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工資帽

NBA工資帽

NBA工資帽(Salary cap)是NBA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工資帽的概念1984年被引入,NBA聯盟和球員工會之間首先進行談判,只有雙方同意,工資帽才被正式公布。每年NBA的工資帽都在增加,1997-98 賽季是2690萬美元,2010年是5800萬美元。2013-2014賽季又遞增到了5867.9萬美元。

2015年7月,NBA公布2015-2016賽季的工資帽是7000萬美元

台北時間2016年7月1日,NBA宣布,2018-19賽季工資帽為1.018億美元,奢侈稅起征點為1.23億美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NBA工資帽
  • 外文名:Salary cap
  • 類型: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
  • 目的:保持整個體系的“生態平衡”
設立背景,歷史沿革,計算方法,年度統計,相關區別,典型特例,拉里伯德條款,早伯德條款,非伯德條款,中層工資特例,一百萬特例,新秀特例,傷病球員特例,邀請契約,

設立背景

足球聯賽不同,NBA是一個沒有升降級的封閉聯賽,所以他們必須有自己的規定來保持整個體系的“生態平衡”,讓沒錢的球隊也有自己的生存空間,避免發生一個或者數個豪門包攬冠軍的情況發生。總之一句話就是,在NBA,花錢也要受到各種限制。
為了限制花錢,NBA引入了工資帽和奢侈稅兩個概念。
如果沒有工資帽,財力更好的球隊就會比其他隊更容易地獲得更好的自由球員。 基本思想是如果球隊的總工資單沒有超出工資帽球隊只能簽一位自由球員。如果哪支超出工資帽就要向聯盟交納NBA奢侈稅。因此所有隊都在同一起跑線上。

歷史沿革

NBA的薪金帽政策起始於1984-85賽季,當時最早的工資帽僅為360萬美元,NBA聯盟和球員工會之間首先進行談判只有雙方同意,工資帽才被正式公布。每年NBA的工資帽都在增加,1997-98賽季是2690萬美元,而11年前2003-04賽季也不過4380萬美元.隨著聯盟的發展,NBA球員的薪金正處於水漲船高的態勢。
不過,考慮到自由競爭的特性,這個“工資帽”並不是什麼硬帽子,在一定狀況下,球隊的工資總額可以超過這個數目。但如果哪支超出工資帽就要向聯盟交納NBA奢侈稅。
每年的7月10日前後聯盟會公布新賽季的工資帽和奢侈稅,以及其他的一些相關數據。

計算方法

工資帽的具體數額和NBA前一年的總收入密切相關。具體來說,這個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然後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花錢的資本,再拿這個48%後的收入再除以30(NBA上賽季球隊總數),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各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
NBA標誌NBA標誌

年度統計

NBA 賽季 NBA 工資帽
1984-85 3.6 百萬美元
1985-86 4.233 百萬美元
1986-87 4.945 百萬美元
1987-88 6.164 百萬美元
1988-89 7.232 百萬美元
1989-90 9.802 百萬美元
1990-91 11.871 百萬美元
1991-92 12.5 百萬美元
NBA工資帽NBA工資帽
1992-93 14.0 百萬美元
1993-94 15.175 百萬美元
1994-95 15.964 百萬美元
1995-96 23.0 百萬美元
1996-97 24.363 百萬美元
1997-98 26.9 百萬美元
1998-99 30.0 百萬美元
1999-2000 34.0 百萬美元
2000-01 35.5 百萬美元
2001-02 42.5 百萬美元
2002-03 40.271 百萬美元
2003-04 43.84 百萬美元
2004-05 43.87 百萬美元
2005-06 49.5 百萬美元
2006-07 53.135 百萬美元
2007-08 55.630 百萬美元
2008-09 58.68百萬美元
2009-10 57.30百萬美元
2010-11 58.00百萬美元
2011-2012 58.04百萬美元
2012-2013 58.04百萬美元
2013-2014 58.67百萬美元
2014-2015 63.06百萬美元
2015-2016 70百萬美元
2016-2017 94.143百萬美元
2017-2018 99.093百萬美元
2018-2019 1.018億美元

相關區別

軟工資帽和硬工資帽
NBA當中實行的是軟工資帽政策。在硬工資帽的例子當中,任何球隊不允許超過規定的工資總額進行操作。而我們所說的軟工資帽恰好相反,在相關條件下可以略超上限(比如繳納奢侈稅)。事實上,在現實操作中,很少球隊能夠把薪金降低到工資帽以下。
做出這種規定是為了促使有能力的球員儘量留隊。球員的工資額是與日俱增的,如果某支球隊出於上限的原因不能留下一名深受當地歡迎的、有能力的資深球員,那就太可惜了,所以聯盟設定了軟工資帽。

典型特例

拉里伯德條款

這是最為著名的特例。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契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這意味著,球員可以通過打完三個一年期契約,一個三年期契約,或者其他組合來獲得“伯德權”。一個球員如果被交易,他的伯德權跟他一起走,他的新隊可以利用伯德條款重新簽他。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契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這個特例被命名為拉里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隊是第一支被聯盟允許和自己的自由球員簽約的工資帽之上的隊伍,而這個球員就是拉里伯德。
NBA工資帽NBA工資帽
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付頂薪時,有另一個限制:如果這名球員是第一輪的新秀,剛剛履行完他為期三年的新秀契約,但是他的球隊沒有行使第四年球隊選項來延長契約,那么即使使用拉里伯德條款,這名球員也不能從原球隊得到頂薪和約,最高薪水不得高於他新秀契約的第四年選項工資。比如說,Devean George在1999年第23順位被湖人隊挑走,他在2002年履行完了他三年的新秀契約,湖人有一個球隊選項,可以在2001年的10月31日之前延長契約到2002-2003賽季結束,工資為141.5722萬元,但是他們沒有這樣做。所以當湖人隊被允許用拉里伯德條款同George重新簽約的時候,能夠支付的最高工資僅有141.5722萬元。所以,他們另選擇了中產階級特例來簽,這樣可以給他更多的錢。

