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選秀權

每年NBA都會有球員退役或者被裁掉所以需要補充新的球員,在賽季開始前就要進行選秀。參加選秀的包括NCAA(全美大學生聯賽)的大學生球員、ABA(NBA發展聯盟)的球員以及部分高中生球員、海外球員和自由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NBA選秀權
  • 時間周期:每年
  • 方式:選秀抽籤
  • 試用人群:一般是全美各大學的學生
程式和規則,選撥制度演變,受保護情形,

程式和規則

NBA選秀權抽籤現場NBA選秀的很多程式和規則,時值今日,對一些中國球迷而言仍如“霧裡看花”。按時間劃分,每年的NBA選秀大致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選秀抽籤:NBA從1985年開始實行選秀抽籤,每年季後賽激戰正酣的時候,NBA會召集未能進入季後賽的球隊舉行抽籤儀式,來決定未來頭三號新秀權的歸屬。抽籤儀式中,主持人會拿出編號為1-14號的14個桌球,放在一個容器中,從14個球中隨意抽出4個球,不計數字的先後順序,一共可以產生1001種可能的組合,而去掉這個11-12-13-14組合,正好還剩下1000種。抽籤前,沒有獲得季後賽資格的各隊已經依照常規賽戰績倒序排名,得到與之相應的贏取狀元簽的組合數(機率)。比如今年有14支球隊沒有進入季後賽,這14支球隊中戰績最差的老鷹隊就得到250種組合,即有25%的機會贏得狀元簽,戰績第二差的黃蜂隊得到199種,即19.9%的幾率,依此累推,14支球隊中戰績最好的森林狼,則只有5種組合,即0.5%的機會贏得狀元簽。在狀元簽抽出之後,4個桌球又被放回容器中,重新去決定二號和三號選秀權的歸屬,此後首輪剩餘的4-30號選秀簽位和第二輪的選秀簽位,則按照常規賽的成績倒序決定。
除了常規的選秀程式之外,NBA還對參加選秀的美國本土高中畢業球員參加選秀和海外球員參加選秀增設了一些特殊規定。以下是NBA勞資協定對這兩類球員參加NBA選秀的規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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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高中畢業球員申請參加選秀的規定
(a)一位定居在美國並已完成高中學業的球員,可在選秀開始的45天前向NBA發出書面通知,在表達他放棄進入大學繼續學業的意願後可獲
得參加NBA選秀的資格。一旦這名球員被任何一支NBA球隊選中,那么以下的規則將適用:
(i)根據下面(b)的規定,如果該名球員不參加大學籃球隊,那么他將獲得參加NBA選秀的資格。在他宣布放棄大學入學機會之日到他獲得參
加選秀資格之日期間,如果一支NBA球隊每年按要求向該球員發出邀請,那么該球隊將是唯一能與他簽訂球員契約的球隊。
在這部分內容當中,一旦該名球員在獲得NBA選秀資格後未宣布放棄參加大學籃球隊資格的,那么這次選秀對他而言將選秀則被看作是“二
選”。
以“二選”的資格被選中的球員將遵守適用的規則。如果該名球員在選秀中因為放棄大學籃球資格而被挑選後、未和挑選他的球隊簽訂球
員契約,也未能在“二選”中被挑選的球員(在之前的語句中作出過解釋),我們稱之為新人自由球員。
(ii)如果該名球員參加大學籃球隊,那么一旦他之後宣布放棄繼續在大學籃球隊效力的機會的,他仍可以獲得NBA選秀資格。屆時,曾經在
選秀中選擇他、並每年按要求向該球員發出邀請的NBA球隊將保留在選秀之日一年後和他進行商討並簽訂球員契約的優先權。
在這部分內容當中,一旦該名球員在獲得NBA選秀資格後未宣布放棄參加大學籃球隊資格的,那么這次選秀對他而言將被視作“初選”,下
一次的選秀則被看作是“二選”。以“二選”的資格被選中的球員將遵守適用的規則。
2一位定居在美國並已完成高中學業的球員,如果不具備參加NBA選秀的資格並和一支美國以外的職業籃球隊簽約的,他將有資格參加下
一次的NBA選秀。如果被選中,他將被看作是以上第四節中定義的“球員”。在這小節的內容當中,“職業籃球隊”表示任何一個國家內向一位
為他效力的籃球運動員支付任何類型的、超過一般生活支出的金錢或賠償的籃球隊。
海外球員參加NBA選秀的規則
(a)在這節的內容當中,一名“海外球員”是指任何定居在美國之外的業餘或職業籃球運動員。
(b)一名海外球員在達到22歲後便有資格參加NBA選秀。任何超過22歲以及在22歲生日當年未曾在選秀中被挑選的球員,我們稱之為新人自 由球員。
(c)儘管有以上(b)小節的規定,一名未曾在美國參加過大學籃球隊的海外球員仍可以在其未滿22歲生日時獲得參加選秀的資格:
(i)他必須在選秀進行之前至少年滿18歲;
(ii)他必須在選秀開始的45天前向NBA發出書面通知,表達希望獲得參加選秀資格的意願。
(d.)一名海外球員如果在選秀之前的賽季效力美國的大學籃球隊,那么他就必須遵守以上第5節有關繼續完成或放棄在大學的學業的規定。
按照慣例,NBA選秀抽籤儀式規則如下:將14個分別標有數字1到14的桌球放入一個鼓狀的圓桶中,從它們中任取4個球構成一種組合結果,一共將有1001種組合結果。如果將其中一種結果忽略不計的話,剩餘1000種結果將由電腦隨機分配給13支球隊。
常規賽戰績越差的球隊,分配到的結果也就越多。在全聯盟中墊底的球隊,都將獲得225個結果。然後像搖獎一樣搖出四個球,誕生一組由4個數字構成的結果,哪個球隊結果中包含這一種,就擁有了頭號選秀權。然後四個球被放回桶里,重複上述過程兩次,第二號和第三號選秀權也就名花有主(註:若搖出被忽略的結果,則無效,球被放回並重複程式)。
沒有獲得前三名選秀權的球隊,將根據常規賽戰績獲得第四到第十三位新秀,戰績越差,選秀順位越高。
按規定,整個抽籤過程將由NBA官員、13支球隊代表以及監督抽籤的會計師參加。“搖獎”結束後,會計師將把帶有各球隊標的卡片放入標有1到3的三個信封內,然後將其密封。無論NBA副總裁格蘭尼克還是球隊代表,此時都無法提前知道信封內的結果究竟如何。隨後NBA將正式宣布抽籤的結果,第4到13位的選秀權按從低到高的順序先行宣布,然後由格蘭尼克拆開信封,按順序宣布擁有前三位選秀權的球隊,這意味著,最後拆開的那個信封里註明的球隊,將在一個月後的選秀大會上摘得“狀元秀”。

