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食物和農業法

1977年食物和農業法,美國1977年9月29日頒布。該法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農產品計畫。法律繼續執行高於貸款率的目標價格制度,以便使農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更加自由地流動。差額補貼的計算和使用方法繼續沿用1973年法的規定,但是1977年規定的目標價格要高於1973年法的規定;(2)農場主擁有的儲備計畫。這是一種通過延伸的價格支持貸款計畫建立起來的,為期3—5年的小麥和飼料穀物儲備計畫。為了鼓勵農場主參加計畫,農業部長受權每年向農場主支付穀物儲存費。小麥的儲存量在3—7億蒲式耳之間,上限可以根據國際穀物儲備的需要而上移。飼料作物的儲備量不設最低限量。當市場平均價格達到當時小麥貸款率的140%—160%時,政府就停止發給儲存補貼。當小麥的市場價格達到當時貸款率的175%以上時,可以要求收回貸款。為了執行該計畫,法律授權農業部長向農場主提供倉儲設施貸款,貸款的最長償還期為10年;(3)補貼限額。1977年法提高了小麥、飼料穀物和高地棉的補貼限額,即從2萬美元增加到1978年的4萬美元和1979年的4.5萬美元,而大米的限額從1977年的5.5萬美元減到1978年的5.225萬美元和1979年的5萬美元。1980年和1981年作物,小麥、飼料穀物、高地棉和大米加起來的年補貼限額為5萬美元。但是貸款和災害補貼不包括在內;(4)食品券計畫。法律第13章是1964年食品券法的修正案。該計畫重新明確了參與食品券計畫的條件,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收入標準。凡扣除了規定的費用以後的收入等於或低於政府公布的貧困線者有資格取得食品券。該計畫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取消了以往計畫的參加者必須繳納的現金部分。此外,為防止利用食品券進行舞弊等行為,該計畫還制定了一系列加強管理等措施。(5)農業研究、推廣和教育計畫。其目的是要把美國農業部建設成為糧食和農業科學的主要中心;改進研究工作的協調和計畫,保證研究成果有效地到達生產者手裡;建立一個新的競爭的研究基金制度。為實現這些目標,法律授權農業部長會同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建立一系列的機構以協調營養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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