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華鎣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7·5華鎣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7·5華鎣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指2016年7月5日23時16分,錦春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09萬元。經測算,此次突出煤量約255噸,瓦斯量13850立方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5華鎣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 時間:2016年7月5日23時16分
  • 傷亡:5人死亡
  • 直接經濟損失:809萬元
事故經過,事故處理,領導批示,現場指導,事故結果,調查報告,調查經過,

事故經過

2016年7月5日夜班,錦春煤礦井下共46人作業,安全副礦長賀紹強入井帶班。21時52分,班前會後陽聖奎等5人在未通知跟班瓦檢員曾義的情況下,提前入井(正常入井時間為23時左右)。5人入井未檢身,且未攜帶人員定位識別卡。瓦檢員曾義參加完通風隊班前會後,於22時45分入井。
23時16分,+350米水平南二石門K1煤層2111開切眼掘進工作面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炭瞬間將陽聖奎等5名作業人員掩埋。
7月6日凌晨3時許,重慶天王星投資集團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王代華和錦春煤礦總經理唐仕明找到華鎣市煤管局總工程師蔡成猛,告知錦春煤礦發生事故有5人被困的情況,蔡成猛提出不要上報。6日上午,華鎣市煤管局局長李代紅電話安排副局長蘭明到錦春煤礦核查該礦+650米迴風瓦斯三級報警原因。9時40分,蘭明與4名工作人員到達錦春煤礦,唐仕明單獨向蘭明說了煤礦發生安全事故有5人被困井下的情況,並說蔡成猛已知道情況,且蔡成猛提出不上報。蘭明同意錦春煤礦以瓦斯監控感測器故障為由提交書面說明。10時許,蘭明電話通知溪口鎮副鎮長段海波到溪口煤礦,私下向段海波介紹了錦春煤礦安全事故情況,並說蔡成猛提出不上報,且煤礦也正在積極救援,建議緩緩再說,段海波表示同意。
7月6日晚20時,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民眾舉報,稱錦春煤礦發生事故未報,立即安排四川煤監局川東分局和廣安市安監局核查。四川煤監局川東分局核查人員在趕往現場的同時,電話詢問華鎣市煤管局有關人員。蔡成猛在得知有關部門在追查此事後,便電話通知錦春煤礦礦長趙明宏馬上按程式上報事故。

事故處理

領導批示

四川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劉捷第一時間對廣安市華鎣市錦春煤業有限責任公司“7.5”事故作出批示:請省安監局指導、幫助做好被困人員救援等工作。

現場指導

四川煤監局總工程師鄢正文率事故調查處、省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川東煤監分局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原因,幫助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
副市長方飛劍深入錦春煤礦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副市長方飛劍深入錦春煤礦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事故結果

調查報告

2016年9月21日,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近期對2016年7月5日發生的四川省華鎣市錦春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進行了調查,認定這起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在個別監管人員的參與下,瞞報約19個小時,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據此,調查組建議對事故單位4名人員、政府監管單位2名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調查組查明:在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錦春煤礦管理人員發現有5人被困井下,及時組織人員入井施救。但是,煤礦未按規定程式及時將事故上報,並試圖瞞報。

調查經過

據調查,2016年7月6日3時許,錦春煤礦控股方重慶天王星投資集團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王代華和錦春煤礦總經理唐仕明,找到華鎣市煤管局總工程師蔡成猛,告知錦春煤礦發生事故有5人被困的情況,蔡成猛提出不要上報。
7月6日7時20分,華鎣市煤管局局長李代紅電話安排副局長蘭明到錦春煤礦核查該礦+650m迴風瓦斯三級報警原因,在蘭明抵達煤礦後,唐仕明單獨向他說了事故情況和蔡成猛的意見,蘭明同意錦春煤礦以瓦斯監控感測器故障為由提交書面說明,還找到煤礦所在地溪口鎮副鎮長段海波,說服其不要上報。
一直到7月6日20時,四川煤監局接到民眾舉報稱錦春煤礦發生事故未報,立即安排四川煤監局川東分局和廣安市安監局核查。蔡成猛在得知有關部門在追查此事後,便電話通知錦春煤礦礦長趙明宏馬上按程式上報事故。最終,錦春煤礦在個別監管人員的參與下,瞞報事故約19個小時。
調查過程中,調查組還發現煤礦的管理存在其他諸多問題。調查組認為,“7·5”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由於錦春煤礦未經批准違規安排作業,作業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作業人員違規使用風鎬落煤誘發煤與瓦斯突出,導致5名作業人員窒息死亡;但同時也存在技術管理不到位、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勞動組織管理混亂、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煤礦安全監管不力等問題。
調查組認為,唐仕明、趙明宏、煤礦技術負責人包重陵、煤礦法人代表呂雲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蔡成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瞞報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華鎣市煤管局駐礦安監員林伯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因上述人員行為涉嫌犯罪,調查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調查組建議對事故單位的其他10名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對監管單位的其他8名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華鎣市委、政府相關負責人予以誡勉談話或作出書面檢查;建議對錦春煤礦合併處罰款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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