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廣西柳州規劃局局長被害案

2012年12月13日,在廣西柳州市柳北區廣場路2號2棟3-1室發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羅浩敏因賭博欠債,遂攜帶土炸藥(使用魚雷、鞭炮製作)及牛角刀等作案工具於當天中午12:30分到位於該小區的廣西柳州市規劃局局長何彬家中實施搶劫。在遭到何彬的反抗之後,羅某隨即引爆土炸藥,並用牛角刀刺中何彬的胸腹及背部等處。致使何彬經120搶救無效死亡。犯罪嫌疑人羅浩敏於2013年3月8日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被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13廣西柳州規劃局局長被害案
  • 時間:2012年12月13日12:30分
  • 地點:廣西柳州市柳北區廣場路2號2棟
  • 犯罪嫌疑人:羅浩敏
  • 犯罪原因:賭博欠債
  • 犯罪道具:土炸藥及牛角刀等
案發,作案動機,案情通報,開庭審理,一審判決,

案發

2012年12月13日,微博上流傳訊息稱,“廣西柳州市規劃局長在其家附近,被一名上訪戶炸死”。亦有網友發帖表示,爆炸發生在他家附近,系“一人找規劃局局長尋仇,引爆炸藥,局長當場被炸死”。
2012年12月13日17:41分,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柳州公安”發布訊息回應,13時許,柳北區廣場路2號2棟3-1室發生一起命案,死者系廣西柳州市規劃局長何彬,傷者系其妻陳某,50歲已退休。
而犯罪嫌疑人羅浩敏被當場抓獲,警方還繳獲了仿“五四”式玩具手槍1支、牛角刀1把。
事發後,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進、陸志清快速組織巡警、刑偵、特警等專業警種和有關部門民警開展搶救傷員、勘驗檢查、調查訪問。

作案動機

據廣西柳州警方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羅浩敏因賭博欠債,遂產生搶劫錢財的念頭。羅浩敏認為受害人何彬家中有錢,經謀劃,準備了自製的土炸藥(使用魚雷、鞭炮製作)及牛角刀等作案工具,於2012年12月13日中午尾隨何彬到家中實施搶劫,遭到了何的強烈反抗。雙方在打鬥中,羅浩敏引爆了土炸藥,並用牛角刀刺中何的胸腹及背部等處。何彬經120搶救無效死亡。何彬的妻子陳某受羅浩敏所攜自製爆炸物殘片飛濺,致手腳輕微受傷,經醫院治療,無生命危險。
目前,犯罪嫌疑人羅浩敏因涉嫌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已於2012年12月14日被廣西柳州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案件已於2012年12月2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隨後於2012年12月31日移送廣西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案情通報

廣西柳州市公安局於2012年12月14日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2012年12月13日發生的廣西柳州市規劃局局長何彬遇害案情。警方稱,案件現已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羅浩敏是為償還賭債搶劫,因遇受害人強烈反抗後殺人的。
