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稅制改革

1958年稅制改革是指從1958年起我國開始執行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二個五年計畫,本著“基本上在原稅負的基礎上簡化稅制”的方針,對工商稅制又進行了一次改革。主要內容有: 將工商企業原交納的商品流通稅、貨物工業環節和商業零售環節各征一次。同時將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改為一個獨立的稅種,稱為工商所得稅。之後,1959年停徵了利息所得稅; 1962年開徵了集市交易稅; 1963年調整了工商所得稅負擔,改進了徵收辦法;1966年停徵了文化娛樂稅。

經過上述改革,我國工商稅收有: 工商統一稅、工商所得稅、鹽稅、關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集市交易稅等九種。這次稅制改革,由於在指導思想上過份強調合併稅種,簡化稅制,雖然保證了稅收收入,簡化了徵收手續,但削弱了稅收經濟槓桿作用。在改革工商稅制的同時,1958年還改革了農業稅制。建國初期,由於新老解放區的情況不同,採用的農業稅制度也不同。老解放區沿用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制定的比例稅制,而新解放區實行的是全額累進稅制。1956年農業合作化以後,不論原老解放區還是新解放區,個體經濟已走上合作化道路,富農經濟已經消滅,繼續實行兩種農業稅制已無必要。為了適應這種新的情況,1958年6月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分地區的比例稅制。農業稅制的這次重大改革,對於鞏固和發展農業集體經濟,鼓勵增產,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在收入分配中的關係,鞏固工農聯盟,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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