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計息

31日不計息是指銀行利息在逢31天的月份,31日這天無利息,即一個月計息時間是30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1日不計息
  • 詞性:名詞
  • 分類:利息
含義,事件,

含義

31日不計息31日不計息
31日不計息,根據央行1992年關於貫徹執行《儲蓄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計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計算”,銀行按照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計息來計算利息。

事件

緣起
北京儲戶段先生在2005年8月26號到工商銀行下屬的一家儲蓄所開立一個個人通知存款賬戶,並存款,截止到2006年8月,段先生與銀行發生多筆業務,但他發現銀行的計息系統對大月的31號不計息,因此一年中存款利息被少算100多元。段先生找到銀行要求更正,被銀行拒絕,於是將工行北京朝陽支行告上法庭。
銀行解釋
31日不計息
31日不計息31日不計息
從196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後有關業務處理手續問題的通知》開始,央行曾經就計息規則作出規定:日利率=年利率÷360。
在1992年的通知中,對1965年通知中規定的計息方式予以重複明確。
2005年5月,央行發布《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給予我國境內銀行自行計算利息的許可權,“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其他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則,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存款利率上限為原則,自行制定並提前告知客戶”。
據此,銀行認為根據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的規定,按照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計息的規則計息,2月同樣按照30天計算,此種計息方法嚴格執行央行的規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同時,一些新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採用下列規則: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以365日計息。
結局
工行
工行工行
2006年12月12日,朝陽法院以該行為符合行業習慣為由,一審駁回段先生的訴訟請求。但法院同時指出,“工商銀行存在未盡告知義務的過錯”,並判決其負擔80%的訴訟費。
判決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大月的30日與31日視為同一天計息”的做法,是銀行業的交易習慣。此外,一年按360日計息並不違反公平原則。依據這一規定,段先生提出的“工行少付他105.86元利息”的訴訟主張,因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法院一審駁回。
判決也同時指出,計息規則是儲戶選擇哪一家銀行及該銀行哪一種儲蓄方式的重要參考因素。雖然工行在自己的網站上和印發的宣傳頁上,都已經說明了“通知存款業務”將“按照支取日銀行掛牌公告的相應利率和實際存期計息”,但卻沒有對31日是否計算利息做出明確的說明。判決據此認定,工行發布的涉及計息規則的公告,因其內容不具體、不明確,屬於沒有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對雙方爭議的產生有一定過錯。據此,該院判決工商銀行朝陽支行負擔本案80%的訴訟費——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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