相關的失效模式,考慮足夠的安全裕量。
對足夠強度的設計與計算方法,確保全全處理和操作,檢驗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蝕和其它化學侵蝕,磨損,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許範圍時的保護,安全附屬檔案和外部火災提出了相應要求。
(2)永久性連線(焊接):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根據合適的工藝規程來完成。對於II、III和IV類承壓設備,工藝規程和人員必須由授權機構或成員國按第13章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批准。
(3)無損檢測:承壓設備永久性連線(焊接)的無損檢測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執行。對於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其無損檢測人員必須由成員國按第13章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批准。
(4)最終評定;承壓設備必須通過目測評估和對相關檔案檢查的最終檢驗。最終評定必須包括壓力試驗,試驗壓力必須符合規定數值。
(5)材料:製造承壓設備的材料必須勝任其預期的壽命。製造商必須在其技術檔案中,說明採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規範的要點:1)採用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材料;2)採用按第11章,取得歐洲批准的承壓設備材料;3)採用進行專門評定的材料;對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材料的專門評定必須由授權機構進行。
PED認證
(6)定量要求:1)許用應力:如對包括正火(正火軋制)鋼在內的鐵素體鋼(不包括細晶粒鋼和特殊熱處理鋼),不得超過2/3計算溫度下的屈服極限和5/12的20℃下強度極限下限;2)接頭係數:對設備進行破壞性試驗和無損檢測證實所有接頭均無明顯缺陷時為1;對設備進行隨機無損檢測為0.85;對設備只進行外表檢查而不作無損檢測時為0.7;3)限壓裝置: 瞬時的壓力彼動必須保持在最大許用壓力的10%以內; 4)水壓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根據承壓設備服務中可能經受的最大載荷,考慮最大許用壓力和最大許用溫度相應乘以係數1.25或最大許用壓力乘以係數1.43,取兩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在不超過20℃且不超過最低預定操作溫度下作拉伸試驗,斷裂後其延伸率不小於14%,且其ISO夏比V形試樣的衝擊破壞能量不低於27J。

主要工作

(1)設計批准;提供設計製造採用的標準規範清單,企業內部標準,產品圖紙,計算書,材料明細表,對PED“基本安全要求”符合性的對比分析,危害性分析,操作說明書,產品符合性聲明等;
(2)材料批准。提供材料質保書,必要時進行的附加試驗,外購材料的供應商評審;
(3)焊接工藝及焊工評定:制訂評定計畫,編制焊接工藝規程(WPS)、準備焊接試板和焊材,進行工藝評定和焊工評定試驗;
(4)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認可;
(5)質量體系批准:提供質量手冊,兩次年審報告,不一致項及糾正記錄,滿足PED要求的補充程式檔案等。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製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
PED符合性評定
符合性評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式適用於第I~IV類的設備。
廠商的選擇組合如下
第I類 第II類 第III類 第IV類
A A1 B1+D B+D
D1 B1+F B+F
E1 B+E G
B+C1 H1
H
對於只須適用較低要求模式的產品,廠商也可以選擇套用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說明如下:
A 內部生產管制
A1 內部製造檢查加上最終評審監督
B EC型式檢查
B1 EC設計檢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產品質保證(ISO 9002)
D1 生產品質保證(ISO 9002)( 模式單獨套用)
E 產品品質保證(ISO 9003)最終檢驗與測試
E1 產品品質保證(ISO 9003)( 模式單獨套用)
F 產品檢查
G EC個別檢查
H 全面品質保證(ISO 9001)
H1 全面品質保證(ISO 9001)加上設計檢查及最終評定的特別監查
其中,模式A不必經由驗證機構驗證,其餘各模式則都要經歐盟會員國認可指定的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驗證。
品保規定和技術規定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規定條款。兩者對生產廠商和產品都屬強制性的規定,唯有兩方面的規定都能符合,所生產的壓力設備產品才可以貼附CE標誌。在國內,多家外資機構能夠提供廠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驗證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