選撥制度演變

1947-1965:分區選秀 在聯盟成立早期,球隊很難吸引球迷來看球,因此球隊可以從球隊所在地選秀。在開始選秀之前,球隊可以放棄第一輪選秀權,並從球隊所在地挑選一名有較高支持率的球員,以此來提高球隊的聲望。 波士頓凱爾特人隊在1965使用地區選秀權挑選了來自聖十字的韓森。韓森在其九年的職業生涯里,平均每場貢獻18.6分和8.8個籃板,並幫助凱爾特人隊八次獲得總冠軍。

NBA選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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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84:拋錢幣式選秀聯盟在1966開始採用丟錢幣的方法來決定頭號選秀權的歸屬。只有東西區戰績最差的兩隻球隊才有權爭奪狀元秀。這項制度一直延用到1985年才被現在的抽籤制度取代。剩下的球隊按輸贏場次來決定選秀順序,球隊戰績越差,選秀順位越靠前。1979年,31勝51負的芝加哥公牛隊在猜硬幣時將頭號選秀權輸給了當時戰績為26勝56負的紐奧良爵士隊。但是當時的爵士隊用三個選秀權換了湖人隊的自由人古德里奇,包括當年第一輪的選秀權。而79年的狀元秀不是別人,正是來自密西根的魔術師詹森。  接下來的賽季,湖人隊在這個新秀後衛的帶領下獲得了球隊搬到洛杉磯後的第二次總冠軍。而當時的紐奧良爵士就是後來的猶他爵士。  1985年:第一次抽籤  NBA在1985年的選秀開始前實行了一種新的抽籤選秀制度,來決定那些未能打進季後賽的球隊(或者是通過交易獲得第一輪選秀權的球隊)的第一輪選秀順位。在第一輪選秀過後,選秀將根據各球隊的戰績來進行,依然是戰績差的球隊排位靠前。  抽籤選秀制度實行當年的狀元秀是來自喬治城,身高7英尺的中鋒派屈克-尤因。對於沒能打進季後賽的七隻球隊來說,他們獲得狀元秀尤因的機率是均等的。但紐約尼克斯隊得到了幸運女神的青睞,贏得了大將。當抽籤用的桌球停止跳動時,尼克斯隊當時的總經理,也是名人堂球員的戴夫-德布斯切爾高興地從椅子上跳了起來。  從1985年開始,尤因在尼克斯打了15個賽季,並帶領球隊13次闖入季後賽。  1987至現在:三隻獲優先權的球隊  1986年10月,NBA的管理層修改了之前的抽籤制度。按照新的制度,聯盟會在未能打進季後賽球隊中抽籤選出三隻球隊來。這三隻球隊將獲得優先選秀權。而剩下的未能打進季後賽的球隊,第一輪選秀順位仍按照球隊戰績排列。這樣就保證了聯盟三隻墊底的球隊最差也能選到四號新秀,而戰績次差的球隊至少能獲得第五號新秀。  1987年,洛杉磯快船隊的戰績是12勝70負。但是他們在抽籤中不夠走運。根據新規定。獲得4號新秀。而當時的馬刺隊,常規賽戰績位28勝54負,全聯盟倒數第四,但是他們很幸運,選到了來自海軍的中鋒大衛-羅賓遜。那一年,三隻戰績最差的球隊中,只有一隻選中了前三甲的球員:新澤西選中了來自俄亥俄州的後衛丹尼斯-霍普森。  在1988年,三隻墊底的球隊中也只有一隻獲得選擇前三甲的機會。勝率最低的快船隊終於得到了當年的狀元秀,他就是來自堪薩斯的前鋒丹尼-曼寧。 1989年至現在:只有兩輪選秀  在早期的選秀中,球隊會一直選到沒有可用之才為止。1960年的選秀總共進行了21輪。