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標誌

3·15標誌

為了加強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力度,並有效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中國消費者協會決定設立中國消費者協會《3·15標誌》,並許可優質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誌。這是中國消費者協會經過認真研究、策劃並組織實施的一項公益性的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工作。此項工作對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的各項職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介紹,會徽,功能,目的和意義,許可使用條件,審批程式,標誌的使用,意義,申報材料要求,

介紹

《3·15標誌》用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來表示。該標誌所有權屬中國消費者協會。該標誌為註冊商標圖形,受《商標法》保護。
1997年主題1997年主題
 《3·15標誌》用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來表示。該標誌所有權屬中國消費者協會。該標誌為註冊商標圖形,受《商標法》保護。
2006年主題2006年主題
該圖形作為消費者協會會徽時,加注某某消費者協會字樣,代表消費者協會組織;只展示會徽圖形時,即作為《3·15標誌》,她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維權監督標誌,也是優秀企業及其優質產品承諾當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接受和服從消費者協會調解意見的消費信譽標誌。這樣確定的寓意和益處是:
具有不言而喻的權威性; 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同度; 體現了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宗旨; 具有較強的視覺衝擊力,便於廣大消費者識別,為企業界所接受。

會徽

該圖形作為消費者協會會徽時,加注某某消費者協會字樣,代表消費者協會組織;只展示會徽圖形時,即作為《3·15標誌》,她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維權監督標誌,也是優秀企業及其優質產品承諾當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接受和服從消費者協會調解意見的消費信譽標誌。這樣確定的寓意和益處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權威性;2、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同度;3、體現了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宗旨;4、具有較強的視覺衝擊力,便於廣大消費者識別,為企業界所接受。
1997年主題1997年主題

功能

《3·15標誌》具有以下功能:1、社會監督功能,即發揮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能,對消費熱點尤其是新產品、新領域進行日常有效監督,扶植優質商品和服務,保障廣大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2、消費維權功能,即使用《3·15標誌》的企業,必須事先公開做出承諾,當與消費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其他渠道不能及時解決時,自願接受、服從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處理意見,從而保證消費者受損害的問題能及時公正地得到解決。3、信譽證明功能,由於被許可使用《3·15標誌》者都是業內的排頭兵或是骨幹企業,產品質量和服務信譽優良,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驗證和日常監督檢測,其品質值得廣大消費者信賴。4、消費引導功能,即通過《3·15標誌》這樣親切貼近普通消費者而又統一、便於識別的標誌,方便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幫助做+出正確消費選擇,從而實現科學、合理、健康、安全消費。
1997年主題1997年主題

目的和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以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主動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通過許可使用《3·15標誌》的形式,開展對被許可使用標誌企業及其產品的日常監督,是新形勢下拓展消協職能、提升維權水平的一項新舉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的首項職能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商品越來越豐富,新型服務不斷湧現,商品和服務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迫切需要指導選擇。中國消費者協會將已經具有相當知名度的《3·15標誌》作為認證標誌,在優質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從而使消費者通過統一而便於識別的標誌,正確選擇商品或服務。使該標誌能像國外、境外的同類組織推出的標誌,如美國的《好家庭》、香港的《金帆船》一樣,被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所認可。 近年來,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深入貫徹,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對消費領域的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沒有考慮其特殊性,一旦調解未果,這些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便沒有切實可行的法律手段加以解決。如到法起訴,一是法院因其小不願受理,二是消費者因程式太複雜,且訴訟成本太高而不願選擇;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現行法律的商事仲裁性質也無法實現。為此,借鑑境外消費者組織的成功經驗,即通過協定的形式,讓使用《3·15標誌》的生產經營者做出承諾,一旦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協商不成將無條件接受消費者組織的調解意見。這樣就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地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消費者面臨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隱患、新問題。採取許可優質商品或服務使用《3·15標誌》的方式,主動引導各行業內的名優企業自覺接受消費者組織的社會監督,從而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將起到行業示範作用,有利於倡導行業誠信,提升行業技術標準和服務水平,最終使廣大消費者受益。
2002年主題2002年主題
3·15標誌3·15標誌

許可使用條件

熱心於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和參加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組織開展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活動,願意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事業貢獻力量。 在同行業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品牌信譽優秀,具有領先地位;為行業中的骨幹企業,企業的管理水平與生產水平較高,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要求。堅持公平、正當的生產經營。近三年抽檢全部合格,商品或服務無批次質量問題或不良的社會影響。在全國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服務行業優先考慮經營範圍跨地區的名優企業。 承諾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能積極妥善地解決爭議,儘量做到解決爭議不出企業,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投訴率低。當與消費者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且不能與消費者直接和解時,自願接受、服從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使消費者受損害的問題能依法、及時、公正地得到解決。 能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售後服務“三包”規定或有關的服務規定,該規定要有高於國家和行業“三包”規定或有關服務規定水平的內容。在商品售後服務方面,要有較完善的維修服務網點,在修、換、退方面有切實方便消費者的措施和保證。在服務行業方面,要有切實可行保證消費者權利的制度和措施。 企業同時同意中國消費者協會加強對其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監督,開展對《3·15標誌》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檢測。即在事前不告知企業的前提下,由中消協的工作人員模擬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從市場上購買企業的產品樣品(含同一批次的備用樣品),委託權威檢測部門對其各項性能指標進行檢測;對服務型企業則對其服務狀況開展消費客群調查,檢測結果和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告,以此來加強對被許可使用《3·15標誌》的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監督管理。
2007年主題2007年主題