通報稱,2012年12月13日12:30分許,廣西柳州柳北區廣場路2號2棟3—1室發生一起命案,致1人死亡、1人受傷。接報後,柳州市公安部門高度重視,立即指令案發現場附近巡邏警力趕赴現場,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羅浩敏,繳獲作案工具仿“五四”式玩具手槍1支、牛角刀1把,並在爆炸現場提取未爆炸的自製爆炸物1個、遙控器2個及封口膠1卷、毛巾1條等。經核查,死者何彬系柳州市規劃局局長(2006年在廣西柳州市供銷社工作。此前是廣西柳州市城中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後出任廣西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柳州市規劃局黨委書記、局長是他生前的最後一個職務);傷者系何彬妻子陳某。
通報還稱,犯罪嫌疑人羅浩敏於1981年12月應徵入伍到廣州軍區駐汕頭某部師醫院,1982年在師衛生員培訓學習期間,因打架鬥毆被廣州軍事法庭判處拘役6個月,退役後曾在廣西柳州市某飯店做過臨時工,期間倒賣過錄像帶,1995年,他與妻子離婚。一直無穩定職業,近期以機車搭客為生。
通報還稱,據犯罪嫌疑人羅浩敏供述,其與受害人、原市規劃局局長何彬並不熟悉。羅浩敏於2002年至2006年先後購買了2套商品房,在2007年賣出1套,用部分賣房款購買了1輛吉利牌小轎車,後賣出。期間的2005年,羅浩敏的父親位於市樂群路的房屋被拆遷後,羅浩敏從其父親手中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2009年4月,羅浩敏以自己及其前妻李某的名義又買了2套經濟適用房,同年5月全部賣出。後來,羅浩敏聽說其大哥申請了一套政府廉租房,感覺十分便宜,遂於2009年到廣西柳州市住建委欲申請一套廉租房。羅浩敏在市住建委通過公示欄上的照片找到時任該委主任的何彬,表達了自己購買廉租房的想法,何彬答覆購買廉租房需按程式首先向所居住的社區及街道辦事處申報。但羅浩敏並沒有去社區申報廉租房(事後經向其所在社區調查,羅浩敏從未向所在社區遞交過廉租房申請材料,而且他也不符合廉租房申請者的條件)。
另外,羅浩敏於2009年5月至6月在廣西鹿寨縣雒容鎮(註:現屬於廣西柳州市魚峰區管轄)參與賭博輸掉現金3萬多元,並欠下6萬多元的賭債至今未還。由於羅浩敏一直沉迷賭博,不僅輸掉全部的積蓄,還欠下高額賭債,因無法償還,不斷被人上門索債。2010年1月,羅浩敏將其名下僅剩的1套商品房以較低價錢轉讓他人後到南寧躲避賭債。2012年5月羅浩敏回到柳州,此後一直在廣西柳州市某村租房居住,從事機車搭客。2012年6月,羅浩敏再次萌生了申領1套廉租房的想法,並找到已調任市規劃局局長的何彬,要求幫助購買1套廉租房。何彬答覆說不負責該項工作,不能為其提供幫助。此後,羅浩敏產生了實施搶劫的念頭,曾唆使一朋友“一起搞一腳大的”,然後收手過好日子,被對方拒絕。於是,羅浩敏曾經在去有關部門辦事過程中見過何彬,猜想何彬應該有點錢,為解決賭債,羅浩敏隨即決定找機會從何彬身上“搞點錢”。
通報還說,為達到目的,羅浩敏採取蹲守的辦法掌握了何的住處,並準備了自製的爆炸物(使用鞭炮內的火藥製作)及牛角刀、仿“五四”式玩具手槍等作案工具。2012年12月13日中午12:30分許,正在何彬居住小區內等候何的羅浩敏發現何彬進入了小區,便尾隨何進入何的家中實施搶劫,遭到何的強烈反抗。雙方扭打過程中,羅浩敏引爆自製爆炸物,但因自製爆炸物威力較小,爆炸物爆炸之後,何與羅受傷都不嚴重,何的妻子陳某受自製爆炸物殘片飛濺,致手腳輕微受傷。何跑出住處呼喊求救,隨即,羅浩敏用牛角刀刺中何的胸腹及背部等處,造成何彬經搶救無效死亡。何彬的妻子陳某受自製爆炸物殘片飛濺,致手腳輕微受傷,現正在醫院治療,無生命危險。嫌疑人羅浩敏被當場抓獲。