早伯德條款

這是拉里伯德條款的弱形式。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一個球員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被解僱或者作為自由球員被轉會,那么他就具有這個條款的資格。使用這個條款,球隊可以同他們自己的自由球員以前一個賽季的工資的175%,或者平均球員工資(這兩者取大)簽約。早伯德條款的契約必須至少兩年(這削弱了這個特例的效果——通常,球員會以稍低的工資繼續打一年,這樣下一賽季就可以使用拉里伯德條款簽更高的契約),而且不能高於六年。使用這個特例,球員可以獲得12.5%的工資漲幅。

非伯德條款

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既不符合“資格老兵自由球員”又不符合“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的老兵自由球員就被定義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條款允許球隊同自己的自由球員在超越了工資帽的情況下,以前一年工資的120%,或者底薪的120%(這兩者取大)來簽約。使用這個條款,工資漲幅為10%,而且契約不能超過六年。

中層工資特例

這個特例又被稱為“中產階級條款”。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於每年的NBA平均工資的契約,甚至在超過了工資帽的情況下。這個特例是在現行NBA中被加入的,使用的是前四年的平均工資數額(“平均工資”的定義參見問題22)。下邊是NBA中各年的中產階級條款數額:
賽季 年薪
1998-1999 175萬
1999-2000 200萬
2000-2001 225萬
2001-2002 453.8萬
2002-2003 454.6萬
2003-2004 491.7萬
這個特例可以分割開付給多個球員,契約最長可達六年。跟一個球員簽一份多年的長約不影響這個球隊每個賽季使用這個特例。舉例來說,一個球隊可以利用這個特例跟一個球員簽一份六年的契約,而下一年再次使用這個特例來簽另一名球員。參見問題18,獲得更多的關於這個特例的可行性和使用方式。

一百萬特例

這個特例在前一個NBA里就有。像中層工資特例一樣,這個特例每賽季數額不同:
賽季 年薪
1998-1999 100萬
1999-2000 110萬
2000-2001 120萬
2001-2002 130萬
2002-2003 140萬
2003-2004 150萬
2004-2005 160萬
這個特例不能連續兩年使用,但可以分割開付給多名球員,契約最長兩年。

新秀特例

球隊可以按照新秀既定工資和第一輪新秀簽約,即使最後簽約的結果使球隊工資超過了工資帽。
底薪特例:即使超過了工資帽,球隊仍然可以給球員提供底薪契約。這種契約最長可以是兩年。對於兩年的契約,第二年的工資將是當年的底薪。舉例來說:超越了工資帽的湖人隊,在1998-1999賽季中期簽下了Dennis Rodman,他們利用了這個特例給了Rodman這個10年以上的老兵底薪100萬。這個特例還允許通過交易得到底薪球員。參見問題69。
交易球員特例:這個特例實際上使球隊在轉會中送出球員,換回“信用點數”。這個特例不能用於自由球員簽約——只能被用於交易。

傷病球員特例

這個特例允許超過工資帽的球隊為隊中在賽季餘下部分不能上場的球員找一個替換者,同樣可以用於球員死亡的情況。這個特例只能用於一名替換球員。最高工資是傷病球員工資的50%,或者是平均工資,兩者取小。這個特例必須經過聯盟的同意(由聯盟指定的醫師來決定)才能生效。此特例可用來簽一名自由球員,或者為交易創造薪資空間。當被用來進行交易時,這個特例跟交易球員特例類似對待。如果球隊的工資額低於工資帽,且差額大於各種特例組合的總額,或者在得到傷病球員特例之後差額大於特例總額,那么就自動失去了這個特例。如果球隊工資低於工資帽而同時又可以使用這個特例,那么此特例將被算在球隊總工資內。
如果一名球員在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那么球隊必須在45天之內找到這個球員的替代者。如果這個球員在12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而且醫師確認他在整個下賽季也不能上場,那么球隊可以在10月1日之前找一個替代者。如果受傷球員比預期早回來了,那么他可以馬上被激活,而且這個替代球員(或者沒有使用的傷病球員特例)不受任何影響。有時候球隊獲得傷病特例是很困難的事情。舉例來說,Danny Manning在97-98賽季末撕裂了前交叉韌帶(ACL),然而NBA還是沒有批准太陽隊的傷病特例申請;近一些時候,魔術隊在2003年也沒有獲得Grant Hill的傷病特例。儘管如此,1999季後賽的馬刺隊獲得了這個特例,他們找到了有腎病的Sean Elliott的替代者;在Bobby Phills死後不久,夏洛特黃蜂就也獲得了這個特例。實際上,批准這個特例需要NBA董事會的投票表決。另外參見問題18,獲得更多的關於這個特例的可行性和使用方式。
不要把這個特例和球隊在因傷退役或死亡導致失去一個球員之後所得到的兩年的工資帽豁免相混淆。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獲得一個替代球員,而工資帽豁免直接從帳本上划去契約。

邀請契約

如果球隊提請一個邀請契約,那么某些球員在契約結束之後就成為了受限自由球員。對於在98-99賽季及之後加入NBA的球員來說,在他們的第三個賽季,邀請契約的出價必須是這個球員前一份工資的125%,或者是底薪(參見問題9)加上15萬元,兩者取大。球隊可以獲得一個同等數額的特例,使得他們有能力發出這個邀請契約。對於結束了四年新秀契約的球員來說這個特例並不必要,因為球隊可以對這個球員直接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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