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美國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

1935年美國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是為制止控股公司內部機構重疊,管理混亂,濫發證券現象,保護投資者、消費者和公眾利益,美國於1935年頒布的一項法規。該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督公用事業控股公司的財務、組織機構和經營活動,以保證公用事業為社會公眾服務。該法要求控股公司組織機構一體化與公司簡化。一體化的標準是將控股公司的經營限定在一種綜合公共事業體制中。

控股公司系統內的任何子公司,其資金結構與經營方式不得使控股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複雜化;在向控股公司的證券持有人分配投票權時,不得有失公平。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證券和公用事業財產的收購,須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控股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證券交易委員會要對證券的發行進行分析評估,以確認發行是否符合該法規定的條件,並須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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