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2010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本報告由情況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需要說明的事項與附表

一、概述
龍海市政府在2010年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精神,積極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要求,2010年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繼續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轉變政府職能、保證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穩妥有序進行,制定了《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繼續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效推進“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部門領導抓落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二)指南和目錄更新、完善情況。
繼續完善龍海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詳細列出政府信息分離、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名稱、電子信箱受理單位等內容,制定統一的目錄規範文本,為更好地網上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三)落實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情況。
下發了《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對鄉鎮場和市直單位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交市檔案館和市圖書館的內容、形式、方法、時間上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繼續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終各單位績效評估工作內容之一,確保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推進。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度規範情況。
一是完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發揮政府辦作為全市政府信息中心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的優勢,繼續完善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公開制度,明確職責、程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二是繼續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按照省、市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制的要求,細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三是加強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式,落實責任追究辦法,確保不發生泄密問題。四是強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舉報制度等,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宣傳、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始終把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有關貫徹意見精神作為施行條例的重要環節,認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培訓,本級政府共舉辦各類政府信息公開培訓12期,培訓人數242人,不斷使培訓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
本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共製作獲取政府信息總數5364條,其中主動公開信息數為4799條,作為依申請公開信息數為160條,不予公開信息數為405條。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類別情況。
全文電子化的主動公開信息數為4404條,機構職能類信息為205條,政策規範性檔案類信息為714條,規劃計畫類信息為222條,行政許可類信息為379條,重大建設項目為民辦實事類信息為1542條,民政扶貧救災社會保障就業類信息為189條,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保能源類信息為226條,科教文體衛生類信息為434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類信息類為375條,其他118條。
(三)信息公開的形式。
本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通過網站公開信息數量為4261條,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公開為252條,其他形式公開為540條。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本年度我市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請公開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的沒有發生收費和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本年度未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涉及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計畫
存在問題:(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化有待加強,少數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制度建設尚不健全,還處在被動狀態。(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性和及時性不夠。至目前還有一部份單位存在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未公開,未能及時自信息生成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針對以上問題,我市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1.繼續加大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督導和宣傳,提高各級政府、各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視程度,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制度建設,有效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化。
2.嚴格按條例要求不斷充實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及時公開並更新政府信息。加強對民眾關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進行補充完善,保證公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明確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時限,並對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化或失效時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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