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市民政工作要點

指導思想,具體措施,

指導思想

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統領,以鞏固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為抓手,以落實《首都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綱要》、全面深化民政事業改革為主題,以高標準設計、大尺度推進、深層次突破為總要求,力爭在創新社會治理、發展養老服務業、保障基本民生、理順民政體制機制、加強民政隊伍建設方面取得新突破,為民政工作轉型發展、順利實現“四化”目標打下堅實基礎,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首都人民福祉做出更大貢獻。

具體措施

一、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鞏固教育實踐活動成果
1.學習宣傳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把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作為頭等大事,在全市民政系統掀起學習宣傳三中全會的熱潮。各級領導班子全員參與理論中心組學習,率先把全會精神學懂、學深、學透,帶頭把精神貫穿到民政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各區縣、各部門舉辦專題學習班、報告會,分期分批把幹部輪訓一遍,幫助廣大黨員深刻領會三中全會對民政工作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堅持用黨的最新理論統一思想、凝聚共識,指導首都民政事業改革實踐和創新發展。開展專題宣傳活動,多層次、多角度宣傳全會精神和民政工作的生動實踐。
2.將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到民政工作中。《綱要》的基本思路與三中全會的精神高度契合。貫徹三中全會精神,必須抓好《綱要》的落實,做到高標準設計、大尺度推進、深層次突破。市民政局成立改革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民政事業改革。高標準設計就是按照建首善、創的要求謀劃和設計民政改革,讓首都民政在發展理念、制度設計、保障水平、基礎設施等方面處於全國領先水平,發揮示範作用。大尺度推進就是以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培育和管理等為改革重點,力爭兩三年之內取得重大進展,實現跨越發展,讓民政整體面貌有一個全新的變化。深層次突破就是要緊緊抓住思想觀念、體制機制等障礙,抓住制約民政事業發展的瓶頸性問題,迎難而上,攻堅克難,用釘釘子精神不斷破解制約民政事業發展難題。
3.鞏固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落實《北京市民政局領導班子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方案》,制定和出台相關規章制度,形成一批反對“四風”、改進為民服務的長效機制,讓民眾看見和感受到教育實踐活動的成效。市民政局發揮好指導作用,總結教育實踐活動經驗做法,指導區縣開展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各區縣民政部門以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整改作風和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展現民政部門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4.研究籌備第六次城市管理工作會議。適應現代化大都市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固化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和社區建設經驗做法,研究籌備召開北京市第六次城市管理工作會議。制定《關於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街道辦事處職能定位,理順街道辦事處與社區居委會關係。
5.推廣社區(村)自治模式。在城市全面推廣社區“參與式協商”自治模式,所有社區全部建立“議事廳”,健全社區社情民意收集、協商議事辦理及監督評議機制,實現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化。深化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在農村推廣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票決制”自治模式,用制度保障村民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
6.開展社區管理服務創新試點。制定《關於推進格線化基本社會服務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東城區開展綜合性試點,在現有格線基礎上載入民政社會服務內容,為民眾提供精細化、個性化的服務。完善96156後台服務支撐體系,打造社區服務品牌。出台《社區星級評定規範》地方標準,開展社區星級評定。指導東城區和朝陽區創建全國社區管理服務創新實驗區,從每個區縣選擇1-2個街道開展市級社區管理服務創新實驗街道試點。
7.開展社區服務中心社會化運營改革試點。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選取2家區縣社區服務中心和部分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8.出台全市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意見。及時跟蹤國家層面制定發展社會組織相關政策檔案進度,出台《關於改革和創新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意見》。按照“寬審批、重扶持、嚴監管”的思路,改革社會組織登記、培育和監督制度,推進社會組織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抓好全國社會組織示範區創建工作。
9.建立社會組織工作協調機構。成立市社會組織改革聯席會和社會組織聯合會,重組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專家委員會,加強社會組織發展戰略研究和巨觀規劃,統籌協調全市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成立社會組織研修學院,加強對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教育培訓。開展社會組織人才招聘工作。