據犯罪嫌疑人羅浩敏供述,其想法是準備利用上述作案工具對受害人實施捆綁控制,搶劫得手劫取錢財後即逃往越南或緬甸躲藏;如搶劫過程中遭遇反抗搶劫不成,則殺死對方或啟爆自製爆炸物與對方同歸於盡。
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宣傳科科長劉桂剛說,經綜合現場走訪調查、嫌疑人供述等各方面證據材料,警方將案件定性為:搶劫案,因遇受害人強烈反抗後殺害受害人。目前,嫌疑人審訊、現場勘驗、調查走訪、證據固定、輿論導控、死者善後等工作仍在有序進行中。柳州警方將繼續堅持專項整治和整體防控工作,確保社會治安平穩有序。

開庭審理

2013年1月30日上午9時,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廣西柳州市規劃局原局長何彬遇害案,在廣西柳州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審判長由廣西柳州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莫星勇擔任,廣西柳州市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朱國寧則出庭主持公訴。此案被告人羅浩敏的律師,是由廣西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該中心負責人及上級部門廣西柳州市司法局主要領導,也都一同現身庭審現場。政法機關諸多負責人的出現,足以顯示對此案的重視。
12·13廣西柳州規劃局局長被害案
這起案件還一直引起社會和媒體的關注,庭審當日到場旁聽的記者就有十餘人。
庭審開始後,審判長查實完當事各方身份,檢察官開始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浩敏被指控搶劫、故意殺人兩項罪名。辦案機關認為,羅浩敏持兇器及爆炸裝置進入被害人、柳州市規劃局原局長何彬家中實施搶劫,未遂後又實施爆炸,進而持刀捅刺何彬,導致後者死亡。
起訴書還原案件始末
被告人羅浩敏2013年49歲,只有國中文化,戶籍在廣西柳州市柳南區航銀路16號,而他案發前在廣西柳州市柳北區長塘鎮香蘭村的出租房暫住。
12·13廣西柳州規劃局局長被害案
法院的起訴書詳盡還原了血案始末:2009年5月,羅浩敏因欠下賭債而到南寧躲債。此前,羅浩敏未依據相關程式遞交申請,而是通過部門公示欄上刊登的照片,找到時任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的何彬,要求對方批一套廉租房,何拒絕羅的無理要求,讓其到社區遞交申請。
2012年4月,羅浩敏回到柳州,再次找已調任柳州市規劃局的何彬,欲解決申請廉租房的問題。何以工作崗位變動,不再負責該項工作為由拒絕。羅浩敏由此對何彬產生怨恨,萌發實施報復的想法。
此後,羅浩敏開始作案準備:以機車搭客為掩護,駕駛機車對何彬進行跟蹤、蹲守,掌握何的住處、出行規律;購買煙花爆竹從中取出火藥,自製爆炸物,併購買用於引爆的遙控器、牛角刀、仿真槍和綑紮帶等作案工具;還租下一輛汽車,駕車來到廣場路郵政局宿舍區,將車停放在何彬住處樓下,伺機作案。
2012年12月13日中午,羅浩敏發現何進入小區,尾隨對方闖入何家。入室後,羅浩敏迅速掏出刀具和仿真手槍實施威脅,何立即反抗,並迅速奪過羅手中的仿真手槍。羅沒想到何會反抗,又急忙掏出自製爆炸物的遙控裝置,欲對何實施威逼控制,仍遭到何的強烈反抗。
