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是為了促進電影產業健康繁榮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電影產業新業態,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而制定的法規,2018年3月6日,《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發布日期:2018年3月6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30日
正式發布,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正式發布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聶辰席
2018年3月6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電影產業健康繁榮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電影產業新業態,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和《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電影放映、發行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點播影院,是指在電影院和流動放映活動場所之外,為觀眾觀看自選影片提供放映服務經營活動的文化娛樂場所。
本規定所稱點播院線,是指由一定數量的點播影院組成,擁有一定數量影片的發行權,並對所轄點播影院的電影放映活動提供影片、實施運營管理的發行企業。
第三條 從事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電影放映、發行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電影放映、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電影放映、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五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點播影院,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映設備、放映質量和計費系統符合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
(二)所設單個影廳的銀幕寬度不超過6米,觀眾有效座位數不超過20個;
(三)有擬加入的點播院線或者處於籌建期的點播院線;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處於電影從業禁止期間。
第六條 企業設立省內點播院線,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跨省點播院線,應當向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影片來源;
(二)計費系統符合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處於電影從業禁止期間;
(四)省內點播院線所轄點播影院數量不少於30家,跨省點播院線所轄點播影院數量不少於60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條件的,由有關電影主管部門發給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同意籌建證明檔案。籌建期間內達到前款第四項條件的,方可向有關電影主管部門申請頒發許可證件。
第七條 電影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點播影院,頒發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點播院線,頒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點播影院變更其所加入的點播院線或者處於籌建期的點播院線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核發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點播影院的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和點播院線的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十條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點播影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和影片著作權授權信息公示查詢系統。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頒發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審批材料。
點播影院應當自經許可設立之日起10日內,將許可的相關信息報送所加入的點播院線。
第十二條 點播院線負責在全國點播影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上辦理註冊登記,申請點播影院編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依據所報材料對全國點播影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所載點播影院相關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依點播院線申請向其發放所轄點播影院編碼。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上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頒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在全國點播影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上辦理註冊登記,並向點播院線發放點播院線編碼。
第十四條 點播影院編碼、點播院線編碼是電影主管部門對點播影院、點播院線實施管理的唯一數字標識。
第十五條 點播院線負責向所轄點播影院提供影片。
點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點播院線發行範圍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條 點播影院放映和點播院線發行的影片,應當依法獲得電影公映許可。
第十七條 點播院線發行的影片,應當依法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其在點播影院放映的授權。
點播院線應當及時將影片著作權授權狀況上傳至影片著作權授權信息公示查詢系統。
第十八條 電影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由電影院進入點播影院放映的期間有限定的,點播院線在限定期間不得發行。
第十九條 點播影院應當合理安排由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所攝製電影的放映場次和時段,並且放映的時長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時長總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點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廳內開展電影院的電影放映活動。
第二十一條 點播影院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法規規定,維護放映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障觀眾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二條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應當加強計費系統和放映系統設備的日常維護,確保電影放映質量。
第二十三條 點播院線負責對所轄點播影院的制度建設、放映內容和質量管理、技術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數據報送、人員培訓等運營活動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點播影院應當按照所加入點播院線的要求,按時報送相關經營數據。
點播院線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的要求,將所轄點播影院的經營數據上傳至全國點播影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納入電影銷售收入統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的日常監督管理。
電影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點播影院、點播院線應當予以配合併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不得拒絕、阻擾。
第二十六條 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執法情況。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點播影院、點播院線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電影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 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建立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違法行為警示記錄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對列入警示記錄的點播影院、點播院線,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九條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和推動點播影院、點播院線依法規範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電影放映、發行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有關電影放映、發行許可證件,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上述許可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放映、發行未獲得電影公映許可的電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製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
(二)在電影開始放映之後至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時辦理點播影院編碼、點播院線編碼登記的;
(二)點播影院放映所加入點播院線發行範圍之外的影片的;
(三)點播院線未按時報送經營數據的;
(四)點播影院在同一影廳內開展電影院的電影放映活動的;
(五)點播院線未有效履行運營管理職責,致使所轄點播影院出現違法行為的;
(六)點播影院、點播院線未按照點播影院技術規範的要求選用計費系統和放映系統設備,放映質量不達標的。
第三十四條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違反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和《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境外資本從事點播影院、點播院線電影放映、發行活動的,參照國家有關電影院、電影院線外資準入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益性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的業務許可、經營規範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14號檔案《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正式審議通過,並將於2018年3月30日起正式實施。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
《規定》中對於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的定義、著作權、資質審核流程等諸多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有幾點規定值得大家關註:
  • 對放映設備、放映質量、計費系統做了相應規範。
  • 對點播院線的做出了明確的資質要求:有充足片源、有符合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規範的計費系統、法人或主要負責人未處於電影從業禁止期、省內點播院線管轄的點播影院數量不少於30家、跨省院線管轄的點播影院不少於60家。
  • 傳統影院的保護期:點播院線在限定期間不得發行新上映電影,具體限定時長未透露
  • 點播影院的經營數據將上傳至全國點播影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納入全國票房統計數據。
  • 保護國產電影:國產電影的放映場次和時段不得低於全年放映電影時長綜合的三分之二。
  • 點播院線與點播影院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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