審批程式

參加企業必須符合使用《3·15標誌》規定的各項條件,自願申請,中國消費者協會直接審定確認,並與被許可企業簽訂許可使用協定,同時頒發“中國消費者協會《3·15標誌》商品(或服務)”銅牌和證書,許可企業將《3·15標誌》圖形用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場所)。具體方法如下:
申報:符合本檔案規定相關條件的企業,可向中國消費者協會諮詢申請使用《3·15標誌》的有關事宜,在提交企業及產品、服務的有關簡介後,領取申報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按本檔案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填寫好,送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初審。 初審:中消協消費指導部負責對申報企業及商品或服務情況進行初審,初審中根據承諾情況、投訴情況、消費者的反映、市場銷售情況、商品或服務質量狀況等,客觀、公正地簽署初審意見,並充分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測部門的意見。完成初審報告後,將企業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經初審簽署意見後的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報協會主管領導。 審定:根據報送的初審意見,再廣泛徵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意見,最後由中國消費者協會辦公會議審議確定。

標誌的使用

授權使用:《3·15標誌》的使用須經中國消費者協會書面同意,依法簽署協定。獲得標誌使用權後,企業應在半年內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為:在商品及包裝、使用說明書、介紹及銷售活動及服務行業的服務場所、宣傳品、廣告中使用,或者雙方商定的其它使用形式。所有的使用形式原則上必須標註許可年度,該年度應與經批准許可使用該標誌協定書上的期限相同。超過許可使用年度不得再使用。企業因產品特點需要特殊的標註形式,由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協定,並嚴格加強管理。 範圍:該標誌的使用,僅以協定書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凡需擴大使用範圍的,須再行申報,經許可後方準實施。未經批准擴大使用範圍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將取消該企業使用《3·15標誌》的權利,並予公告。 有效期:經審定許可使用《3·15標誌》的商品或服務,其有效期為兩年。活動實行滾動制,即不論何時被審定批准的,其有效期從審定批准之日起順延兩年不變。年度的標註方法是,在標誌的正下方標註,標註時加月份,如2004年7月份審定許可的,按有效期兩年計,即標為“2004.7—2006.7”。 防偽:為確保該標誌在使用過程中的統一性、真實性、權威性,避免被假冒或與其它標誌相混淆,中國消費者協會擬對需要防偽的產品在使用該標誌時進行防偽保護,由中消協授權的防偽公司負責標誌的防偽設計、製作,具體事宜另行協商。 監督:經審定允許使用《3·15標誌》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將在《中國消費者》雜誌、《中國消費者報》刊發公告,動員廣大消費者予以監督;為加強宣傳力度,中國消費者協會將按照《3·15標誌》宣傳推廣整體方案,每年不定期在全國各大報刊、廣播 電視傳媒進行公益性宣傳。同時,中國消費協會將聯合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同監督企業履行相關標準及承諾條款的情況,凡發現有違背上述條款內容並給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將立即終止該企業使用《3·15標誌》資格,並予公告。

意義

中國消費者協會將建立企業商品或服務使用《3·15標誌》管理檔案,以加強使用中的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為便於管理,許可使用《3·15標誌》實行統一編號,按企業申報及審定時間先後順序編號,該序號不具有其它意義。

申報材料要求

填寫“使用《3·15標誌》申報審批表”(可複印使用),一式三份。不同的商品要分別填寫申報審批表; 提供企業簡況,包括註冊商標證明,質量或服務獲獎證明(複印件,以近期最高榮譽獎勵證書為主); 提供商品近期的省或部級以上檢測單位的質量檢測報告單(複印件),食品還應提供衛生防疫檢驗許可證;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現行質量標準、商品說明書或標籤; 提供商品的售後服務規定及商品在服務、質量方面的擔保內容(列印件文後註明實施日期,並加蓋公章),其中要有高於國家和行業“三包”規定水平的內容,並在文中標明(可用異型體或在文下畫線); 提供商品在各地的維修網點名錄(列印),名錄格式要統一,維修網點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順序填寫。企業直屬技術維修服務機構,如維修服務中心應註明並優先填寫。表格內容順序為序號、單位名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地區代號、電話號碼等; 提供商品商標圖樣(彩色、黑白墨稿各三套,用於存檔); 服務企業參照上述相關內容提供相應的證明企業資質、服務水平、服務業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等方面的檔案,以便消費者協會進行資格審查。 工作有關事宜可直接與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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