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農業法

1970年農業法,美國1970年11月30日頒布,目的是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計畫。

1970年農業法,美國1970年11月30日頒布,目的是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計畫。該法律授予農業部長更加靈活控制供應的權力,放鬆了作物的播種限制,要求對任何一種特別作物不限定播種面積。該法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把每個農場主從每一種作物中取得的政府補貼總額(包括價格支持補貼、轉耕補貼和銷售證書補貼等)限制在5.5萬美元以內。關於小麥計畫規定,1971—1973作物年度停止實行銷售限額和播種面積配額,但設立了一個停耕計畫。根據這個計畫,小麥農場主想要取得該計畫的貸款和補貼,必須根據農業部長的決定停耕或轉耕一定的耕地,退出小麥或其他作物的生產。1971年停耕的土地不得超過1330萬英畝,1972年和1973年不能超過1500萬英畝。停耕的土地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如果停耕的土地用作公共娛樂目的,還可以得到額外的補貼。關於飼料穀物計畫規定,1971—1973年自願的飼料穀物計畫涉及玉米、高梁和大麥,參加者必須按規定停耕或轉耕一部分土地。法律規定繼續執行雙重價格支持制度,即給予最低的貸款率和額外的價格支持補貼。玉米的價格支持為每蒲式耳1.35美元或10月1日的玉米平價的70%(取其高者),而貸款率不低於每蒲式耳1.00美元,但不高於平價的90%,由農業部長視情況而定。生產者所得的補貼等於支持價格與市場價格之差。裸麥和燕麥的生產者可以得到貸款,但不能取得價格支持補貼。根據新法律,25英畝以下的小穀物農場主得不到特殊待遇。關於棉花計畫規定,棉花種植者為取得參加計畫的資格,必須停耕一部分土地,但不超過棉花配額的28%。給生產者的補貼等於平價的65%或每磅35美分(取其高者)和市場年度頭5個月的平均價格之差,但不能降到每磅15美分以下。給小農場主的補貼要比其他農場主高30%。貸款的水平相當於前2年世界平均價格的90%。關於牛奶計畫規定,政府繼續支付牛奶保護性補貼。法律延長了給農業部長的授權,使軍事部門能繼續得到農產品信貸公司擁有的乳製品。同時,法律中止了強制性的奶脂價格支持計畫,但允許農業部長制定較低的黃油支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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