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於2003年9月2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9月2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齊齊哈爾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程式,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齊齊哈爾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9月2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體育經營行為,保護體育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繁榮和發展體育事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經營活動。包括:
(一)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二)體育健身、體育康復、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體育信息諮詢和體育中介服務;
(四)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體育彩票、體育贊助、體育廣告;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活動經營者及其管理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活動和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在實施全民健身、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活動經營者和對揭發、檢舉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物價、工商、稅務、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體育主管部門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程式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標準和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及符合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頒布標準的體育設施、設備和器材;
(二)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金;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四)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向申請者所在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
(二)有關專業人員的合法證件;
(三)場所、設施、器材、資金等必要條件的說明材料;
(四)公安、衛生、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材料。
有合作單位的,還應提供合作單位的協定、契約等副本。
第九條 對於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由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經審核符合標準的,發給省體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黑龍江省體育經營許可證》或《黑龍江省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給予答覆。
第十一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教師、指導員、教練員、救護員、信息諮詢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或專業考核,取得《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已經取得中級以上體育專業技術職稱的教練員,從事相應項目的體育經營活動,可憑其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直接申請辦理《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二條 發行中國體育彩票,應當由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財政部的規定組織實施,所得公益金應當用於發展體育事業。
第十三條 發布體育經營活動的廣告,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審查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活動的名稱、徽標、吉祥物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申辦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和可能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須經申辦者所在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經營者舉辦體育競賽或表演活動,應制定安全保衛措施並提前20天報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接受其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體育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人員,應經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專業考核,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經紀人基礎知識培訓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者應當恪守誠信原則,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弄虛作假,欺騙體育消費者。
第十九條 體育經營活動項目、時間、地點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提前15天向所在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體育經營者停止營業的,應及時向體育主管部門申報並交回相關證件。
第二十條 體育經營活動中嚴禁進行封建迷信,賭博活動及提供色情服務等危害人民民眾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黑龍江省體育經營許可證》和《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等證件實行年檢制度,由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按期進行。年檢按規定只收取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租借、買賣體育經營活動證件。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體育活動場所不得接納無許可證件或無批准手續的經營性體育競賽或體育活動。公益性民眾體育健身活動場所和設施,未經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體育經營活動中的培訓、指導、教練、救護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體育經營活動使用的體育設施和器材,應當保持完好,確保全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應自覺接受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不得阻撓、抗拒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體育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和依照有關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體育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營業,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擅自從事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和可能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擅自聘用未取得《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體育經營活動,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四)偽造、買賣體育經營活動證件的,沒收非法證件及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塗改、轉讓、租借體育經營活動證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五)擅自改變體育經營活動項目、時間、地點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按規定接受年檢的,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檢;拒不接受責令的,停止其經營活動,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七)在體育經營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賭博活動及提供色情服務等危害人民民眾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擾亂社會治安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初次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未造成人身、財產重大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不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觸犯工商、稅務、公安、衛生、環保、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法律和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許可權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按本辦法進行的罰款處罰,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體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活動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項目,是指經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展的以及本市具有增強體質和娛樂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運動項目。包括: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腳踏車(含山地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含藝術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射擊、游泳(含跳水、水上芭蕾、水球)、壘球、桌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排球(含沙灘排球)、舉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歐兩項、自由式滑雪、冬季兩項、雪車、雪橇、冰壺、保齡球、地擲球、高爾夫球、檯球、藤球、壁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橋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滑翔、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攀岩、汽車、車輛模型、機車、摩托艇、滑水、蹼泳、無線電、中國式摔跤、武術、技巧、鐵人三項、跆拳道、弓弩、輪滑、滑板、釣魚、信鴿、舞龍、舞獅、龍舟、風箏、門球、毽球、氣功、健美、健美操、體育舞蹈、蹦床、卡丁車、沙狐球等。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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