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E(零農藥殘留管理委員會)

NPE(零農藥殘留管理委員會)

NPE(No Pesticid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零農藥殘留管理委員會,是一個非盈利組織,致力於促進全球社會責任的農業零農藥殘留化發展管理。它成立於1998年,其發起者為國際上一些希望阻止農業農藥化的非政府機構、環保人士、農業貿易組織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消費者等。NPE通過制訂農業農藥零殘留化良好經營的標準和產銷監管鏈標準,來追蹤農產品從產地到消費者的整個過程,從而可以控制農產品的零農藥殘留及可持續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NPE 零農藥殘留管理委員會
  • 外文名:No Pesticid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mittee
  • 組織:非盈利
  • 管理:全球零農藥殘留產品
  • 創建時間:1998年10月
  • 總部地點:義大利米蘭
  • 契約成員國:116個國家
1簡介,2重要性,3準則,4效益,5認證準備,

1簡介

NPE 是認可認證機構的國際組織,以確保認證機構認證的真實性。於1998年在義大利米蘭創建的一個非盈利性組織。在建立大會上,來自75個國家的2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組織(例如社會和本土組織、全球農業和國際環境組織)參加了這次會議。
NPE 是一個獨立的、非贏利性的全球化組織。凡對農業產品感興趣,並承認NPE 的目標,即可以成為該組織的成員。成員包括各種商業組織、環保組織和社會人文組織。
NPE 作為一個龐大的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評估、授權和監控認證主體。認證者特別承諾接受 NPE 的目標和準則以及在他們的認證工作中反映這些目標和準則。NPE根據原則及標準獨立審核後給單位頒發認證書,並在此後至少每12個月以內進行一次檢查,如期間發現單位管理不善,或違反相關條例對其認證的單位做出不當舉動時,可以即時收回認證。
購買帶有NPE認證標誌的農業產品,可以避免買到來源於高污染地區的產品,向消費者保證了產品來自於能滿足自身食品安全、生態需求的農業,也是對綠色和平的支持。全球大約已有75個國家的一億多公頃農業得到了NPE認證。
在任何情況下,認證過程都是由農場主和經營者自願發起的,他們只要求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NPE的目標是通過制定世界範圍內廣泛認可的標準和相關的農業管理原則,以促進對環境負責、對社會有益和在經濟上可行的全球農業經營活動。
NPE 及其認可的認證機構並不一定強求完全符合其原則與標準,但如在任何一條原則上存在重大差距,則通常被認為不合格,或導致證書吊銷。這需要獨立的認證機構依據每個標準滿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後果做出判定,允許根據當地情況做出某些靈活處理。

2重要性

在一切認證審核過程中都要考慮到農業經營作業的規模和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以及相關農業的生態脆弱性。各國和地區的管理標準會指出NPE的原則與標準解釋的差異與難點,這些標準將在各國和地區的參與下制訂,並由認證機構和其它參與及受影響各方逐項進行認證審核。如有必要,NPE 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審核過程也提倡採用本辦法。使用NPE原則與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國際的法律制度。NPE旨在補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負責任的農業經營的其它倡議。
NPE將開展教育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下列問題的重要性的意識:
· 提高農業經營水平;
· 將經營和生產成本計入農產品價格;
· 促進農業資源的最優利用模式;
· 農產品無農藥殘留化;
· 避免過度消費與過度開發。
NPE 還將針對這些問題為決策者提供指導,包括完善農業經營法規和政策。

