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紅勇

龔紅勇

龔紅勇,男,1968年10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研究生文化。曾任河南省平輿縣政府常務副縣長、駐馬店市委副秘書長(正處級)。

2016年11月,龔紅勇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龔紅勇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8年10月30日
  • 學歷: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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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河南省平輿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2年10月,任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秘書長。

人物事件

涉嫌受賄

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

2016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平輿縣原常務副縣長龔紅勇受賄的一審判決書。龔紅勇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他落馬的導火索,正是60萬元賄金被該盜竊團伙偷走。
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紅勇於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平輿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12年10月份,擔任駐馬店市委副秘書長。
2010年10月份,湖南金誠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誠某公司)董事長屈東森屈某到平輿考察後,在平輿縣投資建設一大型綜合市場。2011年8月份,金誠某公司在平輿縣獲得100餘畝土地使用權,後屈東森屈某代表金誠某公司與平輿縣政府達成開發專業市場的協定。龔紅勇在牽頭實施該項目用地拆遷、施工環境保障等工作過程中,為金誠某公司提供幫助。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屈東森屈某為感謝龔紅勇的幫助,並請龔紅勇以後繼續提供幫助,到其位於平輿縣政府院內領導公寓的住室,送給龔紅勇用其他物品盛裝的現金60萬元。龔紅勇在屈東森屈某離開後,發現屈所送有巨額現金,即給屈東森屈某打電話讓拿走,屈推辭稱改天再拿。龔紅勇即將該60萬元放在住室內。此後幾天,龔紅勇又與屈東森屈某聯繫退款,屈均推脫未拿。
2011年10月28日夜晚,該60萬元被王勝利王某(另案處理)等人從龔紅勇住室盜走。平輿縣公安機關於同月31日立案偵查,龔紅勇向公安機關陳述僅被盜幾條煙和1萬餘元,隱瞞了其被盜60萬元的事實。
2012年12月30日,王勝利王某等人被正陽縣公安機關抓獲,2014年3月份,法院在開庭審理王勝利王某、曹森明曹某、王偉王某乙等人盜竊案時,王勝利王某當庭提出其盜竊的錢物比辦案機關認定的數額多。2014年5月份,河南省委巡視組要求駐馬店市紀委調查該盜竊團伙盜竊領導住室的事實真相等問題。9月1日媒體報導該團伙盜竊領導住室情況。9月7日,龔紅勇自籌60萬元退給屈東森屈某。
龔紅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0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以該罪追究龔紅勇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人龔紅勇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經查,本案系紀檢部門掌握了屈東森屈某行賄的事實後,通知龔紅勇到市紀委宣教中心談話,龔紅勇才供述了受賄60萬的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自首。故龔紅勇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根據被告人龔紅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紅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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