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腳踏車

26腳踏車

1936年,日本退伍軍官、財閥小島和三郎,在天津第四區小孫莊靠近周公祠的鹽坨地老閘口一帶二百餘畝地,劃線上樁,建起四、五間廠房,裝備了百餘台日本製造的舊機器,招募200餘工人,掛起了“昌和工廠”的牌子(即天津腳踏車廠最早前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6腳踏車
  • 產生年份:1936年
  • 所屬公司:昌和工廠(即天津腳踏車廠)
  • 類型:非機動車輛
生產業務,法律性質,發展歷史,安全性能,

生產業務

生產腳踏車車架、車圈、前叉、曲柄、輪盤、泥板、三套軸等腳踏車主要零部件,加上部分由日本運來的零件,組裝26英寸深綠色腳踏車,取名“鐵錨”牌,月產900輛腳踏車,這也是全國最早最大的腳踏車。

法律性質

很多的國家和地區認為腳踏車是車輛,常常要求適當配備甚至是要向政府相關部門登記領取車牌後才能夠上路。有些地方要求夜間行車時腳踏車要使用車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交通法規將腳踏車列為一種非機動車。在香港,腳踏車屬於“非機動車輛”,無須領有牌照,但在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和機動車輛一樣的交通規則。

發展歷史

清同治七年(1868年)11月,上海首次由歐洲運來幾輛腳踏車,是人坐車上,兩腳踮地引車而走的業餘消遣的娛樂性代步工具。
同治十三年,法國人米拉從日本運來人力車輸入上海,這種車稱為“東洋車”,因其色黃又叫“黃包車”,成為代步工具。隨後滬上興起了人力車的修、租、販制業。
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後,英商怡和、德商禪臣、法商禮康等洋行將腳踏車及零件列為“五金雜貨類”輸入上海,到19世紀末在上海已有廣泛市場。
原來設攤修理馬車、人力車的諸同生,於光緒二十三年選址南京路(今南京東路)604號,開辦了同昌車行,經營腳踏車及零配件。
光緒二十六年,上海有惠民、曹順泰等六七家車行,銷售人力車、馬車及腳踏車零配件,以賣帶修。
民國4年(1915年),上海有近20家腳踏車商店。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郵電事業發展,腳踏車成為郵差的交通工具,腳踏車需求激增,市區又新開一批腳踏車商店,形成了以老閘區(今黃浦區)為中心的腳踏車銷售網路。

安全性能

腳踏車騎行者的人身安全是個重要問題,各國制定有相應的標準。中國頒布的安全標準包括結構件的強度、閘車制動性能和安全裝置3個方面,前者包括車架和前叉組合件的強度、車把與前叉的裝配牢固度、前後車輪的強度等。
①車架和前叉組合件的衝擊強度:有兩個測定方法。一是落重衝擊試驗,將組合件垂直豎起,在前叉上方180mm處置一個22.5kg的重錘,在重錘的一次衝擊下,組合件的永久變形不能超過40mm,並無肉眼能見的裂紋;二是跌落衝擊試驗,在組件的鞍座處放置70kg的重物,使其重心移至後軸垂直位置上,自由向前跌落,經過兩次重複測試,不得有肉眼能見裂紋。另外,車架和前叉還需進行側向荷重強度試驗,其負荷重量按車型而有所不同。
②車把與前叉的裝配牢固度:測定方法是車把裝入前叉後,在車把橫管(通常用試棒代替)上施加25N·m的力矩,車把不得轉動。
③前、後車輪的強度:測定方法是將穿好輻條並經過校正的車輪夾緊平放,在其側向施加178N的力,1分鐘後,永久變形不得大於1.5mm。
④閘車制動性能:測試方法根據車輛的傳動速比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行程5m或5m以上的腳踏車,規定試驗車速為24km/h;另一種是對行程5m以下的車,車速為16km/h。制動性能有乾態和模擬雨天的濕態兩種。在規定的試驗車速下,同時使用前、後閘,乾態的制動距離不得大於5.5m,濕態的制動距離不得大於15m。
⑤安全裝置:腳踏車要裝有車鈴或車燈,還要有反射器(俗稱回光)。反射器是藉機動車頭燈或其他外來光源照射,反射出足夠強度的光線,提醒對方注意,從而保護自身。反射器有前方、側向和後方反射器 3種。前方的為白色,後方的為紅色,前輪側向的為白色或琥珀色,後輪側向的為白色或紅色,腳蹬為白色或琥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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