到1974年,選秀穩定在10輪。到1985年,又被減到7輪。在1989年,為了給沒有被選到的球員一個跟隨球隊試訓的機會,全國籃球運動員協會將選秀限制到只有兩輪。 從開始實行兩輪選秀制以來,共有八位第二輪新秀參加過全明星賽:爵士隊後衛傑夫-霍那賽克(1992),活塞隊前鋒丹尼斯-羅德曼,湖人隊後衛賽德里克-賽巴羅斯(1995),猛龍隊中鋒安東尼奧-戴維斯(2001),雄鹿隊後衛麥可-里德(2004),奇才隊後衛吉爾波特-阿里納斯(2005),馬刺隊後衛馬努基諾比利(2005)和超音速前鋒拉沙德-劉易斯(2005)。2003年,底特律活塞隊中鋒本-華萊士和印第安納步行者中鋒布拉德-米勒是僅有的沒被選中但最後成為全明星的球員。  1990年到現在:有利的抽籤制度  1989年10月聯盟的管理層進一步改進了選秀抽籤制度。1990年的選秀時,由於聯盟的發展,共有11隻球隊參加抽籤。  新規則規定,常規賽戰績最差的球隊有11(11/66)次機會獲得狀元秀,戰績倒數第二差的球隊有10(10/66)次機會獲得狀元秀。參加抽籤的球隊,未能參加季後賽但戰績最好的球隊有1(1/66)次機會得到狀元秀。  奧蘭多魔術隊撞大運,連續兩年獲得頭號選秀權。1992年,魔術隊全聯盟戰績倒數第二,21勝61負。他們選中了當年的狀元秀,來在lsU的中鋒沙克-奧尼爾。奧尼爾幫助魔術隊多取得20勝利,但還是錯過了1993年的季後賽。在第二年的選秀中,儘管選中狀元的機率只有1/66,魔術還是選中了來自密西根大學的大前鋒克里斯-韋伯。之後魔術馬上將韋伯交易到金州勇士隊,換了三個選秀權和當年的探花秀,來自孟菲斯的後衛“便士”芬尼-哈達威。  聯盟管理層在1994年又再次修改選秀規則,加大了最弱球隊抽到前三位新秀的機率,同時降低戰績較好球隊的機率。這一改動,將戰績最差球隊抽到狀元秀的機率由原來地16.7%提高到25%,同時將抽籤球隊中戰績最好的球隊抽中狀元秀的機率由原來的1.5%降到0.5%。  在這一規定下,14隻標有號碼(1到14)的桌球被放入一隻桶里。抽籤時,會從14隻球中拿出4隻。不考慮排列順序,4個號碼總共由1001中組合。抽籤前,組織者會把1000中組合,根據常規賽戰績,  分給參加抽籤的球隊。之後將會抽出4隻桌球,形成一個組合。擁有這個組合的球隊就有頭號選秀權。之後,球被放回桶中,重複整個過程來決定二號選秀權和三號選秀權。  1996-2003:13隻球隊參加抽籤  1995年,NBA新增加了兩隻球隊,多倫多猛龍隊和溫哥華灰熊(現在是孟菲斯灰熊),參加抽籤的球隊也由原來的11隻增加到現在的13隻。從1996年開始,戰績最差球隊獲得頭號選秀權的機率仍然是25%(250種組合);倒數第二(20%,200種組合)到倒數第六(6.4%64種組合)中大獎的機會和之前相比稍小了一些;倒數第七的球隊(4.4%,44種組合)獲得頭號選秀全的機率和之前比不變;倒數第八(2.9%,29種組合)至倒數第12(0.6%,6種組合)的機率有一點點提高。倒數第十三(0.5%,5種組合)獲得頭號新秀的機率不變。戰績相同的球隊平分機率,如果機率之和為積數, 兩隻球隊抽籤決定誰得到額外的一個百分數。  2004年到現在:14隻球隊參加抽籤  因為有了夏洛特山貓隊,2004年的選秀抽籤共有14隻球隊參加。但2004年山貓隊的選秀順位被固定為第四位,因此在抽籤時並沒有機會得到其他順位的新秀。

