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國芳

齊國芳,男,漢族,1970年1月出生,內蒙古五原縣人。1992年7月參加工作,200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機關黨組書記

2018年5月26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8月2日,烏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齊國芳決定逮捕。

2018年9月14日,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國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五原縣
  • 出生日期:1970年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記過處分,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92年7月至2000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原烏達礦務局第一高中教師
2000年7月至200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供熱公司職工;
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政府辦公室秘書;
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宣傳部辦公室秘書;
2002年3月至2003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宣傳部新聞文藝科副科長;
2003年5月至200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宣傳部新聞文藝科科長;
2003年7月至2006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辦公廳正科級秘書;
2006年2月至2008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秘書長;
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
2013年1月至2017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待分配;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
2018年1月,起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機關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記過處分

在2009年,自治區政府要求烏海市礦區滅火工程在2011年達到熄滅標準並完成驗收,2012年上半年完成火區治理任務。截至2012年年末,海勃灣區2家滅火工程責任區域內火已滅,但未進行驗收、復墾、綠化等工作;海南區仍有3家滅火工程未達到熄滅標準。烏海市海勃灣區、海南區政府工作不到位,烏海市煤炭局對火區治理工作監管不力。
2017年11月16日,給予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區長齊國芳記過處分。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26日,烏海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機關黨組書記齊國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2日,烏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烏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齊國芳(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14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烏海市紀委監委對烏海市委原委員,市政府原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秘書長齊國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齊國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外出旅遊接受企業主提供的接待和服務,多次收受下屬、管理對象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齊國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齊國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齊國芳開除黨籍處分;經烏海市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烏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齊國芳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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