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S獎懲制度

5S獎懲制度

5S就是整理(SEIRI)、整頓(SEITON)、清掃(SEISO)、清潔(SETKETSU)、素養(SHITSUKE)五個項目,因日語的羅馬拼音均以"S"開頭,簡稱為5S。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S獎懲制度
  • 內容:整理、整頓、清掃
  • 語言:日語
  • 拼音:羅馬
何謂5S,5S的定義與目的,5S的效用,5S獎懲制度方案,

何謂5S

沒有實施5S的工廠,觸目可及地就可感受到職場的髒亂,例如地板粘著垃圾、油漬或切屑等,日久就形成污黑的一層,零件與箱子亂擺放,起重機或台車在狹窄的空間裡遊走。再如,好不容易導進的最新式設備也末加維護,經過數個月之後,也變成了不良的機械,要使用的工夾具、計測器也不知道放在何處等等,顯現了髒污與零亂的景象。員工在作業中顯得松松跨跨,規定的事項,也只有起初兩三天遵守而已。改變這樣工廠的面貌,實施5S活動最為適合。

5S的定義與目的

1S-整理
定義:區分要與不要的東西,職場除了要用的東西以外,一切都不放置
目的:將"空間"騰出來活用
2S-整頓
定義:要的東西依規定定位、定方法擺放整齊,明確數量,明確標示
目的:不浪費"時間"找東西
3S-清掃
定義:清除職場內的髒污,並防止污染的發生
目的:消除"髒污",保持職場乾乾淨淨、明明亮亮
4S-清潔
定義:將上面3S實施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維持其成果
目的:通過制度化來維持成果
5S-素養
定義:培養文明禮貌習慣,按規定行事,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目的:提升"人的品質",成為對任何工作都講究認真的人

5S的效用

5S的五大效用可歸納為:
5個S,即: Sales、saving、safety、standardization、satisfaetion
1、 5S是最佳推銷員(Sales) ·被顧客稱讚為乾淨整潔的工廠、對這樣的工廠有信心,樂於下訂單于口碑相傳,會有很多人來工廠參觀學習 ·.整潔明朗的環境,會使大家希望到這樣的廠工作
2、5S是節約家(Saving ) ·降低很多不必要的材料以及工具的浪費減少"尋找"的浪費,節省很多寶貴的時間 ·能降低工時,提高效率
3、5S對安全有保障(Safety) ·寬廣明亮,視野開闊的職場,流物一目了然 ·遵守堆積限制,危險處一目了然 ·走道明確,不會造成雜亂情形而影響工作的順暢
4、5S是標準化的推動者(Standardization) ·3定"、"3要素"原則規範現場作業 ·大家都正確的按照規定執行任務 ·程式穩定,帶來品質穩定,成本也安定
5、5S形成令人滿意的職場(Satisfaction) ·明亮、清潔的工作場所 ·員工動手做改善、有成就感 ·能造就現場全體人員進行改善的氣氛

5S獎懲制度方案

一、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二、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菸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譁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 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三、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四、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五、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畫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六、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檔案;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七、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契約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八、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十、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十一、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十二、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十三、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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