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42/EEC(MDD)

醫療器械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指令名: 醫療器械的1993年6月14日理事會指令93/42/EEC,適用範圍: 醫療器械和它們的附屬檔案。

指令簡稱: 醫療器械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指令名: 醫療器械的1993年6月14日理事會指令93/42/EEC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of 14 June 1993 concerning medical devices
修改號: 98/79/EC; 2000/70/EC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醫療器械和它們的附屬檔案 - a. “醫療器械”指任何儀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它物品,無論它是單獨使用還是聯合使用,包括製造商預定其恰當套用所必需的軟體,為著以下目的而用於人:–疾病的診斷、預防、監測、治療或減緩;–受傷或殘障的診斷、監測、治療、減緩或修補;–解剖學或生理學過程的探查、置換或更改;–妊娠的控制。並且,它們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等方式在人體達到其主要的預定作用,但這些方式對其功能有幫助。 b.  “附屬檔案”指不是器械、其製造商專門預定其與器械一起使用以使得它能按照裝置製造商所預定的裝置的使用來使用的任何物品。
不適用範圍: –體外診斷器械;–90/385/EEC指令覆蓋的有源可植入器械;–65/65/EEC指令覆蓋的醫藥產品;–76/768/EEC指令覆蓋的化妝品;–人血、人血製品、人類源人的血漿或人血細胞,以及這些血液製品、血漿或細胞在投放市場時組合它們的器械;–人類源的可植入物或組織或細胞,不包含人類源的組織或細胞的組合或衍生的製品;–動物源的可植入物或組織或細胞,除了利用變成不能存活的動物組織或從動物組織衍生的不能存活的產品來製造的器械。
基本要求: 器械必須滿足指令93/42/EEC附錄Ⅰ規定的基本要求,器械所適用的基本要求考慮了相關指令的預定用途。
實施日期: 1995-1-1
過渡日期: 1998-6-13
加貼CE標誌: 是。
評定標準: 作為CE標記根據的符合性評定:–涉及公告機構;–在有些情況下,製造商聲明(模式A)是允許的。
參考出版物: “關於指令90/385/EEC的有源可植入醫療器械,指令93/42/EEC的醫療器械和指令65/65/EEC的醫藥產品的劃分及有關指令的指南”;“醫療裝置的警戒系統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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