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

為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和管理,發揮天然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洪減災的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用,合理利用天然林資源,實現生態與經濟社會的協調、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頒布時間:2001年
  • 類型:行政決策檔案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天然林是指:
(一)原始森林;
(二)鬱閉度0.2以上的天然次生林、灌木林;
(三)覆蓋度大於50%的天然幼樹封山育林地;
(四)位於江河兩岸、庫區周圍第一層山脊內及其它生態脆弱地帶,對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工林(已劃定為商品林經營區的森林除外);
(五)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六)城鎮、村寨的綠化林、風景林和公路、鐵路沿線的保護林帶;
(七)古、太、珍、稀樹木和具有特殊研究價值、保護價值的野生動植物集中區域的森林。
第四條
實施天然林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護和恢復天然林資源,增強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促進林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對天然林實行分類保護,強化管理,合理利用,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優先;
(三)大力發展人工林,提高人工林的經營水平和經濟效益,以滿足林區建設和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四)實行天然林保護管理責任制,誰批准,誰負責。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州行政區域內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市行政區域內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天然林進行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對破壞天然林資源的違反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或控告。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對在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天然林保護和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天然林保護實行目標管理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保護天然林,在合理保護前提下,允許投資者開展森林生態旅遊、風景旅遊。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對天然林保護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投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持逐年增加;
(二)加強對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加強對林政、森林公安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隊伍建設;
(三)對因實施天然林保護造成森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四)劃定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並嚴格限制對其他天然林的採伐;
(五)改燃節柴,推廣使用燃煤、沼氣等替代能源;
(六)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內,禁止以天然林為原料的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禁止挖掘天然林樹蔸,禁止違法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礦、墳葬。
第十一條
天然林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實行分區管理。
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在劃定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時,應當合理劃出一定面積的薪炭林區,保證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
(一)原始森林;
(二)江河源頭、生態脆弱地帶、毀壞後難以恢復的森林;
(三)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研究價值、保護價值的野生動植物集中區域的森林;
(四)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風景名勝過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五)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採伐的森林。
第十三條
屬下外情形之一的,應當別為天然林一般保護區:
(一)江河兩岸第一層山脊內的森林;
(二)水利、水電工程設施周圍的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
(三)公路、鐵路沿線的保護林帶;
(四)城鎮、村寨的綠化林、風景林;
(五)省、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森林。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在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一經設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天然林資源進行清查,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範圍一經劃定,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程式上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禁止在一般保護區內對天然林進行商品性採伐。
第十七條
徵用、占用天然林地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跨縣、市行政區域的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相關縣、市應當加強協作,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採伐天然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違法採伐林木株數5至10倍的樹木;沒收木材或變賣所得,並處以該林木價值2至10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採伐的;
(二)超過批准限額採伐的;
(三)不按批准作業方式採伐的。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沒收違法經營的木材、天然林樹蔸或變賣所得,並處以3倍罰款。
擅自收購、加工、銷售明知是盜伐、濫伐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林木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反者支付。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占用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林地的;
(二)擅自改變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林地用途的;
(三)在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違法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礦、墳葬的。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天然林資源受到破壞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30日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報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對《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第一,黨中央決定全面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並加大投資力度,我們應抓住國家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這一千載難逢的機遇,爭取國家投資,組織實施好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
第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地處珠江上游的南北盤江、紅水河流域。同時又是國家重點能源建設基地,其境內生態環境質量的好壞,關係到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的發展,關係到經濟振興、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關係到珠江流域生態屏障建設的成敗。
第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資源遭破壞嚴重,據林業部門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表明,在現有林分中,天然林面積僅占國土面積7.9%,天然林資源匱乏,發展保護意識差,毀林開荒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把天然林資源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勢在必行,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
二、《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
《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文本初稿形成後,於1999年7月將文本發至各縣(市)林業局和州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2000年10月21日,州政府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議,州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印發各縣(市)人大常委會及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州直有關部門,並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各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州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初審,第24次會議再次進行審議,州林業局負責同志專程到省林業廳請有關領導及專家論證幫助修改。2001年2月26日,將條例(草案)報送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2001年3月30日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天然林資源匱乏。據1994年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全州森林面積為477.1萬畝。為國土面積的18.93%,居全省第六位;森林總蓄積量1070萬立方米,居全省第六位;森林覆蓋率26.44%,居全省第六位。在現有林分中,天然林面積197.9萬畝,為森林面積的41.48%,為國土面積的7.9%,加灌木林面積189.4萬畝,合計387.3萬畝。天然林資源匱乏,林分類型單一,質量差,人工促進天然林更新措施落後,速度慢。
(二)地理位置特殊,保護天然林意義重大。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地處珠江上游的南、北盤江、紅水河流域,是國家重點能源建設基地。總土地面積1680440公頃,流域人口294萬人,其中少數民族人口占40%。其境內生態環境質量的好壞,關係到國家能源建設工程的長遠實施和生存發展,關係到民族經濟的振興、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關係到珠江生態屏障建設的成敗,關係到整個珠江流域經濟社會的發展。
(三)天然林保護社會意識差。由於黔西南州地處邊遠落後地區,交通經濟條件欠發達,加之歷史上僅從天然林資源的經濟價值角度考慮保護的片面認識,導致對天然林保護意識差,掠奪性採伐天然林、毀壞天然林種植其它林木、毀壞天然林改變林地用途等現象時有發生,對寶貴的天然林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根據民族地方的特點,因地制宜地制定天然林保護條例,對天然林資源實施法制化管理勢在必行。
(四)1998年3月國務院作出長江、黃河上游禁伐天然林的決定以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積極回響國家號召,自9月l日起採取了全面禁伐天然林的舉措。全州通過林政執法大檢查、保護森林資源三號行動、天保行動等一系列專項行動,打擊和懲處了一些破壞天然林資源的不法分子,基本形成了保護森林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是一項以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為主的公益性、長期性的德政工程,涉及管護投入、經濟效益補償,以及邊遠地區民眾生活燒柴等諸多實際問題,實施的強制性保護措施禁伐天然林,治標又治本。
(五)目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資金除每年約有20萬元的封山育林經費投入外,沒有其它資金投入,面對繁重的387.3萬畝的保護任務,現有投入只能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很難有效地對現有天然林實施保護。多方籌集資金,並把天然林保護資金納入各級財取預算,以保障天然林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按1999年全州地方財政收入37058萬天,每年投入天然林保護資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計算,每年需投入資金370.58萬元,以現有天然林和灌木林面積387.3萬畝計算,平均每畝投入為0.95元,這是實施天然林保護最起碼的資金保證。投入的天然林保護資金主要用於管護人員工資、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經濟損失補償,改燃節柴、保護宣傳等方面。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各組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1、刪去第十條第(三)項中“建立補償制度”幾字。
2、將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天然林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實行分區管理”。將第二款、第三款合併改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作為第二款。將末款改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逐級上報備案”。
3、文本中所有的“禁伐區”和“保護區”分別改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4、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30日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4月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進行了認真調查,廣泛徵求了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多次進行了修改,在此基礎上,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的規定,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加強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資源的保護,合理利用天然林資源,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持續發展,促進該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
會議認為,《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同時,會議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委員會就這些修改意見徵得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對文本進行了技術性處理。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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