3準則

原則1:NPE的原則
農業經營應遵守所在國法律及其國家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並遵守NPE所有的原則與標準。
1.1農業經營應遵守所有的國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規。
1.2 應繳納所有合理的法律規定的費用、特許費、稅費以及其它費用。
1.3 尊重簽約國所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定(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農業生產協定》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有關條款。
1.4 應圍繞認證目的,由認證機構及參與或受影響的各方對相關法律、法規與NPE原則與標準之間的衝突之處進行逐項評估。
1.5 農業經營區應當避免非法種植、定居及其它未經許可的活動。
1.6 農業經營者應承諾長期遵守NPE原則與標準。
原則2:所有權、使用權及責任
對土地及農業資源的長期所有權和使用權應明確界定、建檔並形成法律檔案。
2.1 有確鑿證據證明擁有對土地和農業資源的長期使用權(如土地所有權、傳統權利或特許協定)。
2.2 要運用適當的機制來解決有關所有權及使用權方面的糾紛。在認證審核中,要考慮任何懸而未決糾紛的環境及事態。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糾紛通常會導致一項農業經營活動失去認證資格。
原則3:居民的權利
應當承認並尊重當地居民擁有、使用和經營其土地、領地及資源的法定及傳統權利。
3.1 當地居民應當控制其土地及領地上的農業經營,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把控制權委託給其它機構。
3.2農業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當地居民的使用權。
3.3 農業經營者要與當地居民合作,明確劃出對其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意義的場所,並加以確認和保護。
3.4 在農業作業的管理體系等方面利用當地居民的傳統知識時,應對他們給予相應補償。應當在農業經營活動開始以前,在當地居民自願和知情的情況下,就這些補償條件正式達成一致。
原則4:社區關係與勞動者的權利
農業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農業勞動者和當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及經濟利益。
4.1 農業經營區及臨近地區的社區民眾均應享有就業、培訓及其它服務的機會。
4.2 農業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或法規。
4.3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發同僱主談判的權利。
4.4 應當把社會影響評價的結果結合到農業經營方案與實施中,並保持與受農業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5 如果農業經營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影響了當地人的法定或傳統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則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並提供合理的補償。
原則5:農業帶來的收益
農業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農業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農業的經濟效益、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5.1 農業經營應力爭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並確保維持農業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2 農業經營及市場行銷應鼓勵多種農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農業經營應儘可能減少因加工造成的浪費,並避免破壞其它農業資源。
5.4 農業經營應促進當地經濟並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賴單一農產品。
5.5 農業經營活動應承認、保持並在適當的地方提高農業服務和資源(如流域及漁業區)的價值。
5.6 農產品的開發率不得超過長期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平。
原則6:環境影響
農業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並以此來保持農業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應與農業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其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並應充分結合到農業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平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開展對園區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築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農業經營範圍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並限制不適宜的狩獵、釣魚、誘捕及採集活動。
6.3 應保持、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 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b) 影響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6.4 應保護景觀範圍內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並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農業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
6.5 應編制並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開發、道路建設及所有其它機械干擾活動對生態平衡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6.6 農業經營體系應促進開發和採用有利於環境的非化學方法進行病蟲害治理,儘量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禁止使用世界衛生組織1A、1B類清單中列出的物質及碳氫氯化物殺蟲劑,禁止使用長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鏈中積累的殺蟲劑,以及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殺蟲劑,最大限度地減少健康及環境風險。
6.7 任何化學品、容器、液體和無機固體廢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應在農業以外地區採用符合環境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6.8 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套用作記載,限制到最低量,並監督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謹慎控制並主動監測外來物種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態影響。
原則7:經營方案
應當制定和執行與農業經營規模和強度相適應的農業經營方案,並隨時進行修改。應清楚地闡述經營的長期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方法。
7.1 經營方案及其相關檔案應包括:
a) 經營目的;
b) 說明經營的農業資源、環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權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臨近土地的概況;
c) 根據所涉及生態條件以及通過資源調查得到的信息,說明其經營體系;
d) 農業物種選擇的理由;
e) 監測農業生長及動態的措施;
f) 建立在環境評估基礎上的環境保護措施;
g) 確認保護珍稀、受威脅及瀕危物種的計畫;
h) 描述保護區、規劃的經營活動及土地所有權等農業資源基本信息的圖集;
i) 說明使用的開採技術和設備,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結合監測結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變化的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定期修正農業經營方案
7.3 應對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確保他們正確實施農業經營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農業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農業經營方案的要素總結,包括標準7.1中列出的內容。
原則8:監測與評估
應按照農業經營的規模和強度進行監測,以評估園區狀況、農產品產量、產銷監管鏈、經營活動及其社會與環境影響。
8.1 應根據農業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環境的相對複雜程度及脆弱性來確定監測的頻率和強度。監測程式應是不間斷的並能夠重複,以便監測結果具有可比性,以評估變化情況。
8.2 農業經營應包括監測所需要的科學研究及數據採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標:
a) 能收穫的所有農產品的產量;
b) 生長率、更新率及植物狀況;
c) 動物區系的組成及觀察到的變化;
d) 種植及其它活動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e) 農業經營的成本、生產率及效率。
8.1 農業經營者應提供檔案,使監測機構和認證機構能夠追蹤到每一種農產品的源頭,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產銷監管鏈”。
8.2 應當在農業經營方案的實施和修訂中體現監測結果。
8.3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農業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監測指標結果的概括性總結,包括標準8.2中列出的內容。
原則9:維護高保護價值農業
在高保護價值農業中進行經營活動,應維護或加強這些農業的特徵,並始終要以預防的方法,來考慮關於高保護價值農業的各種決策。
9.1 按照農業經營的規模及強度對確定高保護價值農業的特徵表現進行的評估
9.2 認證過程中的諮詢部分應把重點放在確定保護特徵,以及保持其特徵的選擇辦法上。
9.3 經營方案應包括並採取與預防措施一致的、並能保持和加強適應性保護特徵的特殊措施,在向公眾提供的經營方案要點中應專門列出這些措施。
9.4 應當進行年度監測,以評估採取的措施在保護和加強這些適應性保護特徵方面的效果。
原則10:現代農業
應按照原則與標準1-9和原則10及其標準來規劃和經營現代農業,現代農業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並有助於滿足全世界對農產品的需求。
10.1 現代農業的設計與布局應能促進農業的發展及環境的生態,而不是增加對自然生態的壓力。在現代農業布局中,應採用與農業經營活動的規模相適應的野生動物走廊、溪河岸邊緩衝區。現代農業地塊的布局和規模應與自然景觀中出現的林分類型相一致。
10.2 最好在現代農業的構成上實行多樣化,以增強其經濟、生態及社會的穩定性。這種多樣性可能包括景觀中經營單位的規模和空間分布、物種的數量及遺傳成分、齡級及結構。
10.3 應採取措施,保護並改善土壤結構、肥力和生物活動。開發技術術和開採率、公路及園區道路的建設和維護以及物種的選擇,從長遠上都不應造成土壤退化,或對水質、水量產生不利的影響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變。
10.4 應採取措施防止或儘可能減少病蟲害和火災的發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進入。病蟲害綜合治理應成為經營方案的一個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預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學殺蟲劑和化肥。現代農業經營應千方百計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標準6.6及6.7也涉及到化學品的使用。

