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外援優先續約權的辦法(試行)

《CBA外援優先續約權的辦法(試行)》是一則檔案,2015年5月20日,中國籃協發布了關於《CBA外援優先續約權的辦法(試行)》,從2015-16賽季開始實行外援優先續約權,以防外援哄抬物價,擾亂球員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BA外援優先續約權的辦法(試行)
  • 外援:指非中國國籍或港澳台的球員
為進一步完善CBA聯賽外援簽約、轉會規則,避免惡性競爭和哄抬外援薪資,經CBA聯賽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15-2016賽季開始試行外援優先續約權的辦法。
辦法如下:
一、“外援”定義
“外援”指非中國國籍或港澳台的球員。
本辦法中的“外援”一般指歐美外援及亞洲外援。
二、申請獲得“外援優先續約權”的條件和程式俱樂部要獲得“外援優先續約權”,必須滿足下列各項條件:
(一)俱樂部此前按照相關規定與外援簽署了聘用契約,並依規進行了註冊,且該外援代表俱樂部實際參加了上一賽季的比賽(含常規賽和季後賽);
(二)俱樂部在外援聘用契約到期時向該外援提出書面邀約,並承諾續約期內各賽季該外援薪資所得(含基本工資和獎金)較上一賽季至少上浮10%;
(三)俱樂部於當年7月31日15點以前向CBA聯賽辦公室提交對外援使用優先續約權的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供書面邀約和到期聘用契約副本等相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的俱樂部將視為自行放棄外援優先續約權申請);
(四)俱樂部於當年7月31日15點以前已與外援續約,則無需俱樂部向聯賽辦公室提出續約申請,但仍需俱樂部將續約契約副本報備聯賽辦公室,並由聯賽辦公室統一對外公示。
(五)聯賽辦公室將對俱樂部申請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審核,並於7月31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的15點至8月10日15點期間(“公示期”)通過中國籃協官方網站統一公示申請享有“外援優先續約權”的俱樂部名單;
(六)公示期內,外援本人及各俱樂部均可就相關俱樂部的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提出書面異議。公示期結束後,未被提出異議的俱樂部的申請即獲通過,開始享有外援優先續約權;被提出異議的俱樂部的申請將由聯賽辦公室進行複查,並儘快公布結果。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俱樂部依照上述程式獲得外援優先續約權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該俱樂部同意,其他俱樂部均不得與該外援簽署聘用契約。
(二)俱樂部依照上述程式獲得外援優先續約權後,因俱樂部自身原因拖延或拒絕與外援簽約的,則將減少該俱樂部一次新賽季(常規賽階段)外援更換的次數。俱樂部依照上述程式獲得外援優先續約權後,該外援因參加國外或境外聯賽而未能與俱樂部續約的,則該俱樂部在未來三年內(從當年7月31日起計算)對該外援仍享有優先續約權。
(三)俱樂部依照上述程式獲得外援優先續約權後,該外援仍拒絕與俱樂部續約,則其他俱樂部在未來三年內(從當年7月31日起計算)均不得與該外援簽約。在這種情況下,該俱樂部也將不會被扣除更換外援的次數。
(四)每家俱樂部每年最多可以申請對兩名歐美外援使用優先續約權。
(五)上賽季使用了亞洲外援並且在下賽季仍然有權使用亞洲外援的俱樂部,在其與亞洲外援的聘用契約已到期的前提下,該俱樂部同樣可以對亞洲外援申請使用優先續約權。同時,該俱樂部對歐美外援行使優先續約的權力不變。
(六)獨家續約談判期聘用契約到期前至契約到期日當年7月31日15點前期間,屬於俱樂部與本俱樂部外援的獨家續約談判期。
(七)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護契約雙方合法權利,各俱樂部應努力將本辦法的內容或基本精神體現在俱樂部與外援的續約契約中,或將本辦法作為俱樂部與外援續約契約的附屬檔案。
如俱樂部與外援續約時,沒有將本辦法作為契約內容或契約附屬檔案告知外援,由此引發的契約糾紛責任由俱樂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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