雙方一陣廝打後,情急之下,羅浩敏認為搶劫無望,按下遙控器按鈕引爆自製爆炸物,欲與何彬同歸於盡。但是,自製爆炸物的威力較小,爆炸後,何和羅受傷都不嚴重,何妻陳女士則被自製爆炸物的殘片擊傷手、頸部。
何彬開門下樓求救,羅浩敏持刀追趕,連捅數刀,把何彬捅倒在一樓樓梯口處,致對方當場死亡,最終製造出一場轟動全城的血案。
受害者家屬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何彬的妻子陳女士在案件中受傷,她和女兒、何彬的父母作為上述刑事案件的附帶原告人,共同委託律師出庭,向羅浩敏提出高達245萬餘元的索賠,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
代理律師說,羅浩敏無視法律,在光天化日之下採取殘暴手段,搶劫殺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僅給被害人一家帶來經濟損失,還有精神上的極大損失,讓何的家人因此遭受極端痛苦和精神傷害,要求嚴懲兇手,從重判處羅浩敏死刑。
作案前變賣全部家當
為了證明羅浩敏搶劫的動機,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房屋買賣契約、機動車登記信息、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羅近年來的財產狀況。其實,羅浩敏也曾是一個有房有車的人,因為賭博而毀掉了他原本安逸的生活。
羅浩敏原在樂群路,房產拆遷後,羅浩敏的父親從拆遷款中拿出數萬元分給羅浩敏。羅浩敏用這筆錢做首付款,在銀山小區購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後來,羅浩敏將這套住房賣掉,還完銀行貸款後,手裡還剩下10多萬元。他又分別用自己和前妻的名義,申請購買了兩套經濟適用房。此時,羅浩敏還花2萬多元,購買了一輛汽車。
然而,賭博很快讓羅浩敏承受壓力。羅浩敏說,他曾經到鹿寨某賭場賭博,前後欠了6萬賭債,因為還不完,債主又追得緊,就和家人跑到南寧躲避。羅浩敏自稱在南寧搞過養殖,結果沒有成功,繼續沉迷賭博,又欠下7000餘元賭債,由於還不起,他返回柳州繼續躲債。
從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筆錄中可以看到,即使羅浩敏沉迷賭博欠下賭債,旁人仍認為他有房有車生活寬裕。而在何彬的家屬提出245萬餘元的索賠後,法官詢問羅浩敏個人財產還有什麼值錢的物品,羅想了許久後回答,在租住的房間中,只剩下一台舊電扇和一個電飯鍋,他甚至在此次作案前,已將住處稍微值錢的東西全部變賣,只得款1000多元。
原想用爆炸裝置對付他人
因賭致貧,家財散盡,債台高築,巨大壓力下的羅浩敏有了歹念。
據羅浩敏供述,用於引爆爆炸裝置的遙控器,是他2011年在廣東購買,但是當時購買遙控器,並沒有想到要用來對付何彬。公訴人也指出,羅浩敏購買遙控器,準備用於製作遙控爆炸裝置,是早有犯意。然而,他原來想用爆炸裝置對付的,另有其人。
2009年6月以前,羅浩敏還住在銀山小區,利用自家住房開設麻將館,常常營業到凌晨2時。麻將館傳出的麻將聲、喧鬧聲吵得左鄰右舍難以入眠,一些高考學子的學習和休息因此受到影響,五里卡派出所社區民警接到民眾舉報後來調查,對於羅浩敏在居民樓內開設麻將館擾民的行為作出處理,責令其停止營業。
麻將館被關停後,羅浩敏對處置此事的社區民警心懷怨恨。購買遙控器時,本來是想在有機會時用來對付這名社區民警的。
後來,在2012年4月被何彬拒絕幫忙解決廉租房後,羅浩敏轉移報複目標。庭審中,檢察官、法官和雙方代理律師依法對羅浩敏進行訊問,在羅浩敏的詳細回答中,這起案件更進一步的細節逐漸呈現在旁聽人員面前。
檢察官問了一個大家最關注的問題:“你為什麼要選擇何彬作為搶劫對象,而不是其他人?”
