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8月10日

1918年8月10日,段祺瑞頒布幣制“改革”條例《金券條例》。


該條例所擬單位名曰“金元”,含金量定為與日本金圓的含金量相差無幾,完全以日本金元為標準,並從日本控制的朝鮮銀行借款8000萬元。但該款仍存在朝鮮銀行作為發行“金元”券的準備金,實際是以日本銀行發行的紙幣作為金券的準備金。這就將中國整個市制金融完全納入日本的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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