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農業和食物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81年農業和食物法
  • 頒布地點:美國
  • 有效期:5年
  • 頒布時間:1981年12月22日
  • 章數:17
1981年農業和食物法,美國1981年12月22日頒布。該法律包括各種農產品計畫、農產品出口、食物券和農產品分配、農業研究、資源保護以及信貸、農村發展等17章。法律的有效期為5年。關於農產品計畫,有關條款基本上保持了1977年法的特點。法律繼續執行目標價格和貸款的雙重支持體系,同時也保持了播種面積控制和農場主擁有的儲備計畫。法律為各種穀物分別規定了4年的目標價格和貸款率。但是,農業部長也可以按照1977年法規定的條件,降低貸款水平10%。法律規定的播種面積削減計畫基本上沿用了1977年法的條款。大米計畫取消了播種面積配額和全部銷售限額,把政府支持計畫的好處向所有生產者開放。牛奶計畫作了較大的修正。為減少政府的儲存費用,要求農業部長處理過多的政府庫存,以保持費用與國會估計的數目相一致。保護農場主的計畫要求從市場上取消受化學和核污染的牛奶,並繼續延長向軍事部門贈送乳製品的計畫。關於補貼限額,法律繼續限制農場主從聯邦政府獲取的補貼總額,規定每個農場主所得的補貼總額(不包括災害補貼)為5萬美元。災害補貼不得超過10萬美元,而且只有在聯邦作物保險公司沒有業務的地區才能取得災害補貼。關於出口計畫,法律授權設立一個農產品信貸公司周轉出口信貸計畫,用於發展和擴大出口市場。法律要求農業部長提供備用的出口補貼,以對付外國政府的出口補貼。法律還把對外贈與的最高限額從7.5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最後,法律還要求為農場主提供某些保證,保護他們免受未來農產品禁運之害。1977年法要求,在由於國內供應緊急而引起禁運的情況下,貸款率提高到平價的90%。而1981年則把由於對外政策或國家安全原因引起的禁運也包括在內。當這種禁運不是禁止所有美國產品銷往某一國或一地區,而是禁止某種產品運往該產品某個重要進口國(它在上一年進口的該產品占美國出口的3%以上者)時,則要求農業部長以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來補償生產者:或者是把貸款率提高到平價的100%,或者是向生產者支付平價100%與禁運開始後60天內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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