10.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出台《北京市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開展非公募基金會、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許可權下放試點,探索取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審批。制定《北京市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管理辦法》。
11.加快政府職能轉移。配合財政部門出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公布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目錄,建立“政府轉移、民間承接”的常態化工作機制。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成立社會組織培育孵化中心,提升改造社區服務協會、社會工作者協會、養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政部門職能轉移,建立星級評定、人員培訓、數據統計等事務性工作轉移、承接、考核機制。
12.加強社會組織綜合監管。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完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監管機制,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平台,社會組織信息全部網上公開,完善第三方評估制度,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大執法清理力度,暢通社會組織退出機制。
13.完善社會工作發展政策。出台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社會工作崗位開發和薪酬待遇指導標準、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等政策,推動建立市區兩級民政部門社會工作機構。制定社會工作員考試和高級社工師評定辦法。
14.大力開發社工崗位。落實《關於加強民政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崗位設定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在民政服務機構規範配備專業社工,總結推廣社工提升服務經驗模式。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和社會工作戰略發展專家智庫。
15.深化“三社聯動”。深化服務民生行動,加大社會救助、優撫、慈善、社團等部門統籌力度,搭建困難民眾需求與專業服務組織對接平台,舉辦老年照料、單親家庭兒童、困難優撫對象、殘疾職工、低保對象服務專項洽談會,通過政府購買、慈善捐助、志願服務等方式,暢通社會組織、企業、個人參與渠道和途徑。採取“一助一”的形式,重點支持30個專業社工機構助推300個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專業社工聯動服務機制,在社區開展福利慈善、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矛盾調解等服務。
三、加快養老服務社會化產業化發展
16.落實兩個《意見》和一個《實施辦法》。落實國務院和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和養老機構建設實施辦法,將檔案內容細化分解為150項具體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
17.理順老齡委工作體制。將市老齡辦和市老齡協會職責分離,強化市老齡委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職能,召開老齡委全會,督促各部門及區縣政府制定落實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理順區縣老齡事業管理體制,將各區縣老齡工作統一划歸區縣民政局管理。
18.抓好養老綜合改革試點區建設。申報和創建國家級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聯合市級相關部門與試點區在財政、金融、用地、稅費、人才、技術及服務模式等方面,制定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先行先試。
19.修訂《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北京實際,完成《條例》修訂,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產業提供法律保障。制定落實國家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相關配套政策。
20.推進養老照料中心建設。按照“抓中間、帶兩頭”的發展思路,通過改擴建或新建等方式,建設80個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強化其在整個養老體系中的樞紐作用和對社區的輻射帶動作用,採用多元化的運營管理方式,面向社區老年人提供服務。
21.深化公建(辦)養老機構社會化改革。按照“盤活存量、規範增量”的原則,完善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出台《加快推進公辦養老機構體制改革的意見》、《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將具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政府新建養老機構全部實現社會化運營。建立公辦養老機構入住準入標準,出台養老機構指導價。
22.鼓勵社會力量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調動社會力量建立一批小型社區養老機構,扶持有專業規模的養老服務商開展連鎖經營,就近提供全托和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機構、社區和居家養老資源共享、融合發展。
23.加快養老產業發展。指導和支持市老齡產業協會統籌發展北京養老產業,制定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探索設立養老產業發展基金,為養老服務企業提供經營政策支持,重點扶持老年生活照料、產品配送、生活用品、醫療健康等服務產業。
24.探索醫養結合模式。加強養老設施與醫療、社區資源結合,實行多向轉診。充分利用養老機構內設或周邊醫療資源,保證機構內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支持養老機構投資主體舉辦老年康復護理院,解決病障老年人護理問題。
25.推廣養老服務券變卡。在海淀區試點工作基礎上,在全市推廣養老(助殘)服務券變卡,逐步拓展乘車、入園、銀行借記等功能,實現養老服務“一卡通”。
26.發展養老護理隊伍。成立培養教育基地,培育持證專業護理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建立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認證、持證上崗制度,推進薪酬與技術等級、從業年限掛鈎。