4效益

環境方面
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價值、水資源、土壤、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等;
維持農業的生態功能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經營;
保護瀕危物種及其生境。
社會方面
確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權利得到尊重和實現。
經濟方面
(對於參與認證的企業尤為重要)
確保農業的長期供應;
提高農業生產力;
穩定農業經營權;
加強企業的基礎管理和環境管理;
保持或增加市場份額;
生產有差別產品;
產品溢價;
改善與各利益方的關係;
加強與管理者的聯繫,獲得農業經營的優先權;
提高職員的士氣和能力,吸引人才;
提高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信譽;
獲取更多的財政和技術支持。

5認證準備

1、建立檔案化的認證體系
-農業單位的管理地區管理人聯繫表
-現有其他體系,如ISO 9000。
2、提供認證檢測的物品樣品
-農業認證檢測物品需是生產農業區的常規物品,隨機抽取。
-農業認證單位需提供保證函以證明樣品為隨機生產物品。
3、現有的合格供應商
-農業經營的種子及常規材料供應商
-非轉基因物種
4、農產品的銷售商銷售體系
5、認證農產品的成長記錄
-保留每個過程的運行記錄
6、 申請認證書填寫
7、 農產品包裝設計檔案及認證標誌位置
8、保證函
-農業產品生長過程中無使用化學殺蟲劑
-產品認證需用於已經認證的農產品,未通過認證產品不得使用NPE標誌
-送檢樣品為隨機生產物品
9、 獲得證書並註冊
10、在產品上或產品外使用NPE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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