受保護情形

為了保證聯盟各支球隊的實力水平不致太懸殊,從而增加比賽的精彩激烈性和可看性,在每年的總決賽之後,NBA都會在6月下旬舉行一年一次的“新人選秀”大會。
NBA選秀權
NBA選秀權NBA選秀權
參加“選秀”的新人一般是全美各大學的學生,他們通常是NCAA全美大學生籃球聯賽上的佼佼者。
最近幾年來,受功利思想的影響,很多大學沒有畢業,甚至還在上高中的球員也紛紛參加“選秀”。譬如1995年首輪第五位被森林狼隊選種的凱文-加內特,1996年首輪第13位被選中的科比-布萊恩特,都是以高中生的身份直接進入NBA的。
對於參加選秀的年輕球員,NBA根據他們在大學期間(或高中階段)的比賽表現打分排名。然後,NBA各球隊按照本年度常規賽中的勝率排名,從成績最差的球隊開始,依次挑選球員,每隊每一輪只能選一個新人,通常選秀進行2-3輪。
為了更好的體現公平原則,首輪前三位的選秀權次序和戰績相同的球隊之間的選秀次序都要通過抽籤決定。選秀大會前,NBA聯盟會先分發1000個桌球,上面註明挑選的順序號。列常規賽成績最差的球隊可挑250個,他們中首選權的機率是25%,以下依次類推。上個賽季未進入季後賽的11支球隊中,成績最好的機率最小。
NBA選秀分為兩輪,各支球隊挑選球員依據一些預定的規則進行。
最靠前的選秀權屬於14支上個賽季沒有進入季後賽的球隊,這些球隊將要參加一次抽籤,以決定每支球隊的選秀順序,通常情況下上個賽季戰績越為糟糕的球隊抽到位置靠前選秀簽的機率就越大。接下來的16個順位則留給那些殺入季後賽的球隊,這16支球隊的抽籤順序則依據他們在常規賽的戰績來定,越績越差的球隊選秀順位越為靠前,因此上個賽季常規賽戰績最好的球隊的選秀位置就最為靠後。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的選秀會當中,選秀順位排在最後一位的並非最後獲得總冠軍的底特律活塞隊,而是常規賽戰績排在第一位的印第安那步行者隊。
第二輪選秀的順序和第一輪相同。然而,NBA球隊允許在賽季球員交易市場上拿他們第二輪選秀的權利作為交易籌碼從其他球隊換來自己需要的球員。因此,由於交易的關係,第二輪選秀的結構有時會與第一輪的選秀結構有很大的不同。
NBA的每一支球隊都必須在整個選秀大會的過程當中至少挑選一名新秀球員。同時,NBA聯盟的規則也禁止任何一支球隊把他們未來連續兩年的首輪選秀權都拿去交易。這一規則的出台部分原因是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克里弗蘭騎士隊的運作,在1980年至1983年期間,特德-史泰平(TedStepien)是克里弗蘭騎士隊的老闆,他操作的一系列頗有問題的球員交易讓騎士隊付出了好幾年都沒有首輪選秀權的代價,史泰平的這些失敗的球員交易運動幾乎毀了騎士隊,最終NBA不得不向史泰平施加壓力,讓他出售騎士隊,然後由克里弗蘭當地的一位富豪古登-甘德(GordonGund)當上了騎士隊的老闆,為了促成這筆交易,NBA給了騎士隊幾個未來的獎勵選秀權。這條規則只對“未來”選秀權有效。舉個例子:在99-00賽季,球隊可以把00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送走,不論他們是否在99年選秀中擁有第一輪選秀權,因為99年的選秀權已經不是“未來”選秀權。但他們不能把00和01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都交換出去。許多球隊“隔年”賣選秀權,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球隊手上只要擁有一個該年第一輪選秀權,不論是他們自己得也好,還是在轉會中從別的球隊手上的得來的,都可以做數。只要有一個,把其他的都賣掉也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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