27.出台特殊老年群體福利政策。實行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和資格認定,有針對性地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制定失獨或無子女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擔保政策。
四、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28.落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意見。貫徹落實中央及北京市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成立專項督查組,對區縣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29.推進社會救助城鄉統籌。加大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對生態涵養區支持力度,加快實現全市低保標準城鄉一致。調整提高低保標準,全市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占城市低保標準的比例提高到85%以上。
30.完善社會救助政策。最佳化低保標準測算方法,完善動態調整機制。規範和統籌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制度,進一步提高救助的針對性。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支出型”貧困救助辦法。制定城市“三無”人員救助政策。提高征地超轉人員生活保障水平,推進與農轉非勞動力養老待遇統籌。
31.推進核對機制建設。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核對運行機制,實現核對平台部門信息數據對接,推進跨地區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個人收入財產和居民信用信息資料庫。完善低保申請、審批、公示、發放等程式,推進低保信息公開,健全第三方評估制度,提高社會救助制度精準化、規範化水平。
32.創新救助接濟工作機制。落實《關於推進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社會化的實施意見》,擴大救助工作社會參與,打破流浪精神病人統一由市定點醫院救助模式,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規範來京上訪人員服務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加大法制宣傳和心理疏導,促進人性化、親情化服務。
五、大力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33.完善困境兒童保障。探索建立困境兒童生活津貼分類保障制度。設立“嬰兒安全島”,建立棄嬰主動救治和保障機制。將民辦兒童慈善機構納入政府監管範圍,創新民間公益慈善組織參與兒童福利服務機制。加強兒童福利機構規劃建設,加快推進市屬機構改造和區屬機構選址建設工作。
34.推進福利企業改革。完成市屬福利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組建現代福利企業,成立民政福利企業集團。制定《福利企業管理辦法》,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建設福利企業孵化園,搭建福利企業孵化、產品推介和人才引進平台,建立與大中型國有企業對口幫扶機制。
35.理順慈善事業管理體制。出台《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的實施細則和落實辦法。實現市慈善協會向基金會轉型,首都慈善公益聯合會履行行業協會職責。分類培育資助型、運作型、支持型慈善組織,推動慈善組織分工合作,提升專業化水平。
36.創新慈善參與方式。探索新型慈善參與模式,從捐款捐物向捐服務拓展,建立企業家和知名人士參與慈善的激勵機制。搭建慈善供需對接平台,實現慈善捐贈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創新慈善超市運作模式,推進捐贈物資再生加工技術成果轉化。
37.健全應急救援機制。成立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市減災委及減災辦,制定防災減災中長期規劃,構建綜合防災減災管理機制。建立涵蓋災情預警、災情報送、救災儲備及捐贈管理等內容,全市統一的救災應急指揮信息平台。加快市級救災物資中心儲備庫和密雲、延慶分庫建設。
38.推進社區防災減災。出台《推進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意見》。協同社會公益組織建設社區救援隊伍,制定家庭應急儲備物資清單,指導居民自覺配備救援包。創建50個國家級和150個市級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在農戶自主自願前提下,在郊區縣全面推行農村住房保險。
39.提升雙擁優撫水平。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推進醫療費用實時結算。提高撫恤補助、義務兵優待金標準,將烈士褒揚金標準調整到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拓展光榮院社會化養老服務功能。創新雙擁內容和形式,推進雙擁工作制度化。
40.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出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創新更加適應崗位需求的培訓方式,建立就業情況跟蹤機制,探索退役士兵就業扶持政策,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率。
41.創新軍休服務管理模式。出台《北京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和服務管理工作規則》,明確軍休幹部接收條件和服務管理規範。整合社會資源,加強軍休社區與居民社區融合,推進軍休服務社會化、信息化、人性化。提升軍休活動中心、軍供站使用效率。
六、提升民政社會事務服務
42.最佳化街道辦事處設定。適應城鎮化進程和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調整街道辦事處設定及規模,推動條件成熟的地區辦事處向街道辦事處轉制。開展省級邊界矛盾糾紛排查和第三輪區縣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工作,推進平安邊界建設。
43.完善婚姻登記管理服務。將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婚姻登記下放區縣辦理,推動本市居民婚姻登記打破戶籍界限就近辦理。研究並適時免徵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婚姻登記機關引入公益性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推動與人民法院數據共享,建成完整的離婚資料庫。