羅浩敏說,他和何彬其實沒有深仇大恨,只是他自己小心眼——因為何彬沒有解決廉租房的問題,他就想搶劫何彬報復,“我只是想搶他點錢,不想傷害他。”
承認花費半年時間跟蹤何彬
羅浩敏在法庭上承認,捅傷何彬致死的那把牛角刀和作案中使用的另一把彈簧刀,是他從太平西街買來的,兩把刀總共花了50元。
目前在一家單位擔任保全員的冼某,原來曾協助民警抓獲過參賭的羅浩敏,因此與羅浩敏相識。羅浩敏在為作案準備爆炸裝置時,找過冼某。羅浩敏藉口說要到境外搶劫毒梟,缺少路費,向冼某借了1000元;羅浩敏還通過冼某的關係,向冼所在單位的電工請教專業知識,解決了如何引爆爆炸裝置的難題。
隨後,羅浩敏製作了一大一小兩個爆炸裝置,主要考慮到一旦實施搶劫,何家可能沒有多少錢,就要把其中一個小的爆炸裝置綁在何彬的身上,逼迫對方到銀行取錢;大的則在遇到反抗時引爆以同歸於盡。
為了實施搶劫,羅浩敏承認花費半年時間對何彬跟蹤蹲守,了解到他的生活規律、住處及司機所駕車的車牌、型號。羅浩敏甚至知道,何彬中午在家吃飯,而晚上一般不在家吃飯,所以選擇在中午動手會比較合適。
2012年12月中旬,天氣寒冷,羅浩敏的搭客生意清淡,身上也沒有錢,他認為時機成熟,就用借來的錢租下一輛汽車,攜帶作案工具,駕車來到廣西柳州市廣場路2號郵政局宿舍大院,停車在何彬住處樓下,在車內守候何彬伺機作案。案發後,警方還從車內查獲剃鬚刀、牙刷等生活用品。
聲稱遭“意外反抗”才殺人
2012年12月13日12時30分許,羅浩敏見何彬走入大院,即尾隨至其住處。
何彬的妻子陳女士事後向公安機關敘述,她當時聽到有人用鑰匙開門,知道丈夫回來了,就去廚房幫盛飯。返身一看,家中除了丈夫,還站著一個陌生的男人。原來,羅浩敏趁何彬開門之機闖入何家,把爆炸裝置放在地上,並拿出跳刀和仿真槍威脅何彬:“老實點,莫亂動!”
在羅浩敏的預想中,何彬是文化人,顧及自身安全,不會反抗,他將順利得手。沒想到,何彬反抗並奪下槍。
羅浩敏又舉起爆炸裝置的遙控器:“冷靜點,看清這是什麼。”結果,何彬仍然強烈反抗。情急之下,羅浩敏按下按鈕引爆爆炸裝置。羅浩敏在法庭上反覆強調,何彬的劇烈反抗,完全在他的“意料之外”,令他當時有些頭腦混亂。
檢察官追問:“你的計畫中去搶劫何彬,是想殺死何彬嗎?”羅浩敏當即否認。
案發當天,何彬跑下樓呼救,羅浩敏持刀追趕,進而將對方捅死。在一樓樓梯口,在附近郵政局大樓辦公室及宿舍區裡的很多人,都目睹了這場悲劇的後半部分。
有證人看到,羅浩敏曾對何彬補了一刀,原本倒下坐著的何彬再也沒能起來。羅浩敏告訴法官,他記得自己捅了何彬四、五刀,而法醫鑑定報告顯示,何的身上有十餘處傷口,其中致命傷就多達6處。
面對這樣的差別,羅浩敏的答覆是:“怎么會是這樣,我不知道”。
有證人還描述,羅浩敏在何彬的遺體旁,嘟噥了一句話。昨日的庭審中,羅浩敏回憶起自己嘟噥的內容:“你是柳州管房子最大的官,這房子只是你一句話的事,問你要套房子都不給……”
報警後托人轉交1000元給家人
羅浩敏說,捅完人後,他“清醒”了,知道自己跑不了,闖下這么大的禍要承擔責任,“於是,我主動打110,但不是為了後來能夠得到從輕處罰”。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當天的110指揮中心一共接到6個報警電話,羅浩敏是第5個打進電話的,他說:“我殺人了,你們快點來。”
第一個報警人,則是何彬的妻子陳女士:案發當日中午12時36分,首先撥通110報警的是陳女士,她在報警電話中清楚地說明,發生爆炸的地點是廣場路2號郵政局宿舍2棟301室何彬的家。兩分鐘後,已將何彬捅倒的羅浩敏才撥打110說:“我殺人了。”在此中間,又有多名目擊民眾向110報警。
另外,公訴人出示的羅浩敏當日通話記錄顯示,羅浩敏撥打110報警後又撥打了3個手機號碼。雖然羅浩敏沒有在法庭上陳述,這3個電話是打給誰的,但有目擊民眾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說,羅浩敏還打電話給家人和親戚,告訴他們自己殺了人。
郵政局宿舍的一名保全作證:當天他堵住羅浩敏的去路;在警方趕到之前,羅浩敏還曾遞給他1000元,讓他轉交給羅浩敏的老婆。羅浩敏說已經跟他老婆交代過。接警趕到的公安人員將羅浩敏控制並帶離現場。
檢方指手段殘忍,辯方稱未構成搶劫
檢察官指出,案發地是人口稠密的鬧市區,距離廣西柳州市公安局不足百米;羅浩敏始終強調自己窮困潦倒,生活不下去才這樣做,他不從自己身上找原因、改正惡習,對社會提出不正當要求不成便遷怒於人。
羅浩敏精心準備策劃犯案,光天化日悍然引爆,造成民眾心理恐慌和衝擊,自覺無力逃脫才報警,他的行為具有強烈反社會性,極強的人身危害性,犯罪動機特別卑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遠大於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
