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298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國家標準(GB19298-2003)是2003年制定的。但是,2008年1月17日和2008年9月28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先後兩次下發修改單,對該標準中的濁度、總α放射性標準進行修改,並增加了溴酸鹽限量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GB19298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 修改時間:2008年1月17日和2008年9月28日
2003版,3、指標要求,項目要求,項目指標,2008年修改單,

2003版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桶)裝飲用水的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貯存、包裝、運輸、標識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經過濾、滅菌等工藝處理並裝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
本標準不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和瓶(桶)裝飲用純淨水。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4789.2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5750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8537飲用天然礦泉水
GB/T8538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19304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生產衛生規範

3、指標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3.1.2水源衛生防護:按GB8537規定執行
3.2感官指標
感官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感官要求

項目要求

色度/度夏10,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混蝕度/NTU(3
臭和味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得檢出
GB19298-2003
3.3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理化指標
項目指標
亞硝酸鹽(NO,)/(mg/L)(0.005
耗氧量(Oz)/(mg/L)簇2.0
鉛(Pb)/(mg/L)鎮0.01
總砷(As)/(mg/L)簇0.05
銅(Cu)/(mg/L)(1.0
鍋(Cd)/(mg/L)成0.01
余氯/(mg/L)0.05
揮發性酚(以苯酚計)/(mg/L)成0.002
三氯甲烷/(mg/L)(0.02
總Q放射性/(Bq/L)成0.1
總0放射性/(Bq/L)《1
3.4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微生物指標

項目指標

菌落總數/(cfu/mL)(50
大腸菌群/(MPN/100mL)(3
黴菌/(cfu/mL)(10
酵母/(d./.L)(1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
4、食品添加劑
4.1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5、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應符合GB19304的要求。
6、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7、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
GB19298-2003
8、貯存及運輸
8.1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乾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8.2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9、檢驗方法
9.1感官指標
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9.2理化指標
9.2.1亞硝酸鹽、耗氧量、鉛、總砷、銅、揮發性酚和鎬
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9.2.2三氯甲烷、總a放射性和總p放射性
按GB/T575。中規定的方法測定。
9.3微生物指標
按GB/T4789.21規定的方法檢驗。

2008年修改單

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業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17日以國標委農函10號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改如下:
一、3.2感官指標中的“渾濁度/NTU”由“≤3”修改為“≤1”。
二、3.3理化指標中的“總砷(As)/(mg/L)”由“≤0.05”修改為“≤0.01”。
三、3.3理化指標中的“鎘(Cd)/(mg/L)”由“≤0.01”修改為“≤0.005”。
四、3.3理化指標中的“總α放射性/(Bq/L)”由“≤0.1”修改為“≤0.5”。
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業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9月28日以國標委農函105號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改如下:
一、3.3理化指標中增加“溴酸鹽/(μg/L)≤10”;
二、9.2.2條增加“溴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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