44.推廣生態安葬方式。按照“墓區園林化、墓體小型化”的要求,在八寶山革命公墓規劃建設全市示範性生態墓園,向全市推廣生態節地安葬方式,非生態化的新建公墓一律不予審批。出台本市貫徹中央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加大骨灰撒海補貼力度,出台《北京市殯葬設施專項規劃》和《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
45.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落實《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出台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等配套政策,全面開展社會舉薦和社會評審團工作。修訂《<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利用電視台、廣播、網路等媒體,推出一批見義勇為公益廣告。
七、加強民政機構和隊伍建設
46.最佳化市局機構設定。落實國務院和市政府深化機構改革要求,修訂民政部門“三定”方案,明確職能任務,最佳化機構設定。推進市局機關內設機構調整,成立規劃建設處和社工人才管理處,整合職能相近處室,增加重點職能處室人員力量。制定《市屬民政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實施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機構改革,將市社會福利處、市殯葬處納入中心作為內設處室,減少層級,實現扁平化管理。整合市屬福利院,引入市場價格機制,合理調整收費標準,逐步核減財政投入。
47.加強組織和人才建設。籌備召開市局第三次黨員代表大會,開展黨委和紀委換屆選舉,調整和理順基層黨組織設定。分類實施選任制和委任制選拔方式,強化黨委、主管領導和組織部門在幹部任用中的權重和幹部考察識別責任。安排年輕幹部到基層、艱苦崗位鍛鍊,增加跨部門、跨領域交流幹部比例。健全組織人事、工資信息管理資料庫。依託“職工之家”,開展豐富多彩的職工活動。完成局團委換屆選舉。創新學習活動方式,為離退休幹部發揮餘熱搭建平台。建立職業資格制度,加強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壯大民政領域各類專業人才隊伍。
48.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向二級單位派駐紀委書記,設立紀檢部門,在局紀委的統一領導下履行監督職責。聚焦黨風廉政和隊伍建設,強化巡視組職能,完善巡視工作機制。建立審計情況通報、整改落實與考核評優掛鈎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前、事中和審計整改的後續監督,將市局系統及市級撥付區縣的民政專項資金全部納入審計範圍。重點加強對“三公”經費及會議費、培訓費的審計。
八、理順基層民政體制機制
49.資金重點投向基層。統籌規劃、重新整合市區兩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公益金主要投向區縣和基層,集中建設一批實用、示範性的養老、救助、社區服務等項目。通過費隨事轉的方式,加大對基層民政工作經費投入。
50.理順基層機構設定。制定《加強首都基層民政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出台區縣民政機構設定指導目錄,明確必設和選設內部機構,強化社會治理職責,確保全市相對統一、上下一致。強化社保所民政工作職能,採取加掛牌子等方式,明確街道(鄉鎮)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
51.多渠道充實基層力量。根據民政工作量、服務對象等因素,按比例配齊配強街道(鄉鎮)專職民政幹部。研究統一招錄社區工作者,優先充實到街道(鄉鎮)從事民政事務。統籌設定民政公益崗位,整合基層老齡、社會救助等工作隊伍,提升人員素質。
52.加強市區互動交流。落實對口聯繫區縣制度,每季度召開區縣局長座談會,及時了解工作進展及存在困難。召開專題現場會,總結推廣區縣創新經驗做法。推進市區兩級幹部掛職鍛鍊和交流任職,將區縣民政工作人員和街道(鄉鎮)主管領導納入市局教育培訓體系,形成全市民政“一盤棋”格局。
53.推進“一區一品”建設。加快制定成熟的創建方案,一季度實現市區合作協定全覆蓋,統籌市區兩級資源,共同打造區縣民政特色品牌。
54.建立績效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完善區縣民政工作績效考核管理體系,向區縣委、政府通報績效考核結果,對排名末尾的區縣,由市領導帶隊進行重點督查。
九、強化民政事業保障能力
55.推進財務管理體制改革。全面開展資產清查,配合相關部門建立民政事業經費科學增長機制。加強民政經費規範管理,推進財務體制改革,執行新的財務審批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制度。在保障基本業務經費基礎上,將預算資金向突破性、創新性重點業務傾斜,提高預算管理科學化水平。
56.推進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改革。編制《全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規劃(2014—2020年)》,統一規劃市區兩級基礎設施,對市級所有民政服務設施建設項目進行歸口管理、統一實施。開工建設第二兒童福利院、南城養老院、市級救助管理總站、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等項目。
57.加強調研和立法執法工作。開展民政事業“十三五”規劃前期調研,建設民政研究基地和民生智庫,建立經常性、常態化調研製度。推進老年人權益保障、福利企業、見義勇為權益保障、婚姻登記管理等領域法規規章的制定及修訂,開展社會救助、養老機構管理、社會組織、殯葬管理等領域立法調研工作。制定加強民政執法監察工作意見,依託熱線、微博、網站等載體,拓展執法信息渠道,規範執法辦理程式,加強區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58.創新民政宣傳方式。加大民政業務網路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加強民政輿情的分析研判,建立新聞發布授權、內容審核和全員參與制度,各區縣普遍建立民政信息網及官方微博,實現動態信息發布、民政知識普及、政民互動交流。
59.推進民政信息化、標準化改革。依託“數字民政”工程,建成使用民政對象數據資源庫、移動辦公平台,完成民政社會公共服務平台、應急救助指揮中心建設立項,實現數據共享、便捷服務。推進民政重點領域地方行業標準建設。
60.做好信訪和安全穩定工作。落實領導包案和領導幹部接訪制度,完善網上受理信訪、“三師”助訪制度,實現信訪秩序持續好轉。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確保不發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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