廣西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給羅浩敏的辯護律師則提出,羅浩敏入室後沒有搶劫言行,沒有提出搶劫金額,受害者也沒感覺這是搶劫,因此不構成搶劫罪;同時,羅浩敏租了車本可逃逸,但他投案自首,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還提醒,羅浩敏向警方提供了一個多年前發生在柳州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線索,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被告人數度痛哭,當庭表示認罪
庭審中,羅浩敏的前妻證明,羅性格暴躁,以前在一起生活的時候經常打罵她;檢察官則出示羅浩敏父親和戰友的證言,以證明羅浩敏以前在部隊服役時,曾因和戰友打架,被判刑半年。
就是這樣一個在他人眼中脾氣壞的人,在2013年1月30日的庭審中卻數度痛哭失聲:庭審質證過程中,法警將沾著血跡的兇器牛角刀展示在羅面前,一直坐在被告席上比較沉默的羅痛哭失聲;何家親屬的代理律師控訴他的罪行時,羅浩敏也泣不成聲。羅浩敏當庭認罪,並數次痛哭,聲稱“對不起被害人”。
羅浩敏說:“造成這個結果,是我不想也不願意看到的;我無法向他的家人作出賠償,也不能為他做什麼,只有下到陰間去陪伴他、伺候他,以求原諒。”
庭審持續到12時30分,合議庭宣布擇日判決。

一審判決

此案於2013年3月8日在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柳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中午12時30分,羅浩敏攜帶作案工具尾隨何彬,來到何位於柳州市廣場路2號郵政局宿舍大院的住處。趁何彬開門,羅偽裝送禮進入家中。進門後,羅浩敏把裝有爆炸裝置的禮品袋放在客廳的地板上,並拿出刀和仿真槍頂住何彬胸部、頭部威脅。何彬反抗,將仿真槍奪下。之後,羅又掏出爆炸裝置的遙控器,欲繼續威逼何彬,但仍遭到強烈反抗。
見對方反抗,羅浩敏認為搶劫無望,喊了一句“我也不想活了”即引爆爆炸裝置,欲與何彬同歸於盡。爆炸裝置在兩人腳邊爆炸,殘片飛濺,將數米外的何彬愛人陳某擊傷。
爆炸後,何彬開門跑下樓呼喊求救。羅浩敏見狀,從背包中拿出牛角刀追趕,將何捅倒在一樓樓梯口處。在何倒地無力反抗時,羅仍補上最後一刀,致何當場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浩敏以暴力、脅迫方法劫取財物,已構成搶劫罪,且非法進入公民住宅實施搶劫,屬入戶搶劫;遭遇反抗後產生殺人的主觀故意,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被害人輕微傷,構成故意殺人罪。
辯護人認為,羅浩敏實施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另外,羅浩敏已經著手實施搶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羅浩敏雖然具有自首行為,但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或者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被告人羅浩敏符合此項規定,應從嚴懲處。
據此,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羅浩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羅浩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某等人經濟損失共7.2萬餘元。
羅浩敏不服一審判決,向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3年7月18日,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羅浩敏